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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价格超过一个,可取平均值;(3)评估政府定价是否与市场原则一致.其中,实际进口价和国际市场价格属于外部基准,而且一旦认定政府定价与市场原则不一致,则一般使用外部基准.事实上,在2001年对泰国热轧碳钢板和2002年对加拿大软木等反补贴案中,调查当局在两国均存在涉案货物私人交易市场的情况下,以该市场价格因政府作为相同或相似货物主导提供者而被扭曲为由均采用了外部基准,如在著名的加拿大软木案中,采用的基准是加拿大厂商从美国的进口价.

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基于美国和加拿大案例的比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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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环状焊接碳钢管案首次涉及中国政府向涉诉企业提供货物补贴利益的计算.在该案中,调查当局发现涉案企业的主要中间投入品热轧钢购自中国的国有企业(如宝钢),并依据多数股权原则认定此类国有企业等同于政府当局.这样,若国有企业向特定产业提供货物且未得到充分补偿,则构成补贴.在计算补贴利益时,调查当局基于以下原因排除了将中国国内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基准的可能性.

首先,国有企业主导国内热轧钢市场.调查当局以中国政府所提供的数据不充分为由,自行对中国热轧钢行业的企业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估算,认为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CISA)成员企业中,96.1%的热轧钢产量来自国有企业,并由此武断推定国有企业的热轧钢市场份额为96.1%.

其次,如果一个特定货物或服务市场由政府控制,那么即使存在私人交易,其价格也不可能独立于政府价格,如果用这部分价格作为基准判断政府价格的高低,存在循环论证.

这样,在初裁中,调查当局采用英国MetalBulletin公司全球钢铁基准定价系统SteelBenchmarker的热轧钢世界出口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但在终裁中,发现有一个中国应诉企业在调查期内从境外供应商进口了热轧钢,且该进口价格与St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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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chmarker价格存在可比性,因此,最终决定以如下方式计算补贴利益:对于存在进口行为的应诉企业,采用实际进口价作为基准,其他企业则仍采用经调整后的SteelBenchmarker价格作为基准.

同时,从此案开始,美国调查当局对中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涉案出口商提供水电公用事业服务是否存在补贴利益进行调查.根据美国商务部1998年制订的反补贴法实施细则,若一项产品或服务政府是唯一提供者或不存在国际市场价,那么,比较基准是基于定价原则、成本和价格歧视等因素在评估政府定价是否与市场原则一致后确定.该方法尤其适用于政府提供水、电、土地等情形.但从环状焊接碳钢管、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薄壁矩形钢管和复合编织袋等案看,对水、电公用事业服务,调查当局并未像土地的价格比较基准问题(见下文)那样过多纠缠,最终或采用中国国内价格且因出口商实付价与应付价一致或因政府定价不具专向性而裁定不存在补贴.不过,在复合编织袋案中,调查当局同时决定,若该案成立,将在日后的行政复审中就中国地方政府在辖区内的地域性差别定价是否构成对涉案企业的补贴进行深入调查.因此,该问题依然有可能复杂化.

加拿大从一开始就对中国政府是否向涉案出口商提供货物或服务及是否产生补贴利益进行调查.(《特别进口措施条例》第36条规定,此类补贴量应为该成员境内货物或服务公平市场价值与政府所提供相应货物或服务价格之差.在户外烧烤架案中,调查当局发现应诉企业原材料大多进口,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也均来自非国有企业,但确实从国有企业采购了公用事业服务.对此,当局认为,即使存在补贴也不具专向性,因为这些服务的提供具有普遍性,因而未进行价格比较.但是,在碳钢焊接管和油气用无缝碳钢或合金钢套管两案中,调查当局认定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方法(包括:税收机制、增值税政策、厂商数量和产量管制、上游产业和本产业的国有企业主导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等)实质上决定着两产业的国内价格,因而并非市场导向产业.因此,在计算补贴利益时,对前一个案件采用了与美国对华环状焊接碳钢管案相似方法,将调查期内与SteelBenchmarker国际市场价(除中国外)存在可比性的一应诉出口商进口价作为比较基准;在后一案中,加拿大调查当局认为中国政府未提供充分信息,仅证实与调查当局合作的涉案企业未因从国有企业采购货物而获得补贴利益,因而未作进一步的价格比较.

在复合地板案中,加拿大申诉企业认为,中国政府维持的固定汇率制度是一种事实上的出口补贴,要求当局将该制度纳入反补贴调查.调查当局认为,以固定汇率提供或兑换外汇可以被看作是一项财政资助,但也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而政府提供的服务只有在低于该国类似服务公平市场价值时才会产生补贴利益;另一方面,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1.6)(c)段,财政资助不包括构成一般政府基础设施的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行为,而这正是判断中国的固定汇率制度是否构成财政资助的依据.由于申诉方未能提供中国的固定汇率制度不构成“一般政府基础设施”的证据,调查当局认为,中国政府所提供的货币兑换服务的价值不应当包括所交易货币的价值,换言之,判断政府是否授予了一项利益不是看汇率本身,而是应该看政府在提供货币兑换服务时所索取的价格.此外,申诉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中国的固定汇率制度如何与出口业绩挂钩.鉴于此,调查当局决定对中国的固定汇率是否构成潜在的可诉补贴不作调查.

三、计算政府提供土地补贴利益的比较基准

从2007年6、7月间发起的环状焊接碳钢管、薄壁矩形钢管、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和复合编织袋案开始,美国调查局就中国政府向涉案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补贴利益展开调查,但对适用基准和计算方法的系统阐述主要集中在后两案中.当然,在此之前,调查当局对类似案件已有规则和判例.根据美国商务部1998年制定的反补贴法实施细则,政府提供水、电和土地租赁等同于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且,在90年代对德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意大利、韩国的一系列钢铁产品反补贴调查中,调查当局将当事国政府向涉案企业提供国有土地租赁行为区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财政资助:一是因地价折扣或减免导致的财政资助,二是因地价本身形成的财政资助.在第一种情形中,地价本身被认为是合理的,补贴产生的原因是政府在提供土地时未获全额支付,而在第二种情形中,则要对地价本身进行调查,以判断涉案企业是否进行了充分补偿.

在薄壁矩形管案初裁中,调查当局曾将涉案企业与其所在地政府的土地交易及补偿问题归为上述第二种情形,并采用泰国首都曼谷地区地价作为基准,但在终裁中,根据案情和中方抗辩,修改了这一决定,认定涉案企业是通过地价的折扣或减免获得补贴利益的,因而最终未涉及价格基准问题,补贴利益裁定为涉案企业应付与实付地价之差.但在复合编织袋和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两案中,调查当局明确将涉案企业与其所在地政府的土地交易及其补偿问题归为第二种情形.这样,确定地价比较基准成为调查的关键.在两案中,调查当局详细阐述了其采用曼谷地区地价作为比较基准的逻辑.

首先,调查当局基于以下4方面理由否定了前述确定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补贴利益的3种价格比较方法对计算中国政府提供土地补贴利益的适用性:

第一,中央政府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城市土地虽然可以交易,但政府控制着一级和二级市场.尽管2002年7月1日后政府明确禁止了土地协议出让,规定所有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须经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但这种市场化方式尚处于初级阶段;

第二,中国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国有企业往往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成本远低于出让方式;

第三,土地是一种原位性财产,无法实现跨境交易,因而不存在进出口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

第四,尽管中国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正在得到发展,但由于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刚起步,土地交易市场化法律法规执行缺乏力度,地方政府对市场交易亦存在高度参与,且国有企业拥有大量免费获得土地,因此政府的土地定价并没有基于市场原则.

鉴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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