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论文范文例文,与晚近WTO法的与我国海关立法之因应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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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等”作为法律的海关法对有关违反海关法情形的处罚用语是“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等”,作为行政法规的《海关行政处罚条例》针对相同情形制定的处罚用语却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等”.从严格的立法原理来说,下位法用语“处以”与上位法用语“可以处以”实际上是冲突的,存在潜在的执法风险.一定意义上,上述海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无论是从我国海关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还是从WTO法的客观要求来说,都应当进行适当的变革.从我国海关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海关事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海关取得与国家经济、政治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国际地位,而海关要获得相应的国际地位,其运作的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必然要与相关的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及其发展趋势相统一协调.从WTO法发展的历程来看,其客观上也要求我国建立起统一、公正、透明的海关法律规范体系,同时要体现和遵循WTO法所践行的贸易与人权并重、便利与安全的协调以及绿色关税等先进理念和制度.国家海关事业的内部发展以及WTO法晚近发展的外部影响,都对我国现行海关法律体系构成重大的制度性挑战.
三、我国海关立法在此背景下的应有因应
如前所述,我国近年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的立法发展一定程度上是与WTO法的发展潮流相适应的,海关立法在此过程中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较快发展的海关立法与其他领域的立法类似,普遍存在着为立法而立法的工具主义倾向,从而导致各层次法律规范大多束之高阁,少数适用较频繁的海关法律规范也存在可操作性差、部门利益导向严重等问题.为此,考虑wT0法的晚近发展,以及后WTO立法时代的现实,海关立法客观上也需要汲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技术,因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以便适应全球化时代的飞速发展.
1、提高科学性,更新国内立法理念 一定程度上,WTO法本身的型构过程昭示:我国国内立法过程,如海关立法也应当体现应有的博弈和协调.唯有如此,立法结果的科学性才能够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才能够在市场经济和国际平台上得以重估.同时,考虑到WTO法的晚近发展,我国国内立法以及海关立法的这种立法理念也必须予以改变.
事实上,与我国的“管制型”立法体制相联系,我国的立法理念长期以来是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思想相一致的.改革开放开辟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坚定道路使得肩负国民财富增长重任的政府或行政机关在立法理念上,自然回避不了这一国家核心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具有强烈的效率导向,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立法实践层面的这种唯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具有某种程度的片面性,可能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负面的影响.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今天,及时转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超越为经济立法的单向度立法,向为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良好秩序而立法的思路转变,方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需要,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吁求,也才能及时因应WTO法新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
2、增强适应性,努力完善国内海关立法 海关的作用和功能在全球化的今天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这种变化趋势加之当下国际贸易环境的复杂性因素,都迫使海关必须增强自身的适应性,有效应对千变万化的国内外贸易规则的变化.
从国际海关法层面来说,海关估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不断有新的国际性规则涌现.这些新的国际性规则,再加上原本可能存在冲突的WTO法乃至其他国际规则,使得各国在具体适用以及海关执行领域造成一致性和理解上的困难.此外,国际贸易实践领域也在发生各种重大变化.传统的贸易模式在变化,并且参与方在增加,新的物流和供应链模式不断出现.诸如及时配送、低库存、反向物流和多形态运输等新程序产生革新性的跨边境运输货物模式.这些新程序影响船货物流,并且对供应链造成持续增加的压力.新国际商务的需要给海关高效地处理货物、最小化延误带来了压力.在安全领域,跨国有组织犯罪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许多严重的威胁.根据联合国的报告,腐败、非法贸易和洗钱削弱了国家经济,阻碍了经济增长,并且损害了民主.20世纪90年代,不同网络之间的连接成为有组织犯罪世界的主要特征,并因此创建了网络中的网络.上述网络的活跃,与国家法律实施机关和国家之间令人堪忧的信息共享,以及侦查和预防犯罪方面的较差合作形成鲜明的对比.这进一步造成了全球安全威胁当中的国界因素消失.全球性的经济整合意味着,发达世界的主要恐怖袭击将会给发展中世界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此外,国家安全可能因一国无力消除出现的疾病而堪忧,禽流感方面的全球关注即是如此.
尤其应当令人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经济体可能由于自身或全球性的危机主动放弃WTO法等国际规则的传统适用模式,转而采取其他国际性安排或国内立法规避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根据WTO最近的报告,目前运行的区域贸易协议大约有220个,而且几乎所有的WTO成员都参加至少一份区域贸易协议,平均每个成员参加六份区域贸易协议.考虑到处于谈判中和因结束多哈回合而延误的区域贸易协议,区域贸易协议的数量在将来仍有可能继续增加.区域贸易协议的增长意味着更少的贸易是在最惠国基础上执行的,而且要执行海关管理的更加复杂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同样促使海关较好地理解国内经济,并且将其对供应链的干预从边境拓展至产地.因此,从海关面对上述因素作出回应的复杂程度来看,海关的职能、程序必须进行革命性的改进,而对各国来说,这种改进的起初方式无疑是通过海关立法的完善增强国内海关业务的适应性.
在WTO法国内适用的语境下,海关立法的完善乃至国内法律的变迁不可能离开对国际性规则,以及国际潮流的考虑.在此意义上,我国海关立法需要从法律体系的整体性考量出发,以WTO法国内适用已经累积的经验为基础,科学地树立正确的贸易理念,逐步完善各层次海关立法.当然,由于实践当中,各种海关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规章透明度低,难以给海关业务之中的国际贸易主体提供合理的制度预期,从而不必要地增加了上述经营主体从事经营的不确定性.甚至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本身由于超越基本法律预设的制度框架,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有悖基本法律的立法精神.以行政许可领域为例,范围广泛的对外贸易许可证制度有违WTO法的数量限制和非歧视基本原则,其在实质上为各种政府部门“设租”和“寻租”活动提供方便,.已经构成我国适用WTO规则的一种制度障碍.
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最大程度地完善我国海关立法,不仅仅需要海关业务部门如海关总署,及其上级机关国务院在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制定层面健全各种立法制度、提高相关立法技术,从而提高上述两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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