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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论文范文例文,与晚近WTO法的与我国海关立法之因应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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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海关立法质量.而且需要国务院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角度,统一协调国家对外贸易政府机关的有关行政立法行为.对于有关法律冲突问题,则需要国家从我国实际的宪法架构出发,健全宪法适用机制,增强立法监督.此外,考虑到国际贸易乃至经济领域的变动不居特性,完善海关立法还需要充分发挥法律解释机制的独特作用.在海关立法领域,法律解释作为立法方式的一种,可由有权机关进行.其运作特点在于,在有关国际海关法,如相关WTO法尚未国内化之前或之后,可由相关国家立法机关基于国际海关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现存的国内海关立法进行解释.这种法律解释的立法方式有助于应对国际海关法本身的变化和复杂性,应对相关国际规则发展前景不明的挑战,也有助于我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下保持应有的自主性、适应性,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3、坚持自主性,积极参与海关国际立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晚近WTO法的研究者大多承认WTO法的这种国际公法性质.其内在的理据在于WTO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只不过它所调整的是国家关系的一个方面,而且是一个重要方面――贸易关系.WTO法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除了欧共体和少数单独关税区,WTO的现有150多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是主权国家,它们既是WTO法的制定者,也是实施者.WTO法不作用于个人,也不对个人作出应答,其为成员方国家和政府层面上的相关行为者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他们保持政策法律的透明度,所制定的法律,所采取的措施要与WTO规则相符.从这个角度来说,WTO法各种规则的型构过程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以国际立法方式制定各种国际性的贸易规制规则,而这些贸易规制规则对于WTO各成员单位又具有综合性的约束力.

具体到海关立法领域,考虑到WTO法作为国际公法的约束力特性,以及国际海关法事实上包括与海关制度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国际惯例,相关国际组织,如WTO、WCO等确立的有关规则自然也是国内海关立法应当遵循的国际性规则.同时,由于上述规则的形成过程本身类似一种国际立法形式,国内海关立法如果要在自主性的基础上实现与国际海关法的良性互动,就应当积极地参与海关国际立法.以WTO法中国际海关法的形成过程为例,WTO的前身GATT的核心就是通过关税减让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因此,其每一轮回合谈判都涉及关税减让的海关制度,并在后来谈判中还涉及关税措施等海关制度.可以说,积极参与每一轮WTO谈判进程本身,某种情形下(如制定海关规则)也就是参与海关国际立法的过程.WTO成员参与上述立法过程,不仅可能充分表达自身的关切,而且能够直接参与国际立法的整个过程,了解相关领域的国际规则发展趋势,从而及时予以因应.此外,WTO成员积极参与海关国际立法能够立足于本国实际,对WTO法等国际性规则进行预警性回应,保持本国的独立自主性.WTO所倡导的以经济为先导的全球化有带来这样风险的可能:即以市场解构并替代一国法律,从而使市场凌驾于一国主权之上.从这个角度来说,WTO各成员单位必须弘扬本土文化以发展多元主义,以便消解全球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霸权主义.WTO规则型构过程的类似立法特性也显示:全球化进程并非是单向的,它不仅包括西方价值观向东方的扩张,也包括东方文化向西方的渗透.如果以立法的过程观察,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多通过WTO、WCO等“国际立法”的形式加以妥协和协调.从这个意义来说,WTO法实际上是WTO各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和妥协的产物.WTO各成员,无论其是发达经济体,还是弱势经济体,都会面临WTO规则与本国法律的冲突问题.如何协调本国海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的关系,解决法律冲突,实现国内法律与WTO法的接轨与协调是各成员面临的共同任务.实践中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占有历史的优势和主导地位,加之发达国家具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较完善的法律制度,WTO法才更多地吸收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则.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发达国家的法律就与WTO法不会产生任何冲突,因为WTO规则是一种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国家在制定WTO规则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和政治经济状况的不同,以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它们在制定WTO规则时也存在着斗争和妥协.因此,发达国家也存在协调其国内法律和WTO规则的问题,海关法领域也是如此.我国在适用具有普遍意义的WTO规则时,应当充分利用国际法律资源,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敢于和善于积极参与海关国际立法,从而维护本国的正当利益.

此外,考虑到广泛的国际立法的本质特点,我国也只有采取积极的能动主义的参与国际立法的态度,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表达、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以WTO法为例,如上所述,WTO规则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传统分类看,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各种WTO规则的制定主体并不是哪个单独的国家,而是不同成员方共同协商制定的.国际法律作为对国家的一种义务约束,是一种“软法”.“软法”表现的一个方面就是它相对于国内法是一个不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既是立法的参与者,又是司法者,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另一方面,WTO规则的救济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自力性质的,国家实力的因素发挥很大作用.所以有人称WTO的前身GATT是“没有牙齿的老虎”.尽管WTO现在已经设置了争端解决机构,但是,争端解决的强制性问题在国际法中仍然是一个难题.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欧美香蕉大战一案中,一些经济大国就试图采取单方面的措施.WTO规则这种“软法”的特征,使得WTO规则的最优实现方式就是转化为成员方的国内法.基于本国国情,我国海关立法在将WTO规则等其他国际海关法国内化时,不应对其简单照搬,而应当以其基本原则为参照系,结合我国国情,对以上国际海关法进行创造性移植,从而实现国际海关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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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之中的本土化.而在此方面,国内参与如有关WTO规则形成此类海关国际立法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显然能够在此后的国内海关立法转化适用中获得表现.如果海关国际立法与国内海关立法过程之中,有关信息获得有效传播和交流的话,海关国际立法与国内海关立法自然便会获得良性互动,国际海关法与国内海关法之间也便能够形成协调、统一的良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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