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相关论文范例,与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问题相关论文查重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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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网络经济正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电子商务以其快捷、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商机,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空前便利,并影响着一系列现有的法规和制度.就税收征管而言,电子商务的出现进一步造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传统税制面临一系列的难题.
近几年C2C(CustomertoCustomer)模式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带来的税收问题则尤为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发展中心发布的《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增长迅猛,网上成交额由2004年的3500亿元升至2005年的5531亿元,增长158%.其中C2C成交额达135.05亿元,比2004年增长280%.据目前国内最大的C2C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向《中国经济周刊》提供的数字显示,淘宝的注册用户已经超过2200万,目前每天的成交额超过4700万.淘宝网新闻发言人还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今年淘宝的全年交易额估计会有160亿元,加上易趣等其他网站的网上交易额,整个C2C市场的2006年总交易额将达到230亿元左右.但网上商家都未曾进行工商登记,更不会主动纳税.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这些只是买进卖出的网上商家应该缴纳4%的增值税.按此计算,2006年我国网上交易的“漏税额”将达到9.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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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2C电子商务模式引发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首先是因为税务部门对于网上贸易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种行为.比如有些买卖双方网上看货,线下现金交易,这就会导致税收流失;其次,电子商务模式使得网上贸易都是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使税务稽查失去了原有的最直接的纸质凭证.而且交易中的纳税人可通过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再次,对于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市场,纳税人的身份难以判定.
C2C电子商务模式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其特点就是消费者与消费者讨价还价进行交易.C2C网站的本意则是构建一个网上二手跳蚤市场,个人将其闲置物品发布到网上供其他有需要者购买,而非从盈利角度来专门出售商品.C2C电子商务模式引发的税收问题还对其他方面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1.对实体店造成一定的冲击
现在的C2C电子商务模式实际上已经是一种纯商业行为.C2C商家与现实中的个体户其实没有区别.不同的是,个体户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而网上开店不需要经过任何行政审批过程,只需在C2C网站上注册用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因此网上开店的商家就不必象那些工商个体户那样去纳税,同时由于网上开店不需要象实体店那样交纳租金等原因,吸引了越来越多实体商店的商家将其部分或全部生意转移到C2C网站去经营.
2.对B2C网站产生不小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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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C2C网站上很多人做起了专职的网络卖家.打开淘宝或ebay易趣等国内大型C2C网站,大部分卖家已经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冠以“××精品店”、“××连锁店”等名称.从商品内容看,都是一手商品,商品种类上至汽车、家电,下至服装礼品,B2C(BusinesstoCustomer)网上有的商品在C2C网站上几乎都能有.有业内人士尖锐地指出,“eBay易趣和淘宝上的很多店已经不再是C2C,而是B2C.传统的B2C网站和C2C网站里的商户已经形成竞争,并且这还是一场并不公平的竞争.”这主要是因为税收政策的不同使B2C和C2C处在了两条起跑线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地税)、城建附加和教育附加.其中营业税为主要部分,收取额度为当年度该公司营业额(即公司收入,并非网上交易总额)的5%.而eBay易趣和淘宝网上这些连“工商许可证”都没有的商家是不可能去缴税的.再说也没什么强制政策,又碍于技术操作上的难题,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找到这一家家商户收税.因此C2C网站商品在价格上显然比B2C网站更有优势.一部分B2C的商家转移到C2C网站上去经营,以逃避相应的税款.
3.使网上经营向跨境交易发展
如今通过淘宝网或ebay易趣网的商家进行境外购物比较普遍.买家可以直接买到或者让卖家代购化妆品、首饰、名牌服装、电子产品等多种商品,价格当然要比在商场便宜许多.这些交易基本上都是以邮局或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渠道.这类境外卖家中有部分并非专职卖家,而是利用自己或亲戚经常出国回国的有利条件,为买家捎带所需物品.他们一般将商品图片贴到网站上,买家看中后,交付定金要求代购.卖家在国外购买后带回国再按一般的C2C网上交易流程进行交易.这些交易一般都不涉及纳税.
所以C2C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从传统交易或从B2C市场转移到了C2C市场.这必然导致可征税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了,相应征收的税款也就减少了.
二、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的可行性分析
今年5月24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引起了各方激烈的争论.其实网上商家关心的并不仅仅是工商执照的有无,而是是否要缴纳税款这一敏感问题.那是否应该对C2C网站上的商家进行征税呢?笔者认为目前进行征税还为时过早,原因如下:
1.C2C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尤其C2C业务正处在起步阶段.淘宝、易趣、腾讯等众多服务商纷纷打出免费口号吸引个人网店入驻.这些商家本小利薄,正是冲着免费二字开起网上小店.正因为此,当易趣部分项目开始收费后,淘宝凭借免费手段吸引走了易趣上的大量商家.2005年第三季度淘宝网总成交金额达到23.4亿元,根据成交额衡量,淘宝市场份额已经超过60%.如果现在要求这些商家进行工商登记,收取税款,势必会引起他们的不满.成本的增加定会促使相当一部分商家放弃C2C交易,并加剧网上小商家的灭亡,这对正处在培养阶段的C2C市场是很不利的.另外,在网上开店的人大多不大富裕,如果通过这个途径解决其就业、温饱问题,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因此这个市场还需要政府的宽松政策加以扶持.
2.大额交易难逃缴税
纯粹的C2C难以有大额交易,无非是B2C或B2B转移到C2C才能产生.对于大额交易,其在网上偷税其实也难以产生.一方面,在工厂进货方面,工厂要交增值税,另一方面,厂家给客户要开发票,否则财务上也不好控制.同时客户也会要求开发票.
3.小额交易征税则“得不偿失”
收税对于实体店来说,是比较容易办到的.但对网上交易进行收税难度很大.首先有部分网上商家只是兼职,这些生意规模很小,如果他们都要去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无疑增加了工商部门的工作量;有部分商家仅仅是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物品,在我国相关的增值税法规中曾指出,“个人销售其使用过的旧货免税”.如果税务部门根据其在网上的具体业务内容加以区分征税,也是不现实的,收的税还可能不够这方面的管理开支.
4.其他方面也不完备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仍是空白,税收制度在设计上尚未对网上交易做出明确的规定,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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