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小议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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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执法程序.四、规范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执行收支两条线.但目前许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工商行政经费得不到地方财政的全力保障,经费的多少仍或明或暗地与工商执法所得的罚没款相挂钩,而在执法办案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结和罚没款上缴.于是,在体制缺陷和利益驱动下,“查必扣、扣必罚”成为习惯性的执法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也成为客观衍生的后果之一.上海市工商局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开始致力于建立市、区财政“双保障”通道,目前该通道已基本建成,全市各工商分局的经费保障基本上全额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摆脱了经费困境和利益驱动,使行政执法更为规范,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更加全心全意地投入到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工作中去.因此,要真正实现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合理适用,必须从源头上解决工商行政执法酌后顾之忧,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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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建设还较欠缺,主要体现在方面:
一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立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都相继实施,但在行政活动中十分重要的《行政强制法》却立法缓慢,至今刚刚提交全国人大初审.
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名称不规范、期限不统一.行政强制措施中意义相近但表述不一致的现象很常见,如“查扣”与“扣留”、“扣押”,“查封”与“封存”,应该予以统一规范,体现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在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上,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明确规定,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的则无明确规定,如《商标法》.只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予以明确限定,才能既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又能使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各层次法之间出现不一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于1993年9月2日颁布,同年12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于1995年月28颁布,同年12月1日实施,并于1997年8月13日修正的.在规定工商部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规定了暂停销售,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则增加了扣留、封存.根据立法权限和立法原则,就同一行为,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而无权超越其范围规定;尤其对于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或义务的增加,立法上更为谨慎,不容僭越.及至2000年《立法法》实施,我国对于立法活动有了更为明确统一的规范,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但该条例仍未作任何变动,于是实际上是一个违法的条文却一直成为工商执法中的首选依据.我们应该尽早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拉大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距离,严格限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排除规章的设定权.这样,就能在源头上进一步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谨慎适用.对于上述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出现的情况,一方面说明执法实践中确实很需要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从法治途径上寻求解决方案,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扣留、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以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
对于一些已经由地方政府财政保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客观上仍出现行政强制措施过滥、不当,这实际折射出了工商干部行政执法能力的欠缺,反映出工商干部仍未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因此,王商执法人员要在三方面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水平越来越高,执法中稍有不慎就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仅以上海为例,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行政复议数量,近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2002年3件,2003年11件,2004年13件,2005年虽然在行政复议案件总量大幅下降的背景下,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数量降到7件,但仍占复议总量的15%,与2003年的15%、2004年的20%相比,并没有在实质上有明显好转.这些数据反映出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逐渐被重视和行政相对人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这个问题已引起上海工商系统的高度重视,并已将办案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是否依法实施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项目.
二是合理掌握自由裁量.对于行政强措施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中都只是用“可以”这个词语,而且有的还同时有几种行政制措施供选择,这就意味着立法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何的话用、适用到什么强度等自由裁量权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出现对于现代行政执法来说是―种进步,也更能体现行政权力的灵活性和合理性.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一个合适的尺度内,有一定的标准依据,这样才不至于悬殊过大,让人对法的权威性和统―性产生怀疑.上海市工商局已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将视情况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这对于今后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三是切实提高办案水平.一定的规章制度和执法手则固然对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能起到作用,但关键之处还是在于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和与时俱进.我们所处的时代在不断飞速发展,经济活动较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活跃,其间隐藏的违法行为也更加干变万化,需要我们去用心识别.如果办案人员对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都不熟悉,就更不会去注意程序上的规范与否了.而且如果业务技能不能及时更新提高,办案人员就只会对旧的办案模式和已不适应新形势、呈现滞后性的法律情有独钟,行政强制措施滥用、乱用的局面就不会得到根本扭转.(作者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编辑周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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