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本,与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高层坛辑录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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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可以不交,有的一定要交的.这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就业、创业,二是政权的稳定性,实际上各个部门收费,最后把共产党都收垮了.我想这两个问题肯定是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十七大以后机构改革肯定要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会出现很多问题.我非常赞同周伯华局长提的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有机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面临一些需要调整的问题.第一,就是对创业的管制要放松,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放松管制.比如几个人以下的个体劳动,改成备案制,不要再搞登记制.第二,有些地方搞企业化,你是个人独资企业,现在为什么有些省里不让他转到个人独资企业呢因为这个税就收不着了,这是不对的.第三,住宅经商,要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目前中国企业这么少,要办大量的企业,你非得要让他到办公楼去办,房价又得起来,土地又得大量的占用.如果在家里注册登记办企业,不影响邻居,不违法,应被允许.北京市工商局最近暂缓住宅经商问题及免掉工商管理税、市场管理税,做法非常好.住宅经商,应当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有些从政府角度看合理,但从老百姓角度看就不合理.对老百姓临时就业应网开一面.第三,经营范围应宽容一些,不要定得太死.此外,在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资本金、注册地等方面要灵活一些,宽容一些.工商部门应在鼓励创业,增加企业,扩大就业等方面起非常大的作用,我想这就是周局长监管与发展的内涵.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是放宽对创业的限制,做鼓励创业的工商,鼓励增加企业的工商,促进扩大就业的工商.第二是经费,行政执法、司法不应当去收费,一收费执法就变味儿了.
总的来说,应当朝着精简机构,和平执法,减少手续,压缩收费等方向改革,实现以人为本,鼓励创业,增加企业,扩大就业,网开一面.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高兴能够和我们工商系统的朋友们再次谈心,就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几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想法.
首先,进一步认识科学发展观,打造一个服务型的法治工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是目标,但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科学发展观比以往的传统发展观更强调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市场经济,要有市场自治,商人自治,契约治理,要有市场秩序的规范和严谨.传统发展观认为,初次分配强调效率,二次分配强调公平,简单地说效率优先.温总理两会前发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我们应当把公平和公正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执法方案的选择,还是应当优选公平效率兼顾的方案,但如果两者不可兼得的话,应是公平、公正优先,这实际上是对打造服务型的法治工商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
那么,应如何理解服务型工商的内涵呢说服务有三个必然的要求,首先,主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包括体制的建立,更重要的是体制的完善.我们现在虽然加入WTO了,但是我们的产品包括服装、鞋帽、家电出口到欧美时,经常遭遇反倾销的不利后果,说明我们这个市场经济体制的确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有三大标准,第一,商业欺诈.第二,商业贿赂.第三,商业垄断.商业欺诈,商业贿赂,商业垄断的存在,怎么能使我们有底气跟外面说我们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所以在这个方面我们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其次,我们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现在利益冲突连绵不断,考验着我们政府的执政制度.第三,就是要服务于市场主体,,即服务于我们的公司,服务于广大的消费者,服务于广大的投资者.
我把服务初步划为六个层次,第一,尊重型的服务.第二,市场准入服务,包括行政许可和普通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登记.第三,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第四,行政指导.第五,促成型服务,工商部门应借助自己的资源,帮助企业达成合法的目标.第六,给付.主要是给付信息.
下面,谈一点关于法治工商的思考.在这个方面我觉得关键是恪守六大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包括主体法定,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三个内容.如果这三个内容把握住了,我们在行政诉讼当中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二是透明原则,包括电子政务,技术推广,网上年检,即网上这种一网一表一次上网的年检做法,我觉得非常好.四是勤勉原则,或者是高效行政原则.这个方面总的趋势是行政效率提高了,特别是一站式的工商登记服务,非常好.但要记住细节管理决定成败,工商在这方面如何去改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五是人本原则,或者以人为本的原则,或者仁政原则,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向消费者进行倾斜.六是公正原则,一碗水端平,包括对本地企业,外地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都提供良好的登记服务,都提供合法的、规范化的公共服务.
最后,就是建立一种无缝的、信息共享的、快捷高效的联动执法合作机制.在我们工商部门之外,能够和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民航、铁路,甚至和发改委建立一种信息共享的、快捷高效的、无缝对接的执法合作机制.有缝的监管是常态,将来要达到无缝监管,360度的全面覆盖,现在覆盖的还是少数.监管当中的联席会议制度也非常有必要.我相信只要坚持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找准工商服务型、法治型的角度定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定能为社会主义的发展,为国家的富强,为社会的和谐发展立起不朽的历史丰碑.
王保树(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非常高兴会议主办单位给我这个机会参加这个论坛.我想谈一谈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应该说是一个庞大系统工程,实现下面三个转变,比较重要:
第一,商事登记要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从国际立法可以发现,商事登记的审查有三种不同的立场,第一种是形式审查主义,即在商事登记的时候对登记的申请事项只审查形式上是否合法.第二种是实质审查主义,不仅审查申请事项在形式上是否合法,也审查这些事项是否真实.第三种是折中审查主义,即法律虽然规避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的权力,但是并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实质审查要审查真实,但真正发现不真实,你也不能怎么样,这就是所谓的折中主义.我认为这个主义是最差的.
中国的立法和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事登记审查,虽然已经开始离开实质审查,但是还没有到达形式审查主义,可以说还处在一个混合的、折中的阶段.《合伙企业法》基本上实现了形式审查.第10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予当场登记.《公司登记条例》实行的则是折中审查主义.折中主义是以实质审查为基础.多年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实质审查,包括折中主义审查的弊端很多,一个是实质审查容易误导群众,给群众造成一种误解.好像登记机关已经进行实质审查,你完全可以相信它的真实性,但是要这样相信确实就成问题了.第二,实质审查没有办法保持权利义务一致的精神,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第三,实质审查导致烦琐的程序,加重了执法成本.
我觉得改革应该从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过渡,而且要彻底的实现这种过渡.要想解除社会公众关于登记机关为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保险这种幻想,登记机关就不能再继续走实质审查这个路,甚至也不能走折中审查主义的路子.
第二个转变就是从管制强化到管制缓和.登记实践当中管制的强化与实质审查是有关系的.我们在实践当中有一种理念,管理也是一种服务,我们以为只有强化管制、认真管,才能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才真正地尽到责任.但是多年的实践表明,管好跟管制的强化并不能画等号,目前登记当中强化的痕迹还是挺突出的.
商事登记管制应该顺应企业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进行相应的改革.我个人觉得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不需要管制,而是需要管制,但需要的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制.
缓和的要求是必然的.缓和的一个根本精神,从先后修订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看,是方便企业设立独立投资,因此在登记当中应体现这种精神,不必设计强制细则规定.
第三个转变,就是从多元规制到一元规制.不同国家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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