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工商涉网案件电子证据的属性取证规则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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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学者认为“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电子磁盘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3条虽然将计算机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但对于计算机数据证据的要求与视听资料基本相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属于书证.《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其中都将数据电文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属于一种独立存在的新证据类型.因为“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无法将电子证据完全囊括进去,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法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应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第四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既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也不单独属于哪一类证据.由于电子证据的证明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电子证据只是传统证据类型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
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类型的划分标准使不同的证据种类具有不同的证明机制,如物证是以物体的特征属性和空间位置等因素证明事实情况,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是以动态的声音、画面来证明客观事实.从这一角度来看,电子证据并没有产生新的证明机制,而是传统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类型数字化的表现形式.可以说存在着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言、电子鉴定结论等.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采集调取、认证审核等规则也不一而定.而是应按照其所对应的传统证据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例如,对于电子书证应按照法律法规对书证的要求进行取证和认证,提供的复制件应当与原件(计算机显示出来的文字、图表、照片等)核对无误:对于动画、录音、录像等有声音的电子视听资料,还应当依法附有该声音资料的文字记录.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按照不同证据类型法定要求调取电子证据外,由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取证过程中必须“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收集调取电子证据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电子证据如何固化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符合法定形式,才能够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如前所述,电子证据并非法律规定之外的新的证据种类,只是由于其载体的特殊性而有别于传统证据,因此,必须将电子证据固化或者转化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形式,才能解决其证据能力的问题.首先,固化电子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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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证据如何补强的问题.证据的补强,是指法律规定当某些证据材料在证据资格、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加强,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搜集证据应当优先收集原始证据,对证据的复制件应证明与原件一致,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取得电子证据的原件十分困难,绝大多数已经固化或转化成其他证据形式的电子证据都属于证据的复制件,仍然需要一定形式的补强,才能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证据规范(试行)》第36条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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