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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培养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和知识陈旧.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必须重新评估当前的法律教育目标定位、确立更科学的目标,并以此为前提,建立适当的法律教育模式.
关 键 词: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教育改革;目标与模式;法律训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5702
1关于法律教育目标的不同观点
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决定法律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法律教育的首要问题.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从两个侧面展开:(1)在培养学生能力的定位上,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的法律教育(academiclegaleducation)还是从业性的法律培训(vocationallegaltraining);(2)在法律教育的性质上,是旨在提高学生素质的通识教育还是旨在培养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所关注的焦点都在于培养什么样的人.就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①贺卫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
②苏力认为,“一般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是为改革中的和改革后的中国培养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同时注意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③罗国民、王学沛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教育是按素质教育或通才教育设计的”,但“应该是通才与专才的结合.”
前两种观点都是对法律教育定位所作的规范性价值判断,但结论显然并不完全一致.虽然都肯定了法律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但苏力强调要兼顾学术理论性教育.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定位的客观描述,带有典型的实证性.三种观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法律教育目标的关键问题
对法律教育改革的目标定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2.1关于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
什么是学术理论性教育和从业性职业培训?概括地说,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学术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从业性职业培训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从业实践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本科法律教育是一种学术理论性教育.大学法律本科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环节,就是必须完成一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准的论文,只有论文成绩合格,才能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似乎是四年本科法律学习的最终检验.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对象大多是高中毕业生,他们进入大学后的头两年,主要学习英语、政治、计算机等课程,要到大学二年级以后才能开始专业课程学习,还要除去至少一个学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用于专业学习的时间大打折扣.由于是在入学前完全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所以,所谓的专业学习主要是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学制为四年的大学本科法律教育,所能做的基本上是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本的知识背景,还很难谈得上是“学术的”还是“职业的”.因此,从现实的角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不存在学术性的和职业性的区分.
那么,法律教育应是学术性的还是职业性的呢?显然,我们已是在价值取向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既然法律教育必须服务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那么,法律教育当然应包含职业教育的成份,应为培养对象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这种知识和能力的基础,就是贺卫方所说的“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也是苏力所谓“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所应具备的能力.那么,这些能力中是否包括学术的能力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正如苏力教授肯定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具备更多的学术性,贺卫方所强调的能力中实际上也包括学术能力,因为,他所指的多种法律职业包括法学家.从这个意义上,两位学者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真正的差别也许是,苏力认为现在的法律教育对学术性重视不够,而贺卫方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恢复法律教育在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
基于目前现状,我国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学术能力上都有很大欠缺.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宜作学术性的或职业性的划分,应定位于学术和职业能力的综合培养,服务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终极目标.换言之,法律教育应兼顾学术性和职业性的双重需要.
“无论法学院等如何演变,通过不断地冲淡学术内容,是不可能保持其优秀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能力不仅有学术的和职业的,而且还必须包括多种综合能力.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律教育的行为顾问委员会(TheLordChancellor'sAdvisoryCommitteeonLegalEducationandConduct)关于法律教育和培训的报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更灵活、更广泛的知识面和能力,高等法律教育应从着重培养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转向培养更全面的能力,基于此,法律教育应使受教育者达到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intellectualintegrityandindependenceofmind)、掌握核心知识(coreknowledge)和背景知识(contextualknowledge)、培养法律价值观(legalvalues)和职业技能(professionalskills)的目标.
2.2关于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这个问题受两个因素的影响:(1)教育对象.教育对象的年龄、阅历、学历,对法律教育的定位有很大影响.在美国,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已取得理学或文学学位,是正在为进入法律职业行业而努力的年龄较大的“本科后”学生.因此,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专业教育.相反,如果学生年龄偏小、阅历浅、学历低,那么法律教育很难定位为专业教育.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德国、日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是高中毕业生,他们年龄偏小、不够成熟、阅历不深、学历不高,法律教育基本上是以培养素质的通识教育.(2)法律教育体系.法律教育的起点不同导致整个法律教育体系的不同.美国式的法律教育起点高,是大学本科后职业教育,所以J.D.教育是法律教育的核心,获得J.D.学位的人,通过各州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成为开业律师.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教育起点较低,主要是一种素质教育.为了弥补大学法律教育在职业教育上的不足,在他们的法律教育体系中设置了旨在培养职业能力的法律训练或法律研修期(legaltraining),即取得大学法律本科学位并通过了淘汰式的国家司法考试者,必须参加两年左右的司法训练,才能进入法律职业.这种法律教育体系的特点是,在法律教育中把法律素质与职业教育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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