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相关论文范文素材,与检警一体的证据法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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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侦查机关,有权决定立案的开始与终结,并且一开始就关注着案件的起诉能否成功,所以极力在侦查中收集足够的证据以支持控诉.检察机关如果需要一定的证据,可以指挥或要求警察机关收集,并对其收集证据的方式、程序进行审查,以决定该项证据是不是非法证据而可能被法院排除.警察则作为检察官的助手和控诉支持者,在检察官的领导、指挥下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检察官的要求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有关的逮捕、拘留、扣押、搜查、窃听等规定.这样,侦查的过程就始终和审查起诉的过程合为一体,检察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就对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指挥警察补充相应的证据,直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已足以保证控诉的成功而宣布侦查终结.“检警一体”的另一方面在于警察机关不仅是检察机关侦查的助手,而且也是其控诉的辅助人,这在检警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德与检警关系较为松散的英美都是一样的.在法庭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都履行相同的职责,即保证对犯罪的控诉成功.无论在侦查阶段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领导和指挥的关系,他们追究犯罪的活动都要受到法院的审查.如果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控诉证据不足,或者某项证据系非法所得,检察机关将面临败诉的危险,同时也表明了警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失败.这种共同利益使警察在法庭审判阶段具有一项特殊的职责,即作为控诉的助手,随时根据检察官的要求补充调查以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应作为检察机关的证人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言辞的方式向法院说明自己收集的证据系合法所得.对于特殊的证据,如现场勘验、鉴定结论等也应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4)解决我国非法证据控制问题的出路之一即建立检警一体的侦查控格局.在现阶段,可以在实践做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参与权,确立侦查机关的控诉辅助义务.
在我国,无论检察机关的设置还是其活动的目的性追求,都与外国的检察机关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要求我国检察机关也应拥有证据收集的决定权以及对非法证据的控制权.而这两方在正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所没有的.因此,改革现有的侦控模式,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的参与权或主导权就很有必要.但毋庸讳言,改变现阶段我国的诉讼构造,实行审判中心、检警一体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最根本的解决方式.但这涉及到一系列司法制度甚至宪政体制的重大变革,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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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吸收我国“联合办案”制度的合理因素,并结合西方国家“检警一体”原则的实质,对我国现阶段的检警关系进行一定的改革:一、通过合理程序,把检察院参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做法固定为一项制度,给予检察机关侦查参与权.二、应给予检察机关取舍证据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参与侦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式违法,可以进行制止,对非法收集的证据,特别是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非法搜查、窃听、扣押等方式收集的证据,可以拒绝采用.三、应确立侦查人员的控诉辅助义务.侦查机关应当作为检察机关的控诉辅助机关,在检察院提出公诉之后,随时依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收集新的证据,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侦查人员还应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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