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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企业税务会计自从产生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并且使其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独立出来,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难以与国际惯例接轨,其中有些问题表现在:一是现行的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基础缺陷较多,如与财务会计核算基础不同,给企业的日常核算带来不便;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有些业务的核算过程中前后方法不一致,不符合公平性原则等.二是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三是法制建设不够完善.针对这些问题,为了逐步完善我国的税务会计体系,发挥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简要地提出一些措施希望能对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 键 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核算基础;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160-02
1 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税务制度改革后,企业日常账务处理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法规定有不相一致的地方,加上企业会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情况,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目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1 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亟待改进
(1)企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核算基础不同,造成企业核算的复杂化.
会计核算基础是指将基本会计概念表达或实施于经济业务的方法.先后出现了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混合制等几种,税务会计核算中也承认并应用这几种核算基础,但由于企业税务会计自身的特性及目的,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基础,这种核算基础在实践应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企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普遍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它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这样能够比较公允地反映出各个会计主体在会计期间内的收入、费用和盈利情况,比较合理.虽然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了出来,但在进行核算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要以财务会计的数据为基础,所以与财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必然产生差异,使企业的核算更复杂.例如计征所得税时,对投资收益、资本利得一般均以实际收到的收益作为应税收益.这样,企业税务会计得经常根据不同情况,对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进行选择,甚至重新计算财务会计在权责发生制下得出的数据,增加了企业会计的工作量.
(2)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
企业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国家的税收,但这种保证应该是建立在企业的现实支付能力基础之上的,按我国现行企业税务会计的规定,当期赊销发出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不论收到款项与否,都应当计人纳税所得.而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却是商业信用并不发达,这样处理发生的赊销行为就存在很大问题:在恶意欠债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了纳税往往只能向银行贷款,其结果是企业背负起巨大的包袱,营运能力急剧降低,从而严重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影响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且由于垫支的信贷资金转化为财政收入,通过财政分配,形成国民收入超分配.金融企业原来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纳税核算计算出的应收利息,不论是否实收,都作为营业收入入帐.由于应收贷款利息和实收利息之问的差额巨大,作为营业收入入帐,就需同时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银行为此要垫付巨额资金,竞争力减弱.
(3)同一纳税业务核算基础不一致,既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同时也造成了税务会计核算基础处理经济业务前后之间的矛盾.
1.2 企业税务会计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将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和直接化的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方式.随着我国信息产业与电子网络的日益发展,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也日渐频繁,但由于其不同于传统的商业往来,就给企业税务会计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对企业税务会计核算的监督受制于电子商务这种虚拟的形式.传统企业税务会计是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划分为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进行会计核算管理的,然而电子商务却消除了国家之间的界限.首先,涉及到国际涉税业务中的常设机构即企业难以确定.传统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确定贸易目的地和消费地,这样很容易使企业在税务机关面前瞒天过海.例如外国企业采用电子商务与我国企业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通过智能服务器在因特网上即可,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提供远程服务的劳务也突破了地域界线,这样难免对所得来源的判断产生争议.另外,电子商务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混淆难分,使税务会计无法准确核算,给偷税者提供了可能.
1.3 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法制建设不尽完善
由于企业税务会计的法定性特征,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操作,这就决定了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与相关税法的建设有直接的关系.但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才短短十几年时间,加上理论界与各企业单位对税务会计认识不够,因此法制上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1)立法体系不完善.
《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共同性问题进行规范,是用来统帅、指导、协调各单位税法、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税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母法.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税收基本法》,在缺少《税收基本法》统领的情况下,很容易使各单项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使许多重大的税收立法原则、程序无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这就将严重影响税收法制的统一性以及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2)企业税务会计人员难以受到税务机关有效的监督.
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和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相关的规定,但对已建立帐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这在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税务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本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jingji/0693330.html
2 对策
2.1 建立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核算制度
我国目前采用的税务会计核算基础设立的出发点是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但因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我们就应该考虑使其在满足国家税收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为此,就要改进当前的税务会计核算基础:
(1)尽量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差异.
由于二者的服务目的及服务对象的不同,核算基础出现差异是可以理解的,但给企业造成的种种不便已经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我们可以尽量地协调以使它们的核算基础一致,例如为方便小企业的核算,联合国会计专家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在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会计指南》中提出了规模较小的企业会计核算应采用简单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即对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对费用的确认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以使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法保持一致,我国也可以考虑采用类似的方法.
(2)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递延赊销收入.
2003年1月1日起,国家对金融企业采取了倾斜性的税收政策,即对确实没有收回的利息不作纳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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