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SWOT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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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注册会计师年龄层次偏大,虽然具有鉴证经验上的优势,但对新技术、新观念、新业务的接受能力不够强.由此可见,信息技能和知识方面的胜任能力缺乏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网誉认证服务的一大劣势.
3、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机遇
3.1政策支持
近两年为了促进我国注册会计行业发展、推动本土事务所做大做强,各级管理部门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扩大执业领域给与了许多政策上的支持.如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办发[2009]56号文件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又如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中将“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作为5年内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目标之一.
此外,虽然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扩展执业领域时,有鉴证业务和非鉴证的咨询服务可以选择.但安然、世通舞弊案的出现,使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拓展与独立性的冲突,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为了避免开展非鉴证业务对审计等鉴证业务所需独立性的影响,重拾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信心,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诸如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实施、资产评估、公正报告和实物投资报告、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管理等非审计服务.
网誉认证业务作为一项其他鉴证业务,与审计等传统鉴证业务一样,需要鉴证服务提供者保持独立性,从而真正做到鉴证的客观、公正.因此,开展网誉认证业务不但不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造成负面影响,还有利于提高其独立、公正的专业形象.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会得到各级管理部门的欢迎以及政策上的支持.
除了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性的保持和提高之外,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有利于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更健康,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还可以得到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支持.
3.2巨大的需求市场
网誉认证服务起源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一个国家网誉认证业务的发展前景与该国电子商务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而随着整体经济实力的上升,计算机普及加速,我国的电子商务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而由此产生的网誉认证需求是巨大的.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1年1月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由2002年至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及互联网普及率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57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亚洲网民总数的55.4%,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5.4个百分点(具体如下图).
CNNIC的报告还公布了对网络应用行为的统计情况.统计数据显示: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而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也以45.8%和48.2%的年增长率,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
此外,正望咨询2010年5月10日发布的《中国网上购物消费者调查报告2010》也显示,2009年全国网购规模达到2670亿元,网购人数达到1.3亿.
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较快增长,显示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强劲的发展势头.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引发了人们对网上隐私、交易等安全和信息真实性的关注.根据CNNIC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年上半年,有30.9%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网络安全的问题仍然制约着中国网民深层次的网络应用发展.调查还发现:89.2%的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担心访问假冒网站;而他们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86.9%的人会选择退出交易.
互联网向商务交易型应用的发展,急需建立更加可信、可靠的网络环境,也迫切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对提供电子商务的企业、网络服务提供商或个人履行交易的可靠性、经营业务与交易诚信、交易安全性等进行鉴证.
4、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挑战
4.1公众对网誉认证认识不足
网誉认证只在国外的部分国家流行,在我国还是个新鲜的事物.社会大众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对其进行了解.而国家各级部门及行业管理组织也没有对网络鉴证业务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通过任何对网誉认证方面的宣传.这些直接导致社会大众对网络鉴证业务极不熟悉.
同时,我国现行主流的购物平台如淘宝、易趣、拍拍网等已建立了基于缺乏独立第三方鉴证情况下的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并被公众及其他电子商务提供者所熟悉并接受.因此,公众对现有交易信用管理机制的熟识和对网誉认证机制的陌生,影响了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电子印鉴”的认可,从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此项新业务.
4.2法律、法规等不健全
(1)没有如何具体进行网誉认证的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准则、指南.美国、加拿大等国已经有一套完善的网络鉴证体系与准则,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仍未颁布《电子商务法》、《网誉认证准则》等对网誉认证业务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我国实施网络鉴证缺乏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执行网络鉴证业务的行为得不到规范.
(2)网络犯罪法律建设不健全.目前,由于网络犯罪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网络犯罪的控制很难.因为还没有加强网络的开发与管理的规范,仅仅是靠一些现有的例如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它们也极不完善.而网络条件下的犯罪是高科技、新技术下的隐蔽型新型犯罪,为此制定专门的法规并对此加以有效控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建立网络犯罪法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网誉认证提供依据和标准.
(3)对电子商务的相关规范也不健全.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4月18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正式对外发布我国电子商务首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基本义务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未妥善保护客户在线隐私等危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和可靠性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没有强制约束力,
5.总 结
上述的SWOT分析可以通过表3来综合体现.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既有优势也有劣势,既有良好的机遇,也存在很大的挑战.在对形势有了正确的了解和估计以后,对将来的发展提出了下列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5.1构建规与网誉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1)建立电子商务法.我国立法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网络电子商务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考虑前瞻性的需要并参照国际惯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的参与商家、C2C中的较大规模的个人商家必须通过网誉认证,并建立监督机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网络鉴证提供依据.
(2)制定网誉认证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结合AICPA、CICA以及IAASB发布的相关准则和规范,系统地制定一套网誉认证准则、指南和实务公告,以指导我国网誉认证业务的发展.
5.2多层次的战略合作
(1)由于网誉认证的鉴证报告具有特殊性,它是以“注册会计师电子印鉴”的形式存在于被鉴证电子商务提供者的主页上,并通过超链接的形式与电子证书管理机构网站的相关报告相链接.注册会计协会作为行为的管理者,应与权威的电子证书管理机构进行战略合作,由其对所有的鉴证报告进行专门管理,并提供防伪标识,让公众可以通过输入验证码等形式,对阿页上的电子印鉴的真伪进行识别.
(2)与淘宝、易趣、拍拍网、京东商城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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