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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探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司法认定.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司法认定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概述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判断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时,也应当严格区分这两种责任:一是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当注册会计师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律规定时,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定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的诉讼为民事侵权诉讼.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08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7]12号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该条全面采用了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有效解决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诸多难题.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选择的结果.作为司法机关,司法的天平向任何一方倾斜都会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天平的平衡,仍是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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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
自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6号法函发布以来,司法实践中,在各种注册会计师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均以其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一些法官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只是一个民间社团组织制定的执业手册而已,不能作为会计师抗辩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为此,审计界和法律界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执业准则》的性质和地位,注册会计师能否依据《执业准则》进行抗辩.本文认为,产生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和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其一,《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由此可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4号文件发布了重新修订和增补的《执业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国家标准.其二,《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给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该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的考察,我们不难看出,该法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执业准则》.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Ӎ
关于注册会计师论文范文集
[2]文光伟.《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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