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论文范文,与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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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本案中甲乙间显然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故而某甲的沉默不能解释为承诺.甲乙之间的解除预约的合同未能达成合致,合同不成立.预约没有解除.值得探讨的是某甲或者还会主张,其后续的行为(把房屋卖给丙的行为)即表示他对乙的要约进行了承诺.他的承诺是以实际行动做出的,该解除预约的合同已经通过意思实现的方式成立.意思实现,是指根据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实施具有推断其意思的价值行为.它不需要表示,也无需相对人接受.具体到合同订立中的意思实现,是指如下的合同订立方法:要约生效后,在相当的时期内,因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无需受要约人再为承诺意思表示的通知,合同即为成立.该主张同样不能成立.其一,乙系于中发出要约,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应于当时予以承诺.甲之后续行动于时间条件上不合要求,不宜认定为承诺.其二,意思实现方式订立合同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1)承诺无须通知(包括两种情形:依交易习惯无须通知;要约表明承诺无须通知);(2)存在可认为承诺的事实(主要为两种情况:履行行为;受领行为).本案显然不属于承诺无须通知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也不具备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故而,意思实现与本案也是无稽之谈.总之,预约合同没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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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者,其效力当为“强制缔约”;未包含主要条款者,其效力当为“强制磋商”.本案早已查明预约没有包含合同主要条款,故而效力上当属强制磋商而非强制缔约.甲应当与乙进行善意诚信的磋商,否则构成违约.但是本案中甲已经与丙订立了第二份买卖合同,故已经陷于履行不能.故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之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的方式有两种: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本案预约合同未设有违约金条款,故应当由乙举证其信赖利益的损失.此外,甲还可以通过替代履行的方式弥补乙的损失,以期减少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例如,他可以为乙在相同地段寻找一处类似的待售房屋,以弥补乙所丧失的交易机会.
另外,甲的违约毕竟是由于乙先前的反悔行为引起的,乙对甲的违约行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与有过失的情形.与有过失,也称过失相抵,即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此时,法院可以减轻行为行为人所负担的赔偿金额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的规则.本案被告可援引与有过失规则减轻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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