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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相关论文范本,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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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利行为日渐成为非营利组织获取收入的重要方式.但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营利行为不能偏离组织的宗旨和非营利目标,否则就可能改变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将有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社会公益目标服务.

【关 键 词】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一些致力于文化、卫生、教育、扶贫、环保等民间公益组织不断涌现并日益壮大,“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等概念也逐步被引进和推广.这些组织虽然侧重不同的称呼,但并没有实质区别,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非营利性”.这个鲜明特征使得许多公众和政府部门产生了一种非营利性等同非经营性的认识,认为非营利组织不能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实际上,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盈利,而是指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必须用于实现组织的宗旨或使命.这种“非营利性”并不排斥非营利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活动收取合理的费用,也不排斥这些单位可以从事一定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当前,从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看,很多非营利组织都提供有偿服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注重活动本身是否“赚钱”,这已成为当代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引人注目的现象.但是,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行为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果对其营利行为不加以规范和监管,势必会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原因和现状

非营利组织追求公益性和互益性的社会目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并非必然与此相悖.出现营利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尽管有政府部门的拨款和社会募捐,但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趋势相比,这些经费仍然远远不够,营利行为只是非营利组织一种筹资方式以更有效地实现社会性目标;第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非营利组织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筹资方式,必须适应商业世界的文化传统.而非营利组织向有支付能力的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可以补偿部分服务成本,增强组织的财务独立性,有利于维持组织生存发展能力;第三,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有利于加强非营利组织与公众的沟通,扩大其活动空间和社会影响,使其充满生机活力.

在我国,很多非营利组织都提供有偿服务,如在教育、医疗、社区建设、地方自治、慈善事业等领域的非营利组织.根据邓国胜的调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结构中服务收费占到了27.18%.非营利组织从事社会公益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具有辅助政府支出的功能,所以政府应在总体上给予免税地位,以更好地引导资源配置.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营利行为与企业组织不同:一是非营利组织追求公益性和互益性社会目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是非营利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包括“资源提供者”,也不能获得利润分配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因而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能增强组织财务独立性,有利于其生存和发展.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所得增长,意味着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量和增进社会福利.因此,在我国,对于部分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会给予税收优惠,免征营业税、部分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存在的问题

1.没有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全面而细致的法律法规.1998年我国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另外,民政部门还出台了社会团体管理规章50余个.但总的来说,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还不完善,立法工作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立法层次不高,至今没有一部全面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法律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现有条例的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在税收、财务管理以及志愿者的管理方面尚未有突破,条例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不够严格和细化,如关于社会团体、协会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可以得到相应的免税待遇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对社会组织经营活动的规定也较为笼统;由于税法的不健全,对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免税资格和范围没有具体的确认标准.在不健全的法制环境下,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难以有效约束,很容易出现营利行为失于规范的现象.

2.对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缺乏相应监督机制.非营利组织是强调其非营利性质的,不完全依靠市场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会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来获取收入.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较混乱.如我国有很多非营利组织是直接受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一些组织利用和政府的关系开展营利活动,强制乱摊派,拉赞助,对社会造成危害.另外,非营利组织内部的财务十分混乱,账目不清,对营利行为所得收入和组织本身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非营利收入不做区分,挪用资金情况严重,且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还有一些非营利组织管理存在失控的危险,如开展经营活动时涉足风险特别大的投资领域,导致社会公共资产遭到无谓的损失和侵害.

3.区分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标准模糊.当前,对于区分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是否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营利行为”尚没有一个统一和确定的标准,区分标准的模糊会增加判断的难度,不利于对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也会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性.有一些组织打着公益的旗子从事纯粹的营利活动,由于区分标准的不确定,有时很难判断它这种行为是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纯粹营利行为还是属于与组织公益宗旨相关的营利行为.因为虽然同样是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目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会相同,对于与组织公益目标不相关的纯粹牟利的营利行为是不应给予税收优惠的,否则就会破坏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性.

4.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会出现志愿失灵.这种志愿失灵是指非营利组织具有充分的志愿精神为条件,仍不能达到社会目标的情况.还存在另外一个层面的志愿失灵,即当缺乏志愿精神时,非营利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非营利的宗旨,以功利主义为取向,为了组织成员的利益而降低、忽视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中的志愿失灵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非营利组织因其追求社会公益目标,所以享有很多税收优惠.但有些机构或个人以社会公益为名,牟取一己之私,逃避纳税责任.如有些非营利组织则大量开展与其公开申明的公益目标不符的营利活动,使组织严重偏离了基本宗旨,丧失了非营利组织性质;二是营利能力不足.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有41.4%的非营利组织当前面临的问题是缺乏资金,被列在所面临的诸多困难之首.这也是志愿失灵最突出的表现.实际上,资金缺乏不仅是我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普遍面临的问题.而我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自身营利能力很弱,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造成经费上缺乏独立性,开展活动的范围、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受到制约,增加了生存风险.


非营利组织职称论文撰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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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建议

1.加强立法,改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环境.法律环境是非营利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必备基础条件,因此必须提高对非营利组织立法的重视程度.应根据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并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建立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和与之配套实施细则,对条例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营利活动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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