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域经济方面论文范文,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立法基础法律适用问题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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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基于法学视角,首先简要概述区域经济一体化内涵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内涵;其次,指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立法基础,即《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最后,选取我国长江三角洲地区为例,指出了我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法律适用问题.立足法学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期望可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相关研究的深入.
关 键 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内涵立法基础法律适用长江三角洲
作者简介:龙振奕,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94-03
一、法学视角下区域经济一体化概述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内涵
区域经济一体化涉及法律、经济、政治等多个学科,不同领域学者和专家围绕区域经济一体化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本文主要是从法学角度来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及内涵进行界定.目前,笔者较为认同的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的界定观点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主要发生在国际区域内的诸个国家或关税领土,以一定协议建立一定机构以及确立某种经济一一体化的类型,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内有效实施统一规则的整合过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从领域、条约、机制、规则以及机构五个层面具体体现如下:
其一,领域的特定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一般而言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服务贸易相关范围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成员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领域范围则是受到成员方意志因素影响,即多侧重于本国或地区的优势领域.通常,区域经济一体化领域涉及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以及非关税壁垒等,而该领域范围的确定则与当时的成员方意愿和政治经济环境存在密切关系.其中,发达国家更加注重贸易的自由化,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加注重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这与其各自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是相对应的.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领域范围多是特定地,有限的,循序渐进的.
其二,规则的导向性.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规则具有明显的导向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以规则为导向可以保障组织内成员更为公平、公正的分配区域内的经济利益.即,通过规则具有的法律保护功能来保障区域内经济利益的公平、公正分配,使合同得以履行,财产得到保护;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以规则为导向可以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合理性预期,从而凸显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可操作性、可预见性以及稳定性等功能.第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拥有固定的、永久性机构或一定的机制来为规则和法律制度提供保障,同时这些规则和法律制度又具备一定内在价值,如公平、效率、成本效益和特定的机制,如市场经济机制、国家经济优先增长机制等.
其三,机构的必备性.区域经济一体化每一项举措的实施均对其实在的成员方具有重要影响和重大意义.所以,而这些措施实施需要一定的职能机构来进行,既包括可以执行最关管理的机关决定机构,也包括可以处理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可能争端问题的司法职能机构.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这些机构具备一定的独特特征,体现在制度性场所、相当的稳定性和相对持久性.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通过设置这些机构不仅体现了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的意志,同时也为保证区域经济一体化任务或宗旨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其四,条约的支撑性.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条约如同缔约方之间的法律,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由缔约方根据"意思自主原则"来立定的法律.同时,条约的造法性功能和契约性功能两大特性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运用,为成员方提供他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造法性条约,以及为具有不同目的和利益就某一具体事项而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条约.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GATT/WTO协议、欧盟的一系列协议等.此外,因为其数量和调整的范围广大,国际条约在国际社会己被认为是支配国际关系的数量倍增的成文法.作为跨国家或跨地区的经济合作方式――经济一体化当然也需要条约的法律支持.
其五,机制的强制性.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机构设置、条约方式、法律规则的采用等方面均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例如,在欧盟推出了欧盟法优先原则、让渡主权原则,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WT0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各成员方的承诺兑现经济一体化制度的机制,等等.
总之,从法学角度理解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别于经济学领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在法学中,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以规则为基础,因此更加强调规则统一和整合,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在经济学领域则区域经济一体化则是一种发展模式,强调的是成员方之间的协调政策和贸易自由化,以及推动商品及生产要素在成员方之间的自由流动.经济学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角度提供了如效率等的价值观,而法律角度的经济一体化概念则为经济学领域的理论作为规则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jingji/072431.html
从法学角度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深刻地认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本质,明确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潮流,更是一种法律制度的趋同于统一.此外,立足法学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决策的正确性、保证决策充分体现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定义为: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立下条约,作为跨国家或地区的实施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涵盖了所有跨国家或地区的遵照条约准则的经济领域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比于国际经济法,该法律制度更注重的是,在一个或多个经济领域内,特定地域的制度要保持一致.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中,参与的主体包含了国家、国际组织,还有个人、法人和一些其他团体.由此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涵盖范围较广,不只是区域内国家之间、地区之间或者一些国际组织的关系,也包括了个人、法人、企业等其他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这样的法律制度,包含了国际法规,也包含了由该法律制度修改和涵盖的国内法规,还包含了区域法规.该法规的内容,分为私法和公法两类.这一范围广义上来说都属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而在本论文所讲述的范围大体就是指该法律制度中所涵盖的就是国际法和区域法两方面.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立法基础
(一)《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大体来说被当作联合国的基本法律.联合国以此为基础宗旨和原则,这一基本准则也指导了现行的国际关系,表现出国际间紧密的合作精神,推动了区域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联合国宪章》写到,“促成国际合作”是其中一大重要的宗旨,从多方面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法律作用.该宪章第2条提高:会员国拥有同等的独立主权;各会员国务必采取和平方式处理国际争端;各会员国相互间不能以武力相威胁,也不能采用违背联合国宗旨的手段去侵犯会员国领土权,干扰其政治独立.这些原则可以推动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反应了国与国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内在要求.这部国际法文献《联合国宪章》在国际关系史上来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基础原则,它指出各国之间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合作,使得经济得到更快发展.国际法既适合于主权国家,也适用于国际法人,是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总称.国际法包含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保持平等;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不侵犯;互不干涉国内政治;地位平等互利互惠;和平共处;民族自治;面对国际争端和平对待和友善处理;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等.从宪章中可以看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WTO规则与国际法的中心思想吻合,奠定了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对发展经济有直接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也为处理区域合作事宜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处理国际关系提供了基本依据,有效捍卫了世界和平与发展.它详细、可靠地阐明了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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