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方面论文范文检索,与电子证据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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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计算机网络飞速发展,“电子化生存”风暴席卷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技术的进步给人们带来了种种好处,但同时它也冲击和颠覆着传统的法律观念,给法学实践领域带来了新的课题――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贮器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并无定论,
计算机方面论文范文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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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材料说.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电子物品说.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
网上证据说.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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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证据说.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储存的材料和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储存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诉讼证据说.电子证据是储存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的分类和特征
从电子证据的存在状态来看,可以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静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如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计算机音频、视频文件等.动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电子证据,例如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视频、音频文件、正在浏览的网页、正在下载的文件等.
从电子证据的内容看,可以分为内容信息电子证据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内容信息电子证据是记载一定社会活动内容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的正文、网上聊天记录等.附属信息电子证据是指记录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的形成、处理、存储、传输、输出等与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相关的环境和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的证据,例如Word文档的文件大小、文件位置、修改时间,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邮件的ID号、电子邮件的发送者、日期等电子邮件的信息等.
由此可见,电子证据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将其简单地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数字化证据或者音像证据的观点是片面的.与传统证据种类相比,电子证据又体现出以下特殊性:
1.在存在方式上,电子证据是通过信息中的某些特征值来记载电子信息内容的.数字化电子证据表现为0和1两个二进制数字,展现给我们看到的是计算机语言、编辑手段及编程方式等演绎的结果.
2.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与传统证据有很大不同.例如,传统书证的主要载体是纸张、布帛及其他可写物质,传统证人证言主要借助于记忆等等.
3.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否则其内容就无法展示.
4.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广泛地传播.
5.在安全性上,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破坏,并且不易被发现,除非借助于计算机专家,才能找到破坏留下的线索.另外一点,原始书证被销毁后,可能就永远消失,而电子证据被删除、破坏后,却能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恢复.
应对电子证据问题的现实路径
电子证据没有独立的地位,归属于视听资料一类.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肯定了视听资料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的地位.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等”.
电子证据问题的解决,应当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相互合作.在立法上,应当确立电子证据的独立存在和运用规则,如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规则,电子证据复制件的复制程序和认定程序,电子证据的删除、保管、销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1.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法律与技术的“两张皮”现象,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法学家认识到了电子证据对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必要性,但是,目前我国的一个困境是法律界的人士对于专门的电子技术知识不太了解,而那些精通电子技术的人又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
2.加强对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逐渐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所承办的案件多以传统案件为主,与计算机或网络犯罪关系不大.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犯罪,甚至是普通犯罪,也与电子证据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3.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电子证据的搜集,很多都涉及到非常专业、非常尖端的专业知识.我国某些司法机关并不具备应有的研发能力,对于某些涉及尖端科技的电子证据力不从心.
4.参照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加强电子证据方面的国际合作,做到技术与信息共享.目前在电子证据和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还没有具有约束性的国际公约.但我国可以与其他电子证据制度走在前列的国家加强联系,学习其先进经验并建立互助机制.
(作者单位:建设银行郑州直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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