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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9日,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颁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7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预示我国纺织品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

《办法》的主要内容

纺织品出口管理由出口自动许可管理调整为限制出口管理.

对列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纺织品纳入限制出口类货物管理.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凭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验放,对属法检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许可证》实施电子联网核查,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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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

凡转让、买卖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违规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商务部可以同时取消其已获得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

对纺织品出口管理主体及管理模式部分进行了调整.

在明确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纺织品出口管理部门进行了部分调整.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目录》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临时发证机构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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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申办《许可证》后,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且两证的数量、金额等相关内容必须一致.经营者凭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有关进口国凭商务部电子数据、书面许可证及纺织品原产地证书验放通关.

明确了发证管理机构.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公布.

明确了适用的海关监管方式、范围.

办法适用的海关监管方式包括: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并明确了出口国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为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转口贸易不列入纺织品出口管理.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中国内地的纺织品同样不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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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出口管理.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如属于办法管理范围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明确了样品、展品、展卖品的出口管理.

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它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对赴国(境)外参展或者举办展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即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所带属于《目录》的非卖展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参展单位应当在展览会结束后6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带出的展卖品、小卖品,属于《目录》管理的,参展单位凭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证明,向规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不占用出口配额.

明确了《许可证》的管理.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其后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换发新证.如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申请量20%且未在许可年度结束前60天将剩余数量按期上交商务部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

《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和变造.

明确了与《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的衔接问题.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经营者已经领取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也就是说,从7月20日起,对列入目录管理的纺织品出口,海关不再凭《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验放,应凭许可证验放.

明确了对规避《办法》的处罚方法.

对于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避开本办法的规定,经第三国或者地区转口至《目录》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商务部将予以公告,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从事所有与临时出口许可管理产品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

《办法》与老《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区别

《办法》与一体化前的纺织品配额管理在管理的性质、范围、方式、数量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管理的性质不同.

过去的纺织品配额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进口国为主导的被动配额管理,配额的范围、数量、增长率、实施年限主要由进口国决定,可谈判的余地不大.

最新公布的《办法》,是为加快中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出口经营秩序而自主制订的,具体管理的商品、数量、增长率、年限由中国与进口国政府通过磋商决定,中国政府有充分的自主权.

两者涉及的纺织品范围不同.

一体化前的配额体制设限种类较多,直到一体化的最后一刻,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仍分别对我国103类、41类、23类、38类产品实行限制.

而根据《办法》,实施出口数量管理的条件: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即将实施的对欧出口管理只涉及10类产品,范围大大缩小,仅占我国对欧一体化纺织品出口总额的36%.

管理的数量和增长率不同.

过去配额体制下,配额数量与我国的出口能力不相称.

而此次依据《办法》即将实施管理的对欧盟出口的10类商品的数量,是一体化后我国在上述纺织品出口能力得到释放的起点上确定的,其数量基础远远大于配额体制下给予我国的出口数量.

管理的方式不同.

此次公布的《办法》,与一体化前的配额管理办法相比,更为公开、公正、透明:一是完全以企业的出口实绩计算申请数量,且总量、计算公式、分配方案全部在网上公布,企业也可根据上述信息计算出可申领数量,做到完全公开、透明,二是过去的配额相当一部分是有偿使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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