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类论文范文检索,与政府腐败的制度经济学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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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腐败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的一个顽症.目前,许多政府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政策用以遏制腐败、惩治腐败.但是,腐败现象仍然盛行,腐败官员也层出不穷.腐败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应用制度经济学的原理从成本收益、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等角度出发,对政府腐败的成因予以理论分析,并从制度层面提出治理腐败的对策.
【关 键 词】腐败;成本收益;委托代理;寻租;政策建议
一、引言
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巨额腐败、高官腐败、集体腐败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惩治腐败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腐败对经济资源造成巨大浪费,阻碍经济发展,具体来说:(1)腐败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2)腐败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效率下降.(3)腐败阻碍和破坏改革和创新.(4)腐败造成经济管理失衡,增加社会的不稳定.(5)腐败妨碍和减少国际间投资者交流和资源共享.国际上有一种公认的观点,即廉洁的政府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环境.一个贪污腐败的国家是很难吸引来外资的,更难以建立和其他国家的资源共享.腐败会极大地扰乱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破坏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运行原则,导致投资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恶化投资环境.鉴于此,有必要对腐败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措施.
二、成本收益分析
政府腐败能否发生,关键取决于权力掌控者突破约束所耗费的成本以及对于腐败收益的预期.当权力掌控者预期腐败带来的收益要高于他突破约束所付出的成本时,就会铤而走险选择腐败行为.下面通过一个模型来说明权力掌控者和社会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博弈.
假设:(1)社会拥有查处腐败的政府特别机构A和权力掌控者B,且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特别机构作为政府代表其目的是追求社会效用的最大化).(2)权力掌控者有腐败和不腐败两种选择,政府特别机构有查处和不查处两种策略.(3)权力掌控者在约束条件范围内运作,总能获得正常收益E;抛开约束条件,选择腐败行为而另获取的非法所得为F,但导致的社会损失为S;权力掌控者的腐败行为被查处后,之前所享受的正常收益E将不复存在,而且还伴随有其它物资损失W和名誉等无形损失M.(4)政府特别机构维护约束条件正常运行而支付的固定成本为G,查处公共权力腐败行为所支付的查处成本为C,清除腐败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用为H.该博弈模型可以用如下支付矩阵表示:
支付矩阵权力掌控者B
腐败(q)不腐败(1-q)
政府
特别机构A查处(p)-G-C-S+H,-W-M-G-C+H,E
不查处(1-p)-G-S,E+F-G+H,E
给定公共权力腐败行为被政府特别机构查处的概率为p时,权力掌控者的最优策略分析在给定p的情况下,权力掌控者腐败(q等于1)和不腐败(q等于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1,p)等于(-W-M)*p+(E+F)*(1-p)
U(0,p)等于E*p+E*(1-p)等于E
(1)当U(1,p)等于U(0,p)时,即权力掌控者腐败与不腐败的期望收益相同,求解得:p等于F/(E+F+W+M).
(2)当U(1,p)>U(0,p)时,即权力掌控者腐败的预期收益大于不腐败的预期收益,求解得:p<F/(E+F+W+M).
(3)当U(1,p)<U(0,p)时,即权力掌控者腐败的预期收益小于不腐败的预期收益,求解得:p>F/(E+F+W+M).
给定权力掌控者选择腐败行为的概率为q时,政府特别机构的最优策略分析在给定q的情况下,政府特别机构查处(p等于1)和不查处(p等于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1,q)等于(-G-C-S+H)*q+(-G-C+H)*(1-q)
V(0,q)等于(-G-S)*q+(-G+H)*(1-q)
(1)当V(1,q)等于V(0,q)时,政府特别机构查处腐败行为与否的期望收益相同,求解得:q等于C/H.
(2)当V(1,q)>V(0,q)时,政府特别机构查处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不查处的预期收益,求解得:q>C/H.
(3)当V(1,q)<V(0,q)时,政府特别机构查处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小于不查处的预期收益,求解得:q<C/H.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0<q<1,就必须要求H>C,即清除腐败行为所增加的社会效益要大于其查处腐败行为所支付的查处成本C.由上可知该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p,q)等于{F/(E+F+W+M),C/H}.该纳什均衡解可以解释为:当权力掌控者认为政府特别机构查处腐败的可能性为F/(E+F+W+M),他选择腐败的可能性为C/H;反过来,当政府特别机构认为权力掌控者腐败的可能性为C/H时,他选择查处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为F/(E+F+W+M).
三、委托代理理论分析
腐败现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就是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利用公共权力直接或从第三方获取自己与委托人签订契约以外的利益.由于代理人是具体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经验和信息优势,很有可能滥用委托人的授权,以公谋私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对现代社会来说,分权化的决策结构是任何一种体制都会出现的,组织等级制和逐级代理制是任何社会都必不可少的.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权力使用者(代理人)应当体现权力所有者(委托人)的意志,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权力使用者毕竟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的私人利益可能渗入公益决策之中,使权力的运用背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将公众委托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一旦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公有的权力就异化成了私有的权力,腐败现象随之而生.
众所周知,企业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源于委托人(企业所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公有企业而言,监督责任不是由与企业利益相关的所有者承担,而是由企业之外的政府机构承担,其中牵扯到更多的环节,这只能加大信息不对称性,加大道德风险.此外,政府机构执行监督职责也缺乏个人所有者监督的激烈机制.因此,就会产生代理权腐败,也就是政府腐败.
四、寻租理论分析
政府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人们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生产性的、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如人们从事的生产活动;另一类是非生产性的、有损社会福利的活动,比如走私、抢劫、偷盗等,它们非但不能增进社会财富,反而消耗社会经济资源,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现代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非生产性活动是权钱交易的活动,即个人或利益集团通过对政府决策或政府官员的行为施加影响,来牟取自身更大经济利益的活动.经济学家提出了“寻租”这一概念,来描述那种维护既得利益或是为获取更大利益而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租”也称“经济租”,其经济学含义是指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广义的寻租是指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非生产性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为争夺或维护既得利益而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狭义的寻租,是指现代社会中的一些人利用行政或法律的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以此来维护或攫取自身利益的非生产性活动.比如,当一个生产企业进入市场后,通过寻求政府部门的干预,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以便维护其独家经营,保护他的租不受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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