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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类有关论文范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相关论文查重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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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萨维尼给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了这一定义.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与所产生的私法效果.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从各种具体的商品交换行为抽象和概括出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民事法律行为越来越受到民法学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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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意思自治原则是其最高指导原则和根本特征,同时意思自治也是民法其他理论制度构建的基础.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自主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追求自己意欲的民事法律效果.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自由原则在私法上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因为意思自治能确保市场主体依自已的意思自由地进行各种市场活动,使之既不受其他市场主体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根据市场意愿趋向最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研究任何一项制度应该首先明确其缘起和价值取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理解把握这项制度,而法律行为制度设立的最根本目的即是实现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我们知道,法律不可能具体规定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事务,因此需要私法自治弥补法定主义的不足.私法自治给社会中的每个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手段,以实现个人自主意思.只要他们的个人意思追求的目标,既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禁止任意干预,所以说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理论的灵魂所在.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如前所述,法律行为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民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调整机制,正是这一调整机制保证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能够实现.民事法律行为是是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和手段,民事主体只有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才能产生自己意欲的民事法律效果,即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创设、变更和消灭其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正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各市场主体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依自己的能力和判断,自由进行各种交换活动,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承担自己的义务.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还具有制约公权力的功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划定了私法自治的空间,在这一空间,私法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相互之间达成的合意就可以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私法的精神,承认了私法主体有自已独立的人格,个人也可以成为法的主体,在私法领域内可以依自已的意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这些都是国家公权力所不能干预的.

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在整个私法体系中扮演着多么重要的角色.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定位进行剖析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掌握民法基本理论,进入民法殿堂的一把钥匙,如果对民事法律行为没有精深的把握,你就只能徘徊在民法殿堂的门外,永远不能登堂入室,所以深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对我们从全局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至关重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的概念

我国民法学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最初很多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民法学界都将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经典定义,并且被官方立法所认可,《民法通则》就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甚至于在王利明教授在其2000年主编的民法教科书里仍然延袭了这一定义,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不管是在民法理论界,还是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都源于这一概念的失误,它不仅仅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法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这一概念的欠妥之处,在法律行为的概念中强调其合法性,无疑是突出强调了国家法律对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自由的干预,限制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从而动摇了民法得以成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根基,要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重新解读,就应首先从其根源上进行纠正,所以理应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重新认识.

其实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萨维尼曾经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显然,该概念着重突出了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和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的民事主体的各种行为的抽象和概括.从这一概念来源我们也可以看出,合法与否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没有任何关系.

在深入研究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源流和制度价值后,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明确认识到,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即“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台湾学者也认为,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之表示,而使发生法律上效力之私法上法律要件也.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

1.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批判

《民法通则》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通过对该种观点的历史源流的考察发现,该种观点发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但通过对此观点在前苏联民法理论中的萌生与传播可知,这种观点并无确切的形成依据.

作者发现,很多人包括很多知名学者都存在着一种错误观念,即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合法行为,究其原因,这种观念好象来源于对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二字的错误理解上,看到法律二字,很多人就理所当然认为该行为必然合乎法律的要求,必然是正确、公平、正义的.但其实这里的法律二字并不是指行为合乎法律,而是指这种行为的目的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要求以法律来限制甚至取代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与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在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保障当事人意思行为自由的最佳手段.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权利和义务,只有在这种内心意思表示以一定方式披露之后,外界方能知晓,而这时意思表示已经完成,即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而合法与否,那是在民事法律形为成立以后,由国家法律对其进行的评价结果,也即合法性仅仅是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生效要件而已,所以只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的构成要件,也才可能是它的本质.

如果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那么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是合法的,既然合法,那么必然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便无法分割,只能人为地合二为一被界定为“有效成立”,这样一来将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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