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方面论文范文,与大力电子认证公证业务,加速电子商务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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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虑其是否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能力:第一,确认交易主体身份真实性的能力;第二,认证证书能否作为直接证据被普遍采用的能力;第三,认证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四、电子认证中公证的应用价值
网络公证则是迎合网络时代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网络公证机构利用电子技术在网络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法律行为、文书进行证明并赋予其法定效力的活动,是传统的公证职能和国家司法证明权在网络上的延伸和发展,是传统公证与现代网络的契合.例如对网络中的当事人身份及行为的确认、侵权事实、内容及取证、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电子合同条款、网上招标投标及数据信息的保密、完整等进行公证并加以固定和控制.在当前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网络公证能够控制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特殊风险,促使当事人更广泛地订立电子合同,证明侵权事实和程度,成为维护网络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其一,从我国企业的信用来看,网络公证将对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电子商务认证解决的是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信用问题.有哪些实体来担任认证机构,则是每个国家和地区在发展电子商务时所必须做出选择的问题.多年来,我国企业(主要指国营企业)的信用,往往需要政府予以补充,实际上就是以国库的财产来担保.尽管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上述情况有所改观,但是要让企业在无形的电子商务市场上充当交易信用的中介人,确实还要有一个市场接受的过程.而公证机构凭借其专职进行法律事实证明的位置和经验,以及为大众所接受的优势,开展网络公证业务,对我国电子商务的普遍推广而言,具有一般企业提供的认证服务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其二,从利益关系上看,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有明显的优越性.银行、电信系统或网络公司,本身是服务性盈利企业,并且自身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是服务提供者,是广义的电子商务交易人,具有与其他电子商务交易人相冲突的利益.由他们担任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很难处于中立地位.加之多年来我国银行、电信处于垄断经营的地位,其服务经常是价高而质次,消费者对之早已是意见纷纷,虽说这些机构近年来转变机制,面向市场经营,但它们在社会大众中的印象尚未彻底改变.公证机构专门以法律事实的证明为己任,并不向电子商务交易人提供其他的商业性服务,不仅处于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而且从情感上也容易被网络交易当事人所接受.公证机构是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符合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的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立,才能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而不失信誉;独立和非赢利,没有利害关系,才能真正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其三,从职能上看,公证机构介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利于缓解我国现行法规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冲突的状况.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立法较为滞后,调整电子商务合同的专项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因而对于电子商务的推广,仍有许多的法律障碍,如果公证机构开展网络公证业务,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些困难.我国的公证业务与美英国家的不同,即我国实行的是实质性公证审查,不但要对事实的真实性做出证明,还负有对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要求比较高,这表现在公证程序的完备和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等方面.通常由我国国家公证机构做出的证明,法院都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公证有着其自身的严谨程序,依法进行相关证明活动.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延伸到网络之中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信用问题,构建电子商务的信用平台,从制度层面解决电子商务的发展“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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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从证明手段上看,公证优于其他证明手段.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其证明内容的广泛性,证明形式的多样性,能够满足电子商务所需的认证多种多样的要求.公证文书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的左右,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文书.在现有网络技术条件下,建立以公证为主体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无疑是控制电子商务特殊风险,促使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法律手段.
五、公证系统的网络构筑
公证系统计算机网络化智能公证办证系统可采用公证处内部以以太网建设,而公证处与公证管理部门之间以ATM网建设.公证办证系统是计算机网络化智能办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智能办证就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提高办公室效率和办公质量,改善办公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实现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防止和减少人为的差错和失误,它是多层次的技术、设备和系统的综合.一个完整的智能化办证系统应该包括信息的生成与输入、信息的加工与处理、信息的存储与检索、信息的复制、信息的传输与交流以及信息的安全管理等功能.
网络公证从技术运作上讲,在网上操作非常快捷.当事人双方确定对数据电文内容予以公证,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一些指令,该数据电文内容就会被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中心.网络公证员对双方的数据核实无误后,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一份数据电文的公证也就完成了,省时、省力且准确性也高.当然,网络公证要真正投入实践仍需要规则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完善,比如,CA认证中公证离线审查业务、审查环节、审查细则;电子商务合同中数据证明的具体实现方式;相关网络公证软件的开发、技术标准、操作规则和流程等,都需要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探讨.
六、结束语
国际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英国和以色列等国也出台相应的法律,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旨在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贸易;亚洲的印度、韩国、菲律宾和新加坡等国也制定了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对电子文档、数字签名以及在线交易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保护,形成了与电子商务配套的法律体系;日本政府决定从2001年4月起建立政府主管的企业间网络交易“电子认证制度”.中国目前也在积极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法》,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为国内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依据.就网络公证业务而言,既然网络公证所解决的是法律层面的问题,那么其发展就不能以纯商业模式进行,否则会误入歧途而导致失败.另外,要解决的是电子商务全过程的完整性,就不能把身份确认、证据备份、提存服务等割裂开来,只发展其中一项.必须全面考虑,统一发展,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起到“网络公证”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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