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论文范文,与教育券制度在我国基础教育中的应用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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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础教育关系到国计民生,而我国的基础教育存在着经费短缺、资源配置效率低、地区间差异大等问题.无论是非排富性教育券还是排富性教育券都无法同时解决这些问题.非排富性教育券不利于公平;排富性教育券则面临着公平和效率的权衡.但如果根据当地具体需要合理利用,教育券也不失为一种良策.
关 键 词:基础教育教育券公平效率
一、我国基础教育的概况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在政府法律中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的开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义务教育已经实施了20年.《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实施细则是对《义务教育法》的修正和补充,也从法律上对学校普遍收取杂费这一事实给予了肯定.
因为各种杂费合计数额较大,导致负担不起或不愿负担这些费用的学生仍然没有办法上学,而不上学也就没有办法享受政府免除的学费.因此,我国义务教育并未实行全面的免费制,而是实行收费制的义务教育.我国的基础教育财政体制还存在不足,影响着基础教育资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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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经费短缺.据教育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4月,全国各地教师的拖欠工资总额已达到76.68亿元.由于教育经费不足,一些贫困地区的学校不具备办学的基本条件,存在课桌椅残缺、实验教学仪器不全、教学楼有危房等问题.
(二)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低.“九五”期间我国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对普通高校拨款增幅为155.8%,而对义务教育的拨款增幅仅为98%.在尚未普及义务教育的时候,就急于发展高等教育,这种资源配置是缺乏效率的.
(三)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地区之间的教育经费相差悬殊,2000年,北京、上海普通中学的生均教育经费为4318.08元;而在广西、贵州仅为940.58和670.06元.
一方面我国的教育经费并不充足,另一方面全国又存在贫困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政府的教育拨款得到公平有效的利用,如何保证儿童无论贫富都能获得义务教育就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一种可能的途径就是教育券.教育券是否能在不增加政府教育经费负担的前提下,提高教育经费的利用效率,改善教学质量,促进公平呢?
二、教育券的概念及种类
教育券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的.1955年,弗里德曼在《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一文中提出了教育券理论.教育券(EducationVoucher)又称学券(SchoolVoucher),是指政府把原本直接划拨给学校的教育经费折算成一定数额的有价证券发放给每位学生,由家长为子女自由选择学校接受教育;学校用收到的教育券向政府兑换办学经费.
弗里德曼认为教育券赋予学生和家长择校的权利,而且通过择校可以促进学校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与此同时,政府并不会增加教育支出,只不过将原先划拨给学校的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和家长.弗里德曼主张所有适龄儿童获得同等面额的教育券,自由选择不同收费标准的学校,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自己支付.
1970年美国社会学家詹克斯(Jencks)提出补偿性教育券模型,认为教育券应帮助低收入家庭学生克服上学的困难.他倡导教育券应该更多关注教育公平,保证社会弱势群体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詹克斯的补偿性教育券模型认为所有的家庭都应收到基本面值的教育券,低收入家庭还将收到第二张补偿性教育券.詹克斯是想通过对低收入家庭的额外教育补贴,使这些家庭的子女获得更加公平的择校受教育的机会.在提高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的同时保证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的公平.
皮科克和怀斯曼的收入相关模型.此模型中含有一个收入所得税机制,根据家庭的收入来确定教育券的价值:家庭收入越低,教育券的面值就越高.这一模型既强调市场中教育供给者与需求者的自由选择权,也确保了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入学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
北京师范大学的冯晓霞教授将教育券分为非排富性教育券和排富性教育券两种.非排富性教育券是给所有适龄儿童等面值的教育券;排富性教育券是给弱势群体以教育券补助.根据这种划分方法,弗里德曼的教育券属于非排富性教育券,而詹克斯以及皮科克和怀斯曼的教育券则属于排富性教育券.
三、各种教育券的利弊
非排富性教育券的利弊弗里德曼提倡的是非排富性教育券,也就是说,将政府原本划拨给学校的教育款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无论贫富,对学生和家长发放等额的教育券.由学生或家长来选择学校,将教育券交给自己选择的学校.学校将收到的教育券再上交政府,换回等值的教育经费.由于学生及家长掌握了择校权,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会收到更多的教育券,也会得到更多的教育经费.教育质量较差的学校也会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以吸引更多生源.弗里德曼认为,通过教育券赋予学生和家长择校的权利,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而政府并不需要增加投入.这一思想至少有两个优点:第一,学生和家长拥有了选择学校的权利.第二,学校的教育质量会得到提高.
按照弗里德曼的设想,非排富性教育券既可用于公立学校,也可用于私立学校.赞同的人认为非排富性教育券有利于促进公平.因为富人和普通人一样地纳税,甚至纳更多的税,而一旦为子女选择私立学校,就无法从政府那里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教育福利.通过实行非排富性教育券,富人就可以和普通人一样享受到政府的教育福利.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没有实施教育券制度的时候,无论富人还是普通人,所有的人都同样拥有选择的权利:要么享受政府的教育福利,让自己的子女进入公立学校;要么为了追求高质量、有特色的教育而放弃应得的教育福利,让子女进入私立学校.经过权衡之后,一部分人,尤其是富人,认为自己负担得起私立学校的高昂学费,或者认为私立学校物有所值,因此主动放弃了本可以在公立学校享有的教育福利.既然是自己的自由选择,就谈不上失去公平.
非排富性教育券意味着学生无论贫富都将得到政府的教育券,这会导致两种可能:要么增加政府的投入,要么高收入家庭占用普通家庭享有的补贴.在没有发放教育券的时候,大部分家庭的子女都进入公立学校学习,只有少数高收入家庭的孩子进入私立学校学习.政府对公立学校进行补贴,而不对私立学校进行补贴.实施了教育券制度之后,支付给公立学校的补贴转换成教育券的形式支付给了普通学生家长,而同时又增加了以教育券形式支付给高收入家庭的款项.这样就增加了政府的教育支出.在我国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必须增加教育支出才能实现这种教育券制度.这是第一种情况.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仍按照原来的教育支出额发放教育券,高收入家庭将会占用原本由普通家庭享有资金的一部分.把有限的教育资金从普通家庭抽出一部分来补贴原本已经高收入的家庭,这不仅是不必要的(因为高收入家庭并不需要补贴也仍然能够负担得起高昂的私立学校学费),而且也不是合理的(劫贫济富).由于学生无论贫富都得到了等额的教育券,这实际上并没有缓解贫富差异带来的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贫穷家庭的学生反而会因为富人学生参与补贴而得到更少的补贴,从而使他们的形势更加不利.
有一种看法认为这种教育券能够补贴私立学校,有利于提高私人办学的热情.但实际上这一措施只不过补贴了富人,私立学校并未从中获得更多收益.因为各所私立学校的学费虽然不同,每一所私立学校的学费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可能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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