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制度类论文范文例文,与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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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都知道扁鹊是旷世名医,实际上,扁鹊还有两位哥哥,且医术皆在扁鹊之上.据《冠子》中记载,魏文王曾问扁鹊:“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邪?’扁鹊曰:‘长兄于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于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于闾.若扁鹊者,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于诸侯.”
大意就是魏文侯问扁鹊:“你们弟兄三人都从医,那么谁的医术更高超呢?”扁鹊回答说:“我大哥医术最高,我二哥稍逊一筹,我的医术是最差的.”魏文侯就说:“能否说来听听啊.”扁鹊分析说:“我大哥看病人是在病尚未发作之前就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除去病因,所以他的名声传不出去;我二哥治病呢,是在病情刚刚显现时就能诊断并治愈,所以名气也不大,范围超不过附近乡里;我呢,经常治一些严重的病患,要通过经脉放血等外科手术,下猛药才能治愈,都以为我医术最高,所以名扬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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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现象很像律师,知名律师以诉讼律师为多,而在商业领域里施展才华的律师虽不那么容易扬名,但其为企业发挥的作用同样不可小视.
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
且不论扁鹊是否过谦,但上文中所叙道理却令笔者深有感触.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在职业生涯中,尤其是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感受到客户普遍存在着重救治,轻预防的思想.
我们的企业高管,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比较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总是要等到涉及诉讼了才会想到律师,临时抱佛脚式的咨询,病急乱投医式的委托.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美国企业支出的法律风险防范费用的标准平均占企业总收入的1%左右,而中国企业投入法律事务防范的费用实际不足0.02%,两者比较可以看出相差有50倍之多.沸沸扬扬,愈演愈烈的“达娃之争”就是典型的例子,据媒体报道,达能在合作之初就按照其成熟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由律师参与策划、运作及实施,谈判期间律师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书由专业律师起草达百页之多.反观我方,当时的娃哈哈由于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接过对方起草、厚达百页的合同竟然没有委托自己的专业律师审查一下.全国知名的大企业尚且如此,就可以想象广大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事务投入了.
企业在经济大潮中劈波斩浪,求生存谋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历许多风险,市场变化、投资失误、管理不当、内外纠纷等等,但总结起来也无外乎两类风险,一是商业风险,一是法律风险.
商业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或迟或早,或大或小,但凡经营企业都会经历;但法律风险则是可控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可避免的.商业风险就像狂风暴雨,虽然猛烈但总有些先兆,有经验的企业家可以通过识别和判断做出应对措施来化解这些风险,而且商业风险大都有阶段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期;相比之下,法律风险则如暗流涌动,隐蔽性非常强,非专业人士很难识别,并且往往贯穿企业生存发展的整个过程,渗透企业经营的每个领域.在手段穷尽的局面下,承担商业风险体现出来的是企业敢于担当的勇气以及企业家的魄力;但背负法律风险却往往不是因为智慧不足而是由于轻视,有些法律风险的否定性结论,甚至是企业所不能承受之重,出现那样的局面是多么令人扼腕叹息.
内部治理法律风险与外部经营法律风险
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公司而言,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有内外之分,即所谓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和外部经营法律风险.
先来看内部治理法律风险,笔者经过实践中的体验和观察,发现普遍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有法不依,埋下隐患.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以其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众多企业首选的组织形式.经过前人宝贵经验的积累和学者思想理论的提炼,凝聚了开拓者和研究者心血和智慧的成果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述出来形成了现在的公司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公司制企业的规范管理,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引作用.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但往往明文规定了的条款,却屡屡遭受商务人士的忽视.举一些小例子,比如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仅仅由董事长出具委托书甚至口头通知,委托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这在公司决策层看来是些许小事,却与公司法律规定相违背,会导致董事会会议决议被依法撤销.这样的隐患一旦埋下就会带来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如果爆发,首先是公司的决议在诉讼期间暂停执行,其次是公司疲于应付相关诉讼,最终导致决议被依法撤销.有时候,商机稍纵即逝,如果仅仅由于忽略程序上的原因而导致公司重大决策难以实施,进而使公司蒙受损失,岂不可惜.还有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把会议记录等同于会议决议而将其省略.虽然会议记录与会议决议有内容上的重复之处,但不能用会议决议代替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不仅包括需要作出决议的事项,还会涉及股东的质询、建议等内容,对上述事项进行记录并经股东签字,是证明公司规范经营管理,人格独立的重要依据.是否有会议记录是股东会、董事会是否有效的因素之一,同时,法律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义务,如果不签名,应视为该股东或董事未出席会议,其在会议上所作的意思表示也视为无效.另外,会议记录还是董事免除相关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果经证明在表决时某董事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所以,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后不做会议记录或者记录虚假,以及记录有瑕疵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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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未能完善公司自治制度,制度缺陷导致风险重重.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被赋予了很大的自主权,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自己规范管理的公司章程.但实践中,诸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重视章程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自治权,甚至本该详细规定的条款也忽略了,这就使得企业因为制度上的缺陷而危机四伏.比如说,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112条、第113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并无法律上的强制规定,自治权留给了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企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来进一步完善自身建设.但企业往往因为不是法律强制而对这一部分内容没有做出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这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导致董事会职能难以发挥,造成公司损失.例如,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制度规定、董事会会议要由多少比例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的规定等等.如果章程中缺乏上述相关规定,就会出现非董事参加董事会、或者众多董事都委托一位董事出席会议也能合法召开并做出有效决议等极端局面.再比如,股东会、董事会陷入僵局的法律风险,也可以通过在章程中事先设立打破僵局的措施来有效规避.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从另外一个侧面来看,或许正是因为未雨绸缪,在章程中作了相关规定,企业在内部治理中也就产生了防疫作用,从而有效避免僵局的产生.
再来看外部经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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