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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陆续颁布实施,可以发现我国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向会计处理进行了倾斜,但为了保证税收法规的权威性及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还是需要将会计准则进行的账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做必要的纳税调整.作为第一调整项目的收入确认对征纳双方都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所得税;收入确认;企业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下面作简要分析.
一 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确认收入或扣除,不论款项是否收付,不论发票是否开具,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例如,A企业根据销售合同给B企业提供一批货物,至2009年底尚未开具发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项业务合同签订为2009年12月收款交付,虽然缺乏必要的发票作为法律形式,但是根据其经济实质,也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没有会计准则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的条件,但增加了“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的内容.从税法原理上讲,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这是因为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它不可能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如果税法认可这种主观性较强的标准,就不能保证国家税基的稳定.
二 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为取得转移商品所有杖凭证或交付实物后,但也有例外情况,如: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销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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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所得税中特殊情形收入确认的处理方法
1 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方式的收入确认.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方式进行分摊.有确凿证据认定属于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应按售价确认收入.
2 买一赠一销售商品的收入调整.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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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折扣与折让税务处理方法.商品销售涉及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即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商品出售人为鼓励购买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买者提供的现金折扣,应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以及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应在发生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
4 视同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部分财务人员认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没有使企业获得收入,没有企业利润,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它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虽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上认为它实现了销售功能,如分配等.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交际应酬,用于对外捐赠,用于股息分配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因为其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所以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
5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处理.企业根据政府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扣除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和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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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2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语: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重要税源,其收入确认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做必要调整,从而避免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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