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类论文范文例文,与贵州看我国妇女就业现状与保障平等就业之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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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劳动权和就业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基本权利,《建议稿》第四条所罗列出的这些劳动者的权利受到平等保护机制的保障,那么劳动权项下又不包含于本条中的权利诸如“签订劳动合同权”、“解除劳动合同权”、“经济补偿权”等,是否在本法的保护范围内,当劳动者尤其是妇女劳动者在的这些权利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歧视时是否可以求救于《反就业歧视法》.这就需要司法解释给出说明,以规范司法活动.其次,《建议稿》第三条规定了四类不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其中第二款规定了对“三期”妇女给予的特别待遇不属于就业歧视,那么本款所述“特别待遇”具体是什么,是“特殊优待”还是“特殊的歧视”?《建议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将怀孕女职工调换到有损其身心健康的岗位上,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和“三期”等原因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样的规定并不能防止用人单位变相的降低“三期”女职工的收入.对此,司法解释应当明确“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包括“不得减少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只有细致的司法解释才能更为周全的保护“三期”女职工不受歧视.
再次,“同工”不等于“同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要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建议稿》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引发两个问题:(1)如何理解按劳分配?(2)何为同工同酬?对于按劳分配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在相同的工作中付出同等的劳动力就会得到相同报酬,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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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职场性骚扰,《建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一切形式的性骚扰.对此司法解释应当给出明确的规定,确定“性骚扰”行为的范围.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采取概念法学的立法思想较为妥当,同时配合适当的案例指导,举轻以明重,最大程度保护妇女职工在工作中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权.
(二)要有确切明白的行政执行主体及其具体职责
在已经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护劳动者平等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中,相关的行政执行主体均用诸如“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之类的字眼,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建议稿)》中也没有规定确切明白的具体的执行法律救济的行政主体和执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多以“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来规范.不确切不具体的行政主体就意味着法律救济程序的架空和法律责任的虚设,没有实在的法律救济程序和实在的法律责任,对平等劳动就业权利的保护就会成为一纸空谈,其一切的权利保障机制将无济于事.因此必须明确《建议稿》中所说的“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到底是指哪个部门,并且还必须明确这个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者的平等劳动就业权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
(三)要明确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现行法律中,关于用人单位歧视妇女劳动者侵犯妇女平等劳动就业权的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劳动合同中涉及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相关条款无效,但是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多为无关痛痒的经济责罚,从现实来看,这是无法保障妇女的平等劳动就业权的.所以,法律必须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出严格明确细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来说,法律必须细致到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去承担,以及如何将此法律责任的分量和维度确定在一个合情合理同时又具震慑力的范围之内.
(四)制定一套操纵性强的法律救济程序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是虚假的权利,再完善的实体法律没有一套相应的具有操纵性救济体系的保障也是无用的.因此要让妇女平等劳动就业权真正得到保障,就必须建立起一套操纵性强的法律救济程序.笔者认为应尽快在全国建立全国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各省、市、自治州建立省级、市级平等机会委员会,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平等问题纠纷,大幅度提高纠纷解决的效力同时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四、结语
社会的平等,尤其是男女性别的平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能忘记平等是保障经济稳健的基础.然而,很多人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忽略了平等的重要性,从而也为社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保障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平等劳动就业权迫在眉睫,我们呼吁一部完善的具可操纵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的出台,期待着一套健全的保障妇女平等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以健全的法制为我国的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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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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