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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类论文范文例文,与贵州看我国妇女就业现状与保障平等就业之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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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建议稿)》第二条【就业歧视的定义】:本法所称就业歧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就业歧视包括下列情形:(一)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和生育、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二)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对待,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所做出的行为对劳动者实际上产生不平等的不利后果.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建议稿)》第四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在就业和职业中的活动都适用本法.本法所说的就业是指招聘、录用、就业介绍;本法所说的职业是指就业后接受工作岗位安置、劳动报酬、职务晋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退休和终止劳动关系等活动.

参考文献:

[1]郑春燕.女性劳动就业歧视的法律应对研究.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

[2]叶琼.浅析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及对策.社会与法制.2013(下).

[3]史界.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理论与实践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12.

[4]任喜荣.平等机会委员会与平等权利保护.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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