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类论文范文素材,与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制度保障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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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其进行客观审计、,预防财务欺诈的前提。,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需要设计一套完整的制度,使其不受公司管理当局的影响。,借鉴国外的立法及学说,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首先,确立影响独立审计的考量因素,以及判断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标准,其次,在注册会计师的选聘上,使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当局分离,由独立董事及其审计委员会代表公司聘任,再次,应当禁止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的企业提供非审计服务,最后,还要制定任期制度、,回避制度以及披露制度等。,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6)09-0155-03
[作者简介]杨春然,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
徐伟,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刑法。,(山东淄博255049)
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公司内部管理的结果。,由于会计制度的基本规则、,程序及其实施人员均来自于公司管理当局,因此,财务报告及其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受到主管当局的影响。,这样,加强公司的外部审计,从而使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应是预防财务报告欺诈的首选途径。,而要使该途径真正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了有健全完备的审计规则外,还应当在制度上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本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特别是美国《萨班斯法》以及有关的学说,对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一些建议。,
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审计时,双方之间平等、,独立地遵守相关职业规定的法律地位。,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直接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在评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评价审计报告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于被审计的客户,美国《萨班斯法》及《证券法》规定,两者之间不能存在以下的关系:
(一)投资关系。,
为了保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的客户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共同利益或者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进行投资,即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审计客户的股东。,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开办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时尽管没有参与对特定客户的审计,但也不能对被审计的客户进行投资。,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的客户之间不应该存在任何的经济关系。,
(二)雇用关系
这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与被审计的客户之间不应该存在雇用关系。,当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的客户之间存在下列雇用关系时,则影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被审计公司董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兄弟姐妹为被审计客户的审计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雇员,现为被审计客户的会计人员,并仍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盈利中提取养老金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前合伙人,在被审计的客户中担任主要的会计官员,并仍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享赢利的,被审计客户的前任董事成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其担任被审计客户的董事期间,参与审计的。,当存在上述现象时,则认为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
(三)业务关系
除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的客户存在当前的审计业务关系之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不能与被审计的公司存在其他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否则,被认为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存在或者受到了影响。,
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的客户没有以上关系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不一定具有独立性。,因此,为了判断审计的独立性,必须还要寻找一般的标准。,美国SEC发布的一般指南指出,在确定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时,需要考察以下因素:该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着共同利益或者利益冲突,从事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客户是否曾经向自己咨询过财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管理过被审计的客户,或者隶属于该审计客户,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曾推荐过被审计的客户。,这些因素一般被认为会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对于上述任何事项肯定的回答,虽然不能直接否定审计独立性的存在,但由此产生的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则存有较大的可疑性。,在实务中,与被审计客户有上述关系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实施审计时,应尽量进行回避。,
二、,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和委托
在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中,从事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和委托,是由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实施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很难违背公司管理层的意愿,代表投资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揭露公司主管当局提交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这也是造成会计造假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这样,要想使注册会计师代表公众监督公司的财务运营,必须对原有的注册会计师选择和委托模式进行彻底的改革,使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远离公司的管理当局。,对于变革的方向,学界主要有两个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股东选聘独立审计师,即股东通过一个类似于“代理权争夺”的程序,根据审计师的信誉和报价,决定审计师的人选。,这种观点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切断公司管理人员与独立审计师之间的联系。,但是,反对者认为,选聘审计师需要有有关公司经营和审计业务方面的知识和信息,而这些正好是股东所缺少的,故股东选聘外部审计师是行不通的。,支持者认为,在很多公司收购中,大都采用股东投票的方式进行,甚至在高新技术领域内也都如此,这说明股东选聘外部审计师并非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国还没有引进“代理权争夺”制度,这种观点在我国实施的难度较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部审计师应当由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托。,这一观点被美国的《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Act2002)所接受,我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采用了这种立场。,很多国家的立法或者行业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和委托。,美国《萨班斯法》为了维护投资人的利益,避免审计委员成为公司当局的附庸,规定审计委员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在开会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参加。,
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规定,在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在审计委员会中,虽然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且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但是,由于执行董事往往代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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