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素材,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辨析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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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上享有巨大的优势,避免了单个创业者因企业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由于创业者一个企业经营失败而殃及同一创业者其他企业的财产,对鼓励投资具有积极意义.(二)管理规范化,外部形象有所提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此外,针对一人公司,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及股东的举证义务: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我国新《公司法》“揭开公司的面纱”(确定公司人格否定条款)后,一人公司制度上的严谨化和管理上的规范化,有利于提升公司外部形象,使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易于融资及吸引人才.
三、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比较
一人公司虽具有投资者仅需承担有限责任等巨大的诱惑,但与此同时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也具有不少的劣势,具体表现如下:
(一)一人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般有限公司.为了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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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还在于所得税政策不同.按照税法规定,一人公司除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其所得税政策同设立其他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是没有区别的.因此,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而且还可以减除6750元的扣除数.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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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需负担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成立一人公司的关键是,一人公司法人能否证明财产的独立性,即要证明这个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如果公司负责人无法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开办一人公司,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以防起诉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该项举证义务使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有所削弱,使其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况且股东如何才能有效证明其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尚需实践的检验.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身承担的就是无限赔偿责任,故无需支付该项举证成本.
(四)一人公司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然而为使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规避交易风险,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借鉴了国外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本条中规定,虽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视,决定有关董事、监视的报酬事项,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转让出资,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签字,而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查询.同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一般公司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计.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一人公司交易的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也为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增添了不便的因素和审计成本,同时使一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
(五)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其信誉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股东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且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又缺乏其他股东的制约,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必然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从而导致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根据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罗伯特汤普森(RobertBThompson)先生主持的一项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的否定)的实证分析资料表明,在闭锁公司判例中,一人公司被揭开面纱(即被否定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需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的比例占50%,超过了股东为2-3人的闭锁公司46%的比例.而这个比例在股东人数为3人以上时,则只有35%.这表明在一人公司,因缺乏有效约束,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的可能性,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
因此,虽然有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在我国审计制度并不完善,财务会计报告造假现象并不乏见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一人公司的信任度必然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
(六)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数量有限制.为形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有效保护,除抬高一人公司设立的门槛及设立严格的公示与审计制度、举证责任等规定外,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当然这只是对自然人而言,对于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则不受限制).此外,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故并无相关的限制.
由上述内容可见,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可谓各有优缺点.一人公司对投资者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更加适合已经有一定实力和创业经验的投资者.对于创业者来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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