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新会计准则存货处理探析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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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存货,允许以其公允价值计价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存货资产质量,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为相关的决策信息.但笔者同时认为,国际会计准则之所以在资产及负债的计量方面广泛采用公允价值,其主要原因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资本市场上提供的信息基本上能够准确的反映企业的价值,另外,资本市场的监管机制比较健全,产品市场及经理人市场能够对企业的内部治理起到较好的监督激励作用,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公允价值相对来说容易获得.而我国新准则在会计计量方面引入公允价值是会计改革的突破,从会计政策的选择及相关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都给会计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留下了很大选择空间.因此,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篇论文网址:http://www.sxsky.net/jingji/0834287.html
五、取消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见对于发出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及移动加权平均法.这与修改过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是一致的.实践证明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是合理的,符合我国的会计现实环境.有观点认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通货膨胀期间,能够避免虚计收益和成本,是一种较为稳健的存货计价方法.但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由于竟争激烈,许多行业产品价格不断下跌,已进入微利经济时代.如家电、电脑、汽车等行业及相关产业,为提高经营业绩,许多企业打起了利润保卫战,常见的手段之一就是存货发出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由于存货价格前高后低,从而发出存货成本相对较低,导致当期利润偏高;同时期末存货成本偏高,导致资产虚增.这种人为粉饰财务经营成果的造假行为,极具危害性.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务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企业运用后进先出法是受到限制的,即使在物价上涨的前提下,通常企业并不能通过后进先出法得到税收上的利益.并且原准则规定,如采用后进先出法,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同时注明采用后进先出法与采用其它存货计价方法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差异.其核算的繁杂无疑让企业望而却步.据调查,我国上市公司对发出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比例较小,也说明在发出存货会计政策的选择中,后进先出法并没有得到更多企业的认可.新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减少备选方案,降低企业在不同计价方法间进行变更的几率,避免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操纵利润,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当然,存货新准则的实施有可能在短时间内使存货较多、原来又采用此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利润发生不正常的波动.
六、存货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存货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应趋向一致.原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对周转材料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新准则取消了分次摊销法,其原因一是防止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减少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二是与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科目的初衷相对应.但新准则应用指南同时又规定,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它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如果采用分次摊销法,则势必要通过“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其方法的选用及科目的取舍均自相矛盾且与新准则大相径庭.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新准则的规范、严谨,上述周转材料的摊销也应取消分次摊销法.原因在于五五摊销法已考虑到某些周转材料价值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特点,且费用成本分摊也较均衡、合理,存货资产依然保留在账面上,账实一致.因此完全有理由取代分次摊销法.否则新准则的这一作法让人难以理解.
(二)存货相关会计科目名称的变化应趋向合理.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的科目从“管理费用”变为“资产减值损失”,这一变化,提示信息使用者应关注企业资产质量及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与销售有关的“应交税金”和“其它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内容及范围都较以前有所扩展并趋向合理.这些变化都是会计重要性的体现.但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采购成本的科目,从“物资采购”又恢复为原来的“材料采购”.笔者认为这个变化有失合理,不够准确.原因在于“物资”的范围远大于“材料”,从词义引申的内涵看,“物资”是指生产和生活等需要的物质资料;“材料”是指可供制作成品的物质、原料.可见“物资”的范围包括“材料”.原准则采用“物资采购”科目时已考虑到不同行业购进物资在名称上的差异,即制造业的“材料采购”和商品流通业的“商品采购”,均统一为“物资采购”科目,这已无可非议.但新准则将“物资采购”改回“材料采购”的同时,对商品流通业是否改回“商品采购”并未明确,这种以偏概全的作法说明完全没有必要将“物资采购”科目恢复为原来的“材料采购”科目.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应趋向完善.新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应当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目的是为了让存货的价值得到真实的反映,从而符合资产的定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对此,笔者认为新准则可变现净值的涵义不够准确、完善,未使存货真实反映企业期末存货资产的价值,而是将未来的收益在存货的价值中予以确认,违背了真实反映企业期末存货资产价值的初衷.存货通常分为两种:用于出售和用于生产的.对于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材料,应将其与所生产的产品的期末价值减损情况联系起来,即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则该材料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可变现净值”,不应该考虑存货持有目的,而应与期末该存货的市场价格直接进行比较;对于跌价达到存货总价值一定百分比(重要性)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期末存货的价值.因为无论是用于出售还是用于生产的存货,只要期末的价值发生减值,就表明该存货期末的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期末资产的价值.如果用最终加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去衡量的话,存货的价值中无疑就包含了未来的收益.因此,可以认为,“可变现净值”应该是指“期末存货的直接市场价值”.并且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存货的跌价达到重要性时才予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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