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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市场经济,公证诚信,法律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实、守信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第一,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上必经过诉讼程序.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书是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它的信誉就是公证文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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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有力的效力让公证成为人们信赖的标志,公证成了繁杂的交易中能够让人安心的一块净土.但同时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千方百计想要利用的工具,公证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与不诚信的人打交道,如有些审办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办理假学历,假经历、假亲属、假结婚等,还有的当事人拿着假公章、假营业执照、假证件申办经济合同公证.也有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违约,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有的招标单位企图以公证为幌子,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等等.作为预防性的法律证明机构,公证肩负着对被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审查、把关工作,是预防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而这道防线的巩固凭的就是评价诚信的公证人的诚信.
然而近年来,尤其是当武汉体彩舞弊案和西安宝马案之后,公证业的诚信受到空前的质疑.不知不觉中,公证这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开始面对诚信的流失.自公证机构改革以后,公证机构上再是国家机关,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以后的公证机构,既要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权利,又要填饱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坚守诚信原则,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诱惑.可是,利益要求最终会决定行为方式,加之无相应立法,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一暂就是二十多年,公证法迟迟不能出台,使公证行为本身就缺法可依,导致公证机构可以随意拿作为国家公权的国家证明权作换取部门利益的筹码,参与非法利益的再分配,甚至做腐败和作弊的帮凶,完全背离了公证的初衷,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加剧了社会的不诚信度.
导致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国家证明权成为商品的主要原因是:公证市场化导致国家公共证明权利成为商品,由于从前的行政体制下的公证机构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将其转制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然而改革并不是要把公证处完全推向市场,公证行为完全市场化运做,那样势必导致公证业如菜市场,国家证明权如白菜土豆般交费即与.
公证处管辖范围不明,公证处之间竞争激烈致使公信力下降,曾经一度出现没有出不了的证,什么处女公证,整容公证,爱情公证,绝食公证,只要在我的公证处办理,就绝对配合当事人的请求,服务周到,价格低廉.为的就是争取案源,与其他公证处竞争.也就是说,蛋糕只有一块,谁的“服务”好,吃到的就多,而不是分割好给每人,慢慢消化.公证业务无法定与非法定之分,统统归于当事人自愿,公证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不去努力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就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更难得到这笔业务.看一些地方公证处网站上刊登的公证人员为争取业务而奔波的文章,宛如一般商品的推销,这既是公证业的无奈,也是法律界的无奈.
诚信正是在市场竞争中流失的,或者可以说有市场经济的地方就有丧失诚信的条件,而作为建立和巩固诚信原则的公证制度,应该立足于市场经济,又不可自身市场化,如球场上的裁判,不能参与角逐,但又上能离开球场,这样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又不至于偏袒任何一方.公证机构虽然不是裁判,却永远是各种交易的见证人.既要射门,又要吹哨的裁判没见过,将公证处定性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事业机构,却又指望其执行国家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也同样是鱼与熊掌兼得的美丽幻想.
面对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流失,笔者认为应当由以下方式来固本防失:
第一,进一步完善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即将出台的《公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法定“必须公证”事项,把公证的业务来源在法律上加以强制,同时也是诚信保障在立法上的表现.也只有先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必须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证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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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确公证机构性质,即使为事业机构或合伙制,也上能简单的推向市场,要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从行政管理角度确保公证的行为严谨.
第三,规范证据搜集制度,同时注意公证机构对于证据搜集硬件设施的保障,减少失误,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公证的证据合法有效.
第四,加强公证人员素质建设,推进公证员职业化进程.诚信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公证员的自身素质,只有公证员爱岗敬业,坚持法律与事实,才能在工作中作到诚信为本.
第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信教育,诚信宣传,光凭公证员公证机构的诚信,既不能成功,也不会长久.诚信其实是全社会的责任.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不可无信,公证员更是如此,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诚信”二字,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诚信关系着公证业的存亡,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世之本,也是公证的固业之根.□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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