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证据制度之证据立法的必要性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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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证据制度,证据立法,必要性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其重要性表现在: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
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放,有关证据的规范散置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规则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明力进行规定,较少像英美法系从消极方面进行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从而不合理性因素较多.由此导致我国现有证据制度不能发挥其促成宪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目的和价值实现的功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国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与证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证据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性以及仍未摆脱作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局面,使之成为我国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我国,实行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定位,对于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的证据制度而言,似乎过于宽泛.以这种模糊、宽泛的问题规避证据制度准确的定位问题,这在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环境中,极易使过于理想的证据制度模式走样.一般说来,证据规则由取证、采证、查证、认证等规则组成,但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证据规则的体系远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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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作了专章规定,但只有12条,仅规定了几种证据种类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程序,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主要规定法院如何利用证据、收集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如何调查认定证据、如何提供证据及如何在法庭上质证等证据权利没有充分规定.这样以法官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民事证据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要求.1993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于证据规则有所强化: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了法院包揽证据调查与收集等方面的职责,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才可以作为裁判的根据.一方面,举证责任的加重,必然要扩大和强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实践中却往往难以真正做到.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以法官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开始松动.当事人能充分享有证据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举证质证对抗,法官仅
关于证据方面论文范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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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是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但如果没有强调这个事实是怎么获得的,如何在诉讼中产生的,就会使“事实”变得很神秘.
举证标准的问题来说,法官认定的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由于过去发生的事实无法在时间、空间上重现,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是通过各种证据来间接描述和推断.姑且不谈各种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由于受到时间、空间等条件的限制,而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即使是各种证据都已经摆在面前,对证据的分析、判断、采信和使用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存在将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当做僵硬公式的倾向,进行诉讼活动也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同时,片面理解甚至曲解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规律完全套用于个人对具体事物的认识,认为查明案件事实完全能够做到客观真实,于是提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客观真实,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并将我国的证据制度定名或定性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对任何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只是一种理想或者说是一种期待值,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宗具体案件都可以查个水落石出,就主观本意而言,人们充满了对客观真实的努力追求,但是,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抑或某种主观因素的制约,片面和执意地要求对案情达到绝对真实的认定是根本办不到的.
总而言之,如何完善证据立法,使之能成为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司法的证据制度从而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已经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了.□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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