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文书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深化检务公开改革之实践与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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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检务公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部署的一项改革措施,深化检务公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实践现状,尝试探索准确理解和把握深化检务公开改革之精神实质,以理念、方法和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整体构建检务公开工作体系,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始于1998年,先后经历三轮探索与深化.从检务公开15年的实践探索来看,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改,其在理念、内容、形式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
公开的理念存在偏差.我国之前的检务公开制度,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对人民对国家的高度责任感,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公开检察信息的国家权力,没有从公民知情权的角度规定公民对检务公开的申请权和检察机关公开信息的强制性义务.由于缺少强制性义务规定,部分检察机关和人员认为检务公开主要目的是宣传检察职能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自主决定的事项,无须过多考虑公众需求和感受;甚至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会影响正常的检察工作,干扰和影响执法办案,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理念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选择性公开问题,检察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来选择公开内容、形式和途径,“报喜不报忧”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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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内容单薄、形式单一.以2006年检务公开确定的“检务公开”二十项为例,基本可概括为三类:一是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检察队伍介绍;二是各项检察工作的制度和程序规定;三是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控告、申诉、举报须知等.公众关注度更高的热点、重大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利益攸关的具体案件信息,以及检察执法办案过程和依据等却未被列入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也主要是开展检察宣传周、开放日、听庭评议,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置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相对单一,难以保障公开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公开对象也基本局限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普通百姓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缺少渠道近距离了解和掌握检务信息.
公开的制度机制欠完善.制度化、程序化是推进检务公开的关键,但相关制度和机制不完善使这项工作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如有的检察机关网站缺乏及时的更新维护,内容陈旧单一;二是检务公开职责分工不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尚未形成互相协作配合的有效合力;三是监督机制不完备,对公开的过程和结果没有统一、明确的监督规范和追责机制.实行检务公开,更多依靠检察机关和干部的主动性、责任感,缺少制度层面的保障.
检务公开制度改革的定位及意义
2013年高检院开展的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党的十八大勾画的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前两轮检务公开基础上全面、深化的一次改革,是一项制度性、根本性的变革,必将对检察工作产生重大的现实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知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尊重保障人权、现代司法文明和司法的人民属性角度去理解,检务公开应是宪法规定给检察机关的一项义务.与前两轮检务公开主要目的是宣传检察职能和工作规定不同,这次深化改革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把检务公开作为重要职责,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折不扣履行各项制度、落实相关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从而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新一轮深化改革不单是对原有检务公开制度的丰富,而是对检务公开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改革,是由检察职能公开向检察权行使公开,政务性、事务性公开向诉讼性公开,执法结果静态公开向执法过程动态公开转变.最重要的变化是执法办案信息公开取代“检务公开”二十项,成为公开内容的核心,同时围绕执法办案信息公开,在公开原则、方式、途径和制度机制等方面,开展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因此,新一轮改革体现的是全面和深化,是对检务公开各个环节和各项要素横向纵向的覆盖,是一项系统性的改革.
高检院制定《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从文件的名称就能看出,制度建设在本轮深化检务公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制度的建立完善是对检察机关履行检务公开义务的有效监督,是各级检察机关统一、规范开展检务公开的重要前提,是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新一轮改革明确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就是要从执法办案的理念、方法入手,积极探索执法办案的公开透明,执法办案信息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地公开,努力形成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特点,又具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检务公开制度的系统化构建
检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关联性、持续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因此有必要从公开的内容、途径和配套制度机制等方面整体规划、系统构建.
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为活动信任指数与公众对检察活动的了解度成正比,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内容外,其他检务活动和事项一律应予公开.
传统检务公开的深化.应该继续深化完善传统的检察开放日、检察宣传周、信访接待和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如检察开放日制度,可以把每年若干次开放日变成一项常态化的工作,使公众由被动参与变成主动上门,开放的影响和效果会大大增加;又如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在监督自侦案件的基础上,探索把不批捕、不起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等检察环节终结的案件纳入其中,让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审查、宣告,完善监督程序.
执法办案活动的公开.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组织犯罪嫌疑人、申诉人、侦查机关、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公开调查、质证和发表意见的公开听证审查活动,向当事人当面宣告案件结果,充分说明理由、依据,并通知被申诉人、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场的公开宣告活动.公开听证审查、公开宣告活动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学者参加,允许公民参与旁听.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活动公开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让公众有效参与,是检察改革的必然趋势,对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将产生重要作用.考虑到司法资源和诉讼效率,应主要选择不逮捕、不起诉、自侦撤案、不支持监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诉讼程序在检察机关终结、缺少其他机关制约的案件.对社会影响大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由检察院主动开展公开审查,其他案件则依当事人申请进行.执法办案信息的公开.主要是指执法办案过程、结果、依据查询,以及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法律文书公开等.今年7月,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案件信息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法律文书公开三项制度,对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从上海等省市试点情况来看,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法律文书公开是重点也是难点.重要案件信息主要指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展,可以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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