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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当前关注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的社会背景: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和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导致法院的压力日益加大,从而使得追求诉讼效率的要求也十分迫切.因此,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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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
在当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我国已有部分法院进行小额诉讼程序的试点.这不仅有利于统一规范,而且为下一步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进行了必要的理论探索与实践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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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地方法院都在搞小额钱债法庭的尝试,效果卓著;再加上近年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纠纷与日俱增,现行的简易程序和司法资源的稀缺已承载不了这种负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已明确把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列入一项目标,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添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已成为必然趋势.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具体建构
究竟该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小额诉讼制度呢?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早前就对小额诉讼问题做过专门研究.她认为,中国当前关注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的社会背景: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和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导致法院的压力日益加大,从而使得追求诉讼效率的要求也十分迫切.因此,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制度势在必行.通过对国内外各国及地区的研究得知,我们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必须与中国自身的诉讼特点和审判制度相融合.因此,我们借鉴先进经验时必须考虑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建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是确定一个案件适用的基础.从各国的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多数国家采取混合标准,即数额与案件性质类型相结合,如法国、台湾;而少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数额标准,如日本.而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用金额和案件性质相结合的适用标准.一是诉讼金额的高低,不可过高也不可过低,过高则导致普通民众不能适用,过低则会引起滥诉,如前些年的“一元”诉讼;二是纳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本着能够以较少的诉讼资源与较快的速度解决的简单案件为标准.
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富裕,金钱的购买力也在不断下降.因此,在却确定案件数额时,可以适当变更.例如发达地区的数额标准以15000元为限,而对于发展相对平衡的地区则在8000元左右,对于发展落后的地区应当以2000元为限.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管辖法院
从地域管辖来说,对于小额诉讼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即小额争议发生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于小额权利受害人起诉.当然,不能排除在被告所在地起诉更为方便的情况,因此,管辖可以灵活变动,这样能够更便利、更全面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从级别管辖来说,由于小额诉讼是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的程序,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专门审理小额案件.
(三)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即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的处分权.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比简易程序更加便捷的制度,它作为一种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制度,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宁愿选择放弃诉讼也不愿提起诉讼,那么她就已经对诉讼给他带来的收益与自己所付出的成本进行了比较,从而选择了一种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因此,法院因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将程序的启动权赋予当事人.
(四)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都是案情非常简单明了且标的额极小的案件,且其基本价值取向又在于低成本和高效率,因此各国都是以限制救济为原则来设置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公正和效率作为诉讼价值的两大目标,有时并不能兼顾,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在于低成本和高效率,所以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严格限制救济,采取一审终审,并且不得上诉,只有这样才能够节省司法资源.
三、结语
小额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程序上、立法上的一种变动,确切的来说是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缓解我国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境况而言,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距离建立健全还存在很大差距,但是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逐渐应用与探索终将会促进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从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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