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靠性类论文范本,与关于审计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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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812(2015)03-0028-02
摘 要:在法学领域,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特别是对于间接证据的讨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但是审计职业界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讨论并不多见.直接证据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直接有关,但直接证据本身也存在缺陷.本文借鉴法学领域的相关理论,更好地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了解二者的证明作用,这对于审计证据评价意义重大.
关 键 词:审计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据评价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及划分
证据分类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证据制度是指关于证据概念、证据种类及运用证据规则的总和,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以及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保全等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国家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是,以证据对系争事项的证明作用是否需要推断或假设为划分依据.不需要推断或假设即可证明系争事项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必须经过推断或假设才能证明系争事项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也就是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需要考虑两个要点:第一,是否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进行推断或假设;第二,能否直接证明系争事项.英国证据法学家麦考密克指出:“直接证据是指这样的证据,即如果该证据被采信,就解决了争议事项.间接证据也可能是有证明力的,但即使被描述的环境被接纳为真时,为了获得想得到的结论,仍需其他的推理论证.”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直接证据是以直接的方式而非推论的方式证明一种主张,它直接地、一步地到达案件中的实质性争议问题.间接证据要通过推论来确立其与所要证明的主张的关系.
证据问题并不是法律领域所特有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和许多其他专业领域也使用这一概念,并与法律领域的证据概念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可以采用“拿来主义”来分析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也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一点在很多审计专业书籍中都提到过.二者的划分也需要考虑两个要点:其一,是否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进行推断或假设;其二,是否能够直接证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直接指向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进行推断或假设就可以得出结论的审计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不直接指向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进行推断或假设而得出结论的审计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这里之所以强调与决策问题的关系,是因为审计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决策过程,职业判断贯穿整个审计工作的始终,审计过程是由若干个决策判断过程结合而成的大决策判断过程.从大的方面说,审计师对应当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报告进行决策判断;从具体的方面说,审计风险的评价、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审计程序的选择等都是一个决策过程.决策过程包括明确决策问题、确定决策方案评价标准、确定备选方案、识别和获取信息以评价备选方案、选择最优方案等环节,其中识别和获取信息是最重要的环节,即获取审计证据以支持关于决策问题的最优方案.
审计准则中并没有强调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但在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1101号审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多个审计准则中都提到“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根据《朗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说服性(persuasive)是指能够影响他人、使其相信或按照期望行动;结论性(conclusive)是指决定性的、无可置疑的.“说服性”和“结论性”描述了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之间的关系.说服性证据应当是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相关、能够影响审计结论形成的证据,但不是决定性、无可置疑的,从证据到结论的形成不是直接的、一步到达的;结论性证据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无可置疑的,对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决定性的.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为,结论性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而说服性的证据绝大多数都是间接证据.这其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说服性的证据中还包括可靠性不确定的直接证据,直接证据虽然直接指向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但是有时候审计师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可靠性进行评价,虽然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并不需要推断或假设,但可靠性不确定的直接证据对审计结论的支持不是无可置疑的,因此可靠性不确定的直接证据应当属于说服性的证据.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大多数审计证据是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二、直接证据的内在缺陷
虽然从定义上看,直接证据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直接有关,能够直接据以得出审计结论,但审计师不可能完全依赖直接证据,因为直接证据本身的缺陷是不可避免的.
(一)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或证明效力是有限的.前文已经提及,审计证据大多数是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换言之,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于绝大多数审计目标和决策问题来说,审计师通常都不可能仅仅依赖某一项审计证据而直接得出结论.审计师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得审计证据.下面对三种不同目的的审计程序加以分析.
1.风险评估程序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审计师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几乎都是间接证据,检查某一份文件记录获取的书面证据、向某一人员询问获取的口头证据、观察客户在某一时点的状况以及某一分析程序的结果,通常都不能直接证明重大错报风险水平,都不足以支持审计师得出重大错报风险水平的评估结果.
2.控制测试的目的是确定客户的内部控制是否由被授权的人在整个被审计期间一贯且恰当运行,控制测试中所获取的每一项证据对于证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来说都是间接证据,几乎没有一项证据可以证明内部控制在整个被审计期间的运行状况.可以说,在控制测试中,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有限的.
3.在实质性程序中,从理论上讲,审计师可以获取直接证据来证明大多数财务报表认定.比如,审计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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