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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走出从校园,在培训机构兼职,以锻炼自己.然而,由于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制度保障方面的漏洞和不足,导致大学生在兼职培训机构的过程中时常遭遇侵权问题.本文将以培训机构侵权为视角,在对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受侵权的现状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受侵权的法律原因进行分析,试提出保护兼职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措施,以期能更好的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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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培训机构欺诈原因法律保护

一、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受侵权的现状

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是现实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在兼职过程中,某些培训机构,尤其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存在着欺诈兼职大学生的情况.根据走访调查发现,这些培训机构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侵权兼职大学生.

(一)直接侵权

(1)工资欺诈.像其他兼职一样,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也可能遭遇工资问题,主要表现为拖欠工资问题和克扣工资问题.一些大学生与某个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按月发工资,但实际上,许多大学生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返回学校上课几个月后,才收到培训机构所发的工资.更有甚者,某些培训机构在发放工资时找各种理由来克扣工资,兼职大学生实际拿得到的薪资比合同约定的薪资少了许多.

(2)工作内容欺诈.某些培训机构与兼职大学生约定,每天的工作是完成几个课时的教学,但事实上,当兼职大学生正式入职后,除了要承担教学的任务外,还要负责招生等其他的一些工作.另外,培训机构还可能会还规定了退班率、复报率等条件,工作量不断加大,额外的工作内容不断增加,大学生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加.

(3)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欺诈.某些培训机构与大学生签订合同,约定包吃包住,但却没有对具体的食宿条件加以细化,入职后,兼职大学生即发现食宿条件明显与签约时所说的不同,原来许诺套房,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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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能是一间已经住了好几个人的出租屋.或者,签约时没说具体的工作地点,入职后,将其派驻外地.

(二)间接侵权

培训机构间接侵权,指的是某些培训机构利用兼职大学生侵害他人的权益,也使得兼职大学生陷入法律风险的情形.例如某些培训机构没有资质,雇佣大学生为其提供劳务时,往往会命令兼职大学生不能暴露大学生的身份,冒充专职教员,欺骗学生家长,在这之后,或者拿着家长交的培训费一走了之,或者在事情败露后,又声称不知情,让兼职大学生陷入法律危险中.在此种情况下,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很少有留下工作证、合同等证据,难以取证,也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受侵权的法律原因分析

目前,国内学者对兼职大学生受侵权原因的研究颇多,但是对侵权现象出现的法律原因研究较少,因而,笔者下文将把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受侵权的法律原因方面作重点分析,尤其是间接侵权方式出现的法律原因.

(一)兼职大学生受培训机构直接侵权的法律原因

(1)在立法上,我国专门调整大学生兼职问题的实体法缺失.首先,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不受教育法调整.虽然大学生和教育培训机构都属于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但是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却不受教育法调整.因为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这一条就将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排除在了教育法的保护之外.其次,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也不受我国相关劳动法的保护.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其中,《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无独有偶,《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显而易见,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兼职大学生可以适用相关劳动法律,但没有明确排除兼职大学生适用相关劳动法.然而,在实践,司法和执法机关也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适用劳动法,大学生的权益也就得不到劳动法保护.最后,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受民法保护不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常常将兼职大学生与培训机构的关系视为是一种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一些民事法律来调整.然而,采用民法调整,在出现培训机构侵权的情形下,兼职大学生的救济途径狭窄,要么与培训机构协商,要么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要么是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兼职大学生,很难与培训机构协商成功,而调解和诉讼又耗时耗力,往往大学生在遭遇侵权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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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司法上,司法救济程序存障碍,维权困难.兼职培训机构的大学生遭遇过培训机构的侵权时,大部分的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只有小部分学生选择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由于司法救济存在的程序障碍,让这一小部分人的维权之路也走得极其艰难.一方面,司法救济程序具有的程序繁杂,耗时长,经济成本高的特点,而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需要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学习上,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许多大学生望而却步,只能忍气吞声.另一方面,某些学生即使能处理好时间和金钱问题,开展诉讼,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也让胜诉变得困难重重.因为大学生初入社会,社会经验缺乏,在兼职过程中,不重视保存工作证、合同等证据,面临诉讼时,取证困难,反之单位要消灭证据却轻而易举,因此,大学生在诉讼中也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二)兼职大学生受培训机构间接侵权的法律原因

众所周知,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让兼职大学生冒充专业教员欺骗学生家长的情况,在培训行业中屡见不鲜,而作为欺骗行为教唆者的培训机构,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而欺骗行为的被教唆者――兼职大学生,往往会被推向风口浪尖,惹祸上身.究其原因,除了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乏的原因之外,笔者认为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不力,也是造成培训机构能够间接侵权兼职大学生的主要原因.

在执法上,我国当前监管培训机构的执法监督机关,责任分散,执法监管和惩罚不力,造成培训机构没有资质,违法经营,增加了损害在培训机构兼职的大学生的权益风险.目前,我国培训机构执法监督机关主要有教育,工商,公安和劳动保障部门.对于教育和工商部门,我国法律规定非盈利性的培训机构才由教育部门审批,而盈利性的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因此,某些培训机构常常以非营利性注册,却以营利为主要活动,这就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当兼职大学生上门维权时,监管机关相互推诿.对于公安部门,由于管理的事务繁多,往往是集中力量解决刑事问题,对于兼职维权等民事纠纷,往往也是力不从心.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执法的对象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身份,而大学生作为学生,劳动者身份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争议,加之,一些无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具有用人单位的劳动法主体身份,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兼职培训机构的大学的诉求往往也无法受理.

三、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本文出处:http://www.sxsky.net/jingji/09361.html

(一)完善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

立法是根本,立法漏洞就会导致执法和司法问题,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显得尤其重要.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保护培训机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修改相关现行法律,比如修改《劳动法》和《高等教育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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