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交通事故责任配置的定性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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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责任配置的客观需要.三、定性问题的解决――过错责任和补偿责任的结合体
前文已经分析了情形一和情形四均不能用三大归责原则进行解释.民事补偿责任的出现使得该两种情形找到了归宿.理由如下:情形一不能用公平责任来界定,因为事故的责任没有由双方分担,而是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该情形亦不能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解释,因为机动车方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也不适用于该情形,如此便处于三大归责原则无法解决责任配置的境地了.情形一和情形四中机动车方都是无过错状态,这恰恰符合适用民事补偿责任的情形.把该两种情形下机动车方的责任界定为补偿责任的性质,还体现在情形一和情形四所体现的价值与民事补偿责任所体现的是一致的.民事补偿责任重在追求公平价值且不具有惩罚性.情形一和四中尽管机动车方没有过错,但是有两个依据是其承担责任的原因:其一,优者危险责任负担原则.机动车方作为“优者”,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使在其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毕竟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害与其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其承担一部分的“补偿”责任是完全有必要的;其二,生命权优于路权.在生命权和路权产生冲突,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即使路权的行使者完全没有过错,也应该尊重生命,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两点也恰恰反映了该种责任追求公平的价值,没有过于倾斜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权益,特别表现在情形四中,只要机动车方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机动车方承担的责任是不超过10%的,是一种不完全补偿的民事补偿责任.(民事补偿责任按照是否全额补偿分为完全补偿和不完全补偿.)这并不体现对机动车方的惩罚,恰恰是体现了对于道路交通中的“弱者”的保护,是公平价值的体现.情形一中,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基于优者危险责任负担原则和生命权优于路权的价值的考虑,让机动车方来承担完全的补偿责任是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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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即第一象限和第四象限是用“补偿”责任的性质来界定机动车方的责任,而不应当适用三大归责原则中的任何一种.(2)第二象限和第三象限的情形归为一类,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形,所以也就是说该两种情形归责原则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我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责任配置情况是是过错责任原则与补偿责任的综合体.
最后,笔者在写作的过程中,有一始终没有解决的疑惑.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法条显示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而没有对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进行交代.根据整个法条的逻辑,应当推知这种情形是指机动车方无过错,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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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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