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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医患冲突原因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相关论文查重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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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我国城乡收入比为3.1:1,是世界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优质医疗资源流向收入较高地区,医疗事业的公益性被牟利性取代.此外,我国城乡医疗资源配置差距呈总体扩大趋势,2011年,城市每千人拥有的卫生技术人员数为7.90,农村为3.19,卫生技术人员数的城乡比为2.47,较2006年时的2.26明显升高(表2).医疗资源配置不均导致大医院挂号难、住院难,候诊长、看病短,巨大的反差导致患者滋生负面情绪,催化了医患矛盾产生.

(五)部分媒体的不客观报道和有意炒作放大了医患矛盾

媒体在报道医患矛盾时往往就事论事,如在报道一所医院过度医疗或接受红包的现象时,会高举道德大旗,搜集列举其它医院的类似行为,严词谴责医风的败坏.类似报道易在受众心中形成医德堕落的定性思维.此外,部分媒体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报道放大了医患矛盾.庞慧敏(2012)通过采集2009年至2011年中国社会媒体报道医院医疗纠纷89例进行分析发现,89例医疗纠纷中,在权威专家鉴定意见之前就开始指责医生、同情患者的报道达62起,占69%.更为重要的是,媒体的煽情报道易在社会上激发民粹情绪,媒体滥用意识形态和话语元素,将医患矛盾诉诸于煽情、夸张的话语,是民粹主义发酵的温床.

四、新兴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为何不能发挥作用

中国医药协会2014年发布的《医院场所暴力伤医调研报告》显示,仅32.2%的被统计者认为人民调解可以减少暴力伤医事件发生.笔者通过对2003-2013年间网络媒体报道的158起恶性医患冲突进行分类,发现有40起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的专业“医闹”人员.为什么患者或家属宁可求助于“黑社会”,与直接责任人去闹,也不肯相信现有的医患调解制度呢?

(一)上位法缺失,且调解协议书无强制力

在法律依据方面,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该法第34条还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而“医调委”的设立主体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此外,当调解协议达成后,若一方当事人反悔不予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重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走司法诉讼的道路,这样既浪费了调解力量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还容易将小纠纷酿成大案子,引发上访缠诉.

(二)中立性不足,患者对调解的公平性有疑

从公共机构设立的角度来讲,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机构,相对于患者与医院两个行为主体,在法律意义上本来就是中立的,但“伪市场化医改”使卫生主管部门与医院“管办不分”,导致了公众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偏向医院的看法.而现有第三方调解也是隶属于一级行政部门(司法局),由一个行政部门代替另一个行政部门主持调解,且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参与处理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无疑还是医疗行业的相关人员,其来源几乎没有变化,能否在调解中保持中立值得思考.

(三)经费保障难以持续

作为社会公益性机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一般不收取费用或仅收取象征性费用,经费的短缺影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分医患第三方调解机构依托保险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广东医调委为例,它主要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共同出资成立和承担运作经费.但保险公司本身作为商业性机构,由其出资“养活”的调解机构中立性难以得到保障,实际上更多的医患调解机构处于艰难维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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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社会不发育――缺少独立的司法与完善的市场秩序

按照黑格尔的定义,公民社会指国家权力之外的领域,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市场经济、志愿组织和独立的司法体系⑤.公民社会的特征有法治、多元主义、参与性与社会自治.相对独立于政府语境下的公民社会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灵魂.但中国不存在西方那样成熟的市场经济和独立的司法体系这一外因,且因一元文化的传统难以酝酿出公民社会所需的公民性这一内因,故中国公民社会发育极其困难.没有公民性就没有公民权,也就没有公民社会,故奠基与公民社会之上的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五、构建“医患第三方调解”的子建制

(一)将第三方调解植入人民调解制度,实现法律保障作用

针对第三方调解的上位法缺失,部分地区采取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为医患调解机构供政策保障,如《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但要真正使医患第三方调解纳入法制化,需将第三方调解植入人民调解制度,使其取得民事合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医患第三方调解植入人民调解机制,可提高调解效力与公信力.(二)通过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摆脱“信任危机”与经费困难

新公共管理学派认为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非“划桨”.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直接提供者”、“生产者”角色转变为“监督者”、“购买者”,是政府向“掌舵者”转变的方式之一.按这一思路,若调解经费由政府财政支出,虽然可保障其经费充足,但实质上政府仍是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其官方背景会使调解委员遭受“信任危机”与效率质疑.更有效的方式是由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购买调解服务.2014年4月,广州市政府通过《广州市纠纷预防与处理若干规定》,明确医调委的经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不再由财政直接供养,这不失为一次政府购买医患调解服务的有益尝试.

(三)建立调解专家库,培育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人”

针对医患矛盾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为保障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公信力,调解人员应兼具法学和医学专业知识.为降低成本,应采用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引进人才.兼职人员可采用政府牵头、招募志愿者的方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调解专家库.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已经有比较成熟从事法律援助的经验和执业律师队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医学会)也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专家队伍.充分利用这两大专家队伍可以充实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专家库,还可以降低调解成本.在实际运行中,为了保障医患调解的公正性,需要在第三方调解内部建立严格的调解员考评制度,并对调解员进行动态调整.

六、构建“医患第三方调解”的衔接机制

(一)创建公安、调解、司法、卫生等部门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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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发生后,若公安、调解、司法、卫生等部门各为其政,很可能产生“重复劳动”的现象,而多部门联动机制能为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创造条件:在医疗纠纷中出现的过激行为或“医闹”时,公安部门参与维稳工作,根据规模和激烈程度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医患纠纷的处理上,应借鉴台湾相关经验,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强制程序置于司法诉讼之前;“第三方”在查取证过程中遇到医疗机构的阻碍时,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与协助;若第三方调解不成功,则即使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积极的联动机制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以及为可能的司法提供了良好铺垫.

(二)破除医药不分的路径依赖,还原医疗服务真实价值

破除医药不分家的路径依赖,一方面要避免医患发生直接的金钱关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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