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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不同造成的.在新自然法学派看来,恶法非法,武松第一次杀人不是犯罪,而是替天行道.第二次则不同,武松滥杀无辜,违反了法律应具备道德的最低底线的标准,所以同样是杀人行为,前者是好人,后者却成为了坏人.所以,法律与道德相互关联,法律的适用受道德的影响,法律也应是一种识别人们“好”与“坏”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富勒划分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由“正确、好坏、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富勒认为法律将一部分“义务的道德”纳入法律规范的对象,变化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但法律不能强迫人们按外在于法律的“愿望的道德”去生活.三、法律究竟该如何对待文学人物
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命题,是法律理论研究的永恒主题.在当代社会,二省三地为争夺西门庆故里干戈相见,争夺背后是各地“饥不择食”发展经济的冲动,也是经济转型压力下的一幅另类生态图谱.
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西门庆这一文学人物形象在人们心中的“反正”,印证了他们关于道德的多变性观点,也说明法律没有必要去强制和维护某种道德的遵守,道德就是道德,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要去干涉道德领域内的事情.与武松复仇情节相类似,莎士比亚的悲剧作品《哈姆莱特》也是描述复仇的故事,戏剧主人公丹麦王子被称为“忧郁的人文学者”,与武松的“快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哈姆莱特多次有杀死克劳斯迪的机会,可由于他认为证据不充分,错过了机会,只是最后在被陷害致死的一刻才与仇人同归于尽.在当代法治社会,我们不能学习武松为兄复仇的义气之举.复仇是一种落后的报复方式,在当代法治社会是不可取的.封建社会之所以提倡“情理法”,是因为这样有利于封建社会的人治和皇权专制.就武松斗杀西门庆一案来说,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情节严重,依宋代法律本应被处死.法官在判决书中却未提及武松替兄报仇,只写武松与潘金莲、西门庆斗殴,失手杀死二人,将故意杀人改为过失杀人,为重罪轻判提供“事实”依据,给予武松宽大处理.究其原因在于法官以心中的道德尺度替代法律标准,依据伦理纲常而不是法律条款作出判决.这种重人伦、重情理而轻法条、轻律意的封建法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负面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因此,还是应该将道德和法律加以区分.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道德与法律虽有联系,但无必然联系.不过,受新自然法学派思想影响,分析实证法学也承认法律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
文学人物作为一种象征符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解读,这不仅表征着人类社会道德水平的发展,也表征着一国法律文化的文明化程度.从法律视野对武松的形象进行评论,可以展现武松“重情重义、英雄侠胆”的新时代形象,这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文化素质,摈弃封建社会的江湖义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因此法律应该在一定范围内介入人们的文化生活.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当代社会,某些利益群体为了发展经济,对文学人物作为经济发展的品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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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赵晓耕.血亲复仇与传统的礼法冲突.法律与生活.2006(11).
[2]惠继东.武松形象的时代意蕴.北京社会科学.2001(1).
[3][清]金圣叹编.金圣叹批评本水浒传.岳麓书社.2006.
[4]LonL.Fuller,TheMoralityofLaw(revisededition),YaleUniversityPress,1969.
[5]HerbertHart.TheConceptofLaw2nded.(M).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一中知终字第14号.
[7]李泽厚、汝信编.美学百科全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
[8]张贺.名人故里之争为何愈演愈烈?急功近利易出偏差.人民日报.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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