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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不同造成的.在新自然法学派看来,恶法非法,武松第一次杀人不是犯罪,而是替天行道.第二次则不同,武松滥杀无辜,违反了法律应具备道德的最低底线的标准,所以同样是杀人行为,前者是好人,后者却成为了坏人.所以,法律与道德相互关联,法律的适用受道德的影响,法律也应是一种识别人们“好”与“坏”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富勒划分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由“正确、好坏、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富勒认为法律将一部分“义务的道德”纳入法律规范的对象,变化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但法律不能强迫人们按外在于法律的“愿望的道德”去生活.


人物形象学位论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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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究竟该如何对待文学人物

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命题,是法律理论研究的永恒主题.在当代社会,二省三地为争夺西门庆故里干戈相见,争夺背后是各地“饥不择食”发展经济的冲动,也是经济转型压力下的一幅另类生态图谱.

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西门庆这一文学人物形象在人们心中的“反正”,印证了他们关于道德的多变性观点,也说明法律没有必要去强制和维护某种道德的遵守,道德就是道德,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要去干涉道德领域内的事情.与武松复仇情节相类似,莎士比亚的悲剧作品《哈姆莱特》也是描述复仇的故事,戏剧主人公丹麦王子被称为“忧郁的人文学者”,与武松的“快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哈姆莱特多次有杀死克劳斯迪的机会,可由于他认为证据不充分,错过了机会,只是最后在被陷害致死的一刻才与仇人同归于尽.在当代法治社会,我们不能学习武松为兄复仇的义气之举.复仇是一种落后的报复方式,在当代法治社会是不可取的.封建社会之所以提倡“情理法”,是因为这样有利于封建社会的人治和皇权专制.就武松斗杀西门庆一案来说,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情节严重,依宋代法律本应被处死.法官在判决书中却未提及武松替兄报仇,只写武松与潘金莲、西门庆斗殴,失手杀死二人,将故意杀人改为过失杀人,为重罪轻判提供“事实”依据,给予武松宽大处理.究其原因在于法官以心中的道德尺度替代法律标准,依据伦理纲常而不是法律条款作出判决.这种重人伦、重情理而轻法条、轻律意的封建法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负面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因此,还是应该将道德和法律加以区分.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道德与法律虽有联系,但无必然联系.不过,受新自然法学派思想影响,分析实证法学也承认法律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

文学人物作为一种象征符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解读,这不仅表征着人类社会道德水平的发展,也表征着一国法律文化的文明化程度.从法律视野对武松的形象进行评论,可以展现武松“重情重义、英雄侠胆”的新时代形象,这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文化素质,摈弃封建社会的江湖义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因此法律应该在一定范围内介入人们的文化生活.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当代社会,某些利益群体为了发展经济,对文学人物作为经济发展的品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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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涉及道德问题,也必然涉及法律问题.的确,我们不仅应重视文学人物的文化价值,也不能忽略文化遗产带给我们的经济价值.2009年11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美国好莱坞把中国传统文化中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数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被日韩数十家公司分别注册为计算机网络游戏商标,这些中国的文化遗产被别人利用,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文学人物也是一种品牌.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认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复制发行《武松打虎》连环画,可以直接唤起人们对英雄的崇敬,从而引导人们购买出版物但是,这种利用除满足人的审美需要外,与人的任何物质需要以及其他精神需要应没有直接的联系.为了发展经济,绑架古人现象如同感冒病毒一样蔓延.针对这种现象,法律是否持一种与己无关的姿态保持沉默?如果武松还活着,就必然会去大闹西门庆的故里了.法律不是与道德无关的,文学世界来源于生活世界,文以载道,因此对文学人物的法律评价反映着法律文化发展的水平.为此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出《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严禁利用历史或文学作品中反面或负面的人物形象建设主题文化公园、举办主题文化活动等.为保证命名的严肃性,各地不宜对一些负面的文化现象、历史人物和文艺形象、文艺作品中虚构的人物进行命名故里等活动.西门庆旧居、府邸等故里文化设施,如主题公园、景点演出等,似属《通知》中“严禁”和“不宜”之列,或将偃旗息鼓,大幕落下.但法律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文学艺术等人文领域,争论还没平息.

参考文献:

[1]赵晓耕.血亲复仇与传统的礼法冲突.法律与生活.2006(11).

[2]惠继东.武松形象的时代意蕴.北京社会科学.2001(1).

[3][清]金圣叹编.金圣叹批评本水浒传.岳麓书社.2006.

[4]LonL.Fuller,TheMoralityofLaw(revisededition),YaleUniversityPress,1969.

[5]HerbertHart.TheConceptofLaw2nded.(M).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一中知终字第14号.

[7]李泽厚、汝信编.美学百科全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

[8]张贺.名人故里之争为何愈演愈烈?急功近利易出偏差.人民日报.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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