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销售类有关论文例文,与电话销售保险话术不规范其权利保护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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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主要条款.因此,客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存在的重大误解,可在合同成立后,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所规定重大误解情形,请求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客户在中对坐席所述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则可根据本条第一款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坐席存在欺诈、乘人之危这种情况,则可根据本条第三款请求解除合同,因此,只要坐席在销售中存在比较严重的模糊用语,客户请求解除合同理应得到支持.不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己购买保险产品时的“错误”理解进行理赔,这是否又能得到支持,比如上文提到,投保人驾驶机动车造成自身伤害,要求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用,法院是否会支持!在这里,我们通常想到的就是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再结合《合同法》第41条解决该问题,似乎就能看到一丝希望,《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要适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首先需要确认在销售中,坐席所述内容能否算的上格式条款,如果属于格式条款,则可以适用该法条的规定,然而,我们从字面意思对格式条款的概念进行理解,坐席在交流中所述内容很难算得上是格式条款,因为这并不符合格式条款概念中所要求的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予对方协商这些情形.所以投保人要借助格式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赔偿,适用格式条款这一规定就走不通了.因此,在笔者看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己购买保险时自己的理解去赔偿,只有可能在坐席存在严重误导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过错情况予以赔偿或者相应补偿.所以,对于以录音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因坐席介绍保险时话术使用不当而造成了误解,客户要求解除合同还比较容易,但客户希望按照自己的理解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这种可能性不大.
对于在签订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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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治销售误导的途径
销售保险用语不规范现象在生活中已十分普遍,保监会对这种行为也早出台了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如2008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寿险公司销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10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和约访行为的通知》均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2012年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也对电销人员的职业道德、销售规范问题做了严格要求.在销售误导久禁不绝的情况下,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人身保险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再次对销售误导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人身保险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针对不同销售模式和保险产品制定规范的销售用语,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须正确使用销售用语,禁止不当阐述.销售用语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并存档备查,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中心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更改.”这一规定虽对电销话术使用进行了细化,但未必就能产生好的效果,在笔者看来,销售误导这一问题久禁不绝,一方面在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在于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而根治销售误导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处罚力度,这样保险公司自然就会加强内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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