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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论文例文,与淘宝海外代购化妆品的法律问题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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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履行不到位即构成违约.最容易界定是否构成违约的,就是检验代购商品的质量是否存在瑕疵,一旦卖家代购的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不是正品,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家就可以拒绝接受该商品或者解除合同.若因该商品的使用,给买家造成身体上的损害的,也可以选择要求卖家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2.非现货代购

而在非现货代购行为中,买家与代购服务者之间达成委托合同,代购服务者在代购过程中必须要服从买家的指示,代购特定的化妆品,并且随时向买家报告,最终交付特定的化妆品给买家.如果因为卖家的过错给买家造成损失的,卖家要因此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买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检验商品的质量并且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卖家相应的报酬.

与现货代购形式存在不同的一点就是在非现货代购中,对于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而定.在现货代购中,只要代购的商品不是正品、质量有问题就可以认为买家违约;而在非现货代购中,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受托人的责任认定,除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外,受托人本身必须要有过错,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在非现货代购化妆品过程中,鉴定“卖家”的违约责任,除了必须给买家带来损失外,其主观上还必须存在过错.关于过错的认定,学者们认为,“卖家”作为专业的职业代购者,应该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购物经验,其能够在第一时间接触到代购商品,应该能够辨别商品的真假,尤其是化妆品,其质量的伪劣很容易分辨出.一旦代购到的是非正品商品的话,就可以视为是“卖家”的过错,没有尽到担保代购商品质量无瑕疵的责任,除非是那些必须经过专业仪器检测才能辨真假的商品,否则就视为是卖家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何撰写合同法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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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

在现货代购形式中,该合同构成买卖合同.一旦发生质量不合要求等情况的,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加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家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受损害的大小程度,可以合理要求卖家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在非现货代购形式中,该合同构成委托合同.法律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买家和“卖家”(即代购服务者)之间构成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如果代购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可以视为是“卖家”的过错才导致买家买到假劣商品,所以买家可以基于第四百零六条规定,要求“淘宝卖家”赔偿损失.

四、淘宝网化妆品代购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权确定

(一)我国现行解决方式

关于合同管辖权的确定引起的纠纷,我国明确规定解决的方式: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相关法律.关于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即为货物送达地,一般为买家所在地.所以一旦买家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卖家所在地以及买家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2012年8月,买家诉卖家的一起淘宝案例就揭示了现实生活中法院关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法院经查明认为买家和卖家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就默示《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对其双方都有约束力.《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及到购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种合同管辖权纠纷,一般认为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买家和卖家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外,当双方当事人利用淘宝平台成立合同时,就必然会选择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也就默示双方当事人接受《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的约束,此规则关于合同的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便于发生争端时双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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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笔者观点

根据传统的管辖理论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网络(如淘宝网等)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规定来行使管辖权.但是随着互联网所谓的无国界性以及网络空间的专有特点,这种传统的管辖理论具有滞后性,必然会遭到时代的淘汰.传统的管辖理论只提供了抽象的解决原则,对于具体的问题如被告住所地的认定、取证等都没有涉及,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

在现实淘宝网络等侵权案件中,很难依靠被告住所地来实现诉讼维护利益的目的.买家如果想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维权,只能通过调查服务器所在地、IP地址等来搜寻到在订立合同时卖家的所在地,无法据此来确定卖家住所地,更不用说到卖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跨市或跨省的成本较大.但是买家的住所地是确定的,在实践中有利于保护被害人,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便利,在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中保持均衡.在网络购物侵权中,往往买家即原告,适用原告所在地管辖权便于买家及时有效地提起诉讼,有利于法院的调查取证.而且淘宝上的诉讼标的一般数额较小,,避免消费者承担跨境诉讼的经济负担;当涉及到涉外纠纷时,消费者不需要跨境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属人保护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诉讼程序简易程度比较,适用消费者原地管辖原则不需要考虑被告的住所地、注册地、主营业地不在同一地方的情况.

五、结语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具体并了解“淘宝网”海外代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其特殊性.从立法上,无法完全规制代购这一行业和淘宝网的发展;从学术上,学者们对淘宝代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有不同的理解,无法达成统一.但是随着网络世界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完全或明确地处理网络侵权,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解释,勉强维持网络经济的发展.

随着“淘宝网”的日益发展,现有法律不可能完全适应其发展脚步.因此,淘宝网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了信用评价体制,并且将支付宝作为其唯一支付平台,默示买卖双方同意受《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的约束,取得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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