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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中国的法治在进程中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在这种法治视域下,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业已纳入法制发展轨道,那么如何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实现的问题,在某种层面上可以理解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的问题.本文认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基于中国特有的文化和社会发展历程不应简单的以“法治”代替一切,而应当从“道德准则”与“法律准绳”的双重维度来进行审视选择.只有这个涵盖了“道德准则”在内的法律系统工程运行良好,形成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也才能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才能实现人的最大幸福.
关 键 词社会治理法律实现道德准则法律准绳
作者简介:王广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07-03
一、问题的缘起
耶林在其短篇经典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开篇伊始即提出“法的目标是和平”的观点.但当“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旋律的现代社会,法的目标是什么却需进一步商榷,因为和平不一定和谐,而人类所追求的和谐,却是人的最终幸福.而在法治社会时代,法律越发彰显其独有的魅力.然而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法律文本本身及其作用的局限性和中国特有的法文化背景,单一的法治治理之道是无法满足当今中国社会和公民需求的,也是不符合现实治国之道的.同时,法律与法律实现效果之间在法治实践中也存在着种种反差,众所周知,法律本身不等于法律的实现.法律与法律实现效果之间的距离和反差,既是自有法律以来人类生活中的一个永久性矛盾和法学家们的一个永恒话题,也是现实中应该着力加以研究的问题.而当下中国,治理模式已经从革命转向了改革.在这特殊的历史时期,法律人肩负着的特殊的历史使命,法律研究者须以特定的时空为背景探索适合中国现代社会的治理之道,屏弃“德治”与“法治”之争,将“道德准则”与“法律准绳”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方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
二、乡土社会的道德准则
“道德”二字起源于老子《道德经》.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意思就是说可以言说的道,不是恒久不变的普遍的道,在他看来道是自然万物变化的规律,是世界的本原、根本.所谓真正的道是超越仁义、智慧等等一切人们所认识运用的处事法则.“上德不德”是老子对于“德”最简明的禅释.在他的思维认识中,真正高明的德行是超脱“德”的准则约束的.然而道德二字连用,成为一个概念,始于春秋战国时的《管子》、《庄子》、《荀子》等书.荀况不但将道和德连用,而且赋予了它较为确定的意义,即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道德,是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以来几千年的积淀.在古代中国社会有一整套完整的道德体系和标准,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和“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和为贵、忍为高”、“存天理、灭人欲”等等.因此,道德是治理国家和教化人民的基石.中国两三千年的儒学占主导地位的历史都讲教化、德教,讲修身养性、立身处世、安身立命,这些全都是德育的内容.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讲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所谓“八德”的优良传统.社会主义荣辱观所概括的“八荣八耻”正是我国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从历史的维度出发,现行社会所倡导的“八荣八耻”与古人所谓的“八德”之间是血脉相通、一脉相承的.而通常认为“人治”是和“法治”相对称而使用的一个语词,而且认为西方国家是法治的社会,中国(相对于西方)却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种观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臆断.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眼上,而是在于维系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在于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对于我们思考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现实的实证资料.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农业或乡土为根基的,视为乡土社会.中国的乡土社会孕育了中国特有的文化,那就是熟人社会的特有文化.在这个社会里,人们之间是以“道德准则”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和谐的.这种“道德准则”从功能主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说是起到了“法律准绳”的作用.然而,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公众的道德观念的取向和认知必然有所差异.道德观念是在社会里生活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它包括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它的内容是人和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依仗该社会结构的具体格局而决定的.从社会学的角度上来说,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能在合乎于归定的形式下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而法律则是国家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制裁的依据是现有的法律.面对法律,人们不再像(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敢)对待道德准则一样,他们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做出一定行为的时候,只要尚未有人因此种行为而受到实际制裁或觉得法律是不会责众的,这时他们就完全积极的行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而中国社会,传统或者说正统的道德中讲求的是“慎独”,即使是在没有外力和他人的督促或监督下,依旧会正常行事,即使是没有被人发现或者不会有实质的制裁,也会消极的不作为或积极的作为,换句话说就是道德准则会使人们自觉地遵守乡土社会中的各种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道德不是靠一个人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从道德是主动的.道德是可以为人所好的.这和我们常提及的“礼”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我们知道,法律和道德都是行动的指南,二者都是通过它们自身所包含的规则和原则而成为人们行为的指针.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二者的功效却是有着显著的不同的
法律是从外限制人,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人可以逃避法网,如果侥幸逃脱而未受到惩罚,人或许还会存有骄傲、得意的心理,但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系的,如果做了不道德的事(有可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心理上会觉得所做之事不被人们所接受,将会受人唾弃.三、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
纵观中国治国之道,自古及今有自然之治,王道之治,儒学之治,人治和法治.这些治国主张和方式互有冲突、交锋和交流.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演进,人们渐渐趋向于内涵着民主自由的“法治”,她是国家治理的高级阶段,她较人治更具有科学性、普适性、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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