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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严格责任,作为罪过责任的例外,是英美刑法中颇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在严格责任产生初期,其适用的确类似于客观归罪,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严格责任已经具有了绝对的严格责任和相对的严格责任两层内涵.而且,相对严格责任并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无罪推定等原则,能够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所包容,而且我国刑法中现实的存在严格责任犯罪,与其听人严格责任游离于刑法理论之外,不如对其进行系统清理,名正言顺的承认相对严格责任及被告的无过错辩护权,以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关 键 词】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严格责任制度一向被认为是英美刑法所特有的一项刑法制度,为大陆法系刑法传统所不容,对于我国刑法中是否能够引入严格责任或者说我国刑法中是否切实存在严格责任犯罪,学者们一直都持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发展到如今已经包含了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两层内涵,绝对严格责任自然为我国刑法理论所不容,但相对严格责任确与我国刑法理论相契合.
一、严格责任的内涵
严格责任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控方只须证明存在法定行为或法定结果,不问主观罪过且不允许辩护的绝对严格责任,另一个则是以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为代表的实行罪过举证责任倒置,控方在起诉时虽无需证明主观罪过,但允许被告以其主观无过错辩护的相对的严格责任.
二、相对严格责任能够为我国刑法理论所包容
对于我国是否存在严格责任,是否有必要规定严格责任,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绝对的严格责任在定罪时排除主观罪过内容,与客观归罪无异,确实与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相悖,也不符合我国的构成要件理论,为我国刑法理论所不容.但是,相对的严格责任则不同,它实质上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和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并非不要求主观过错,所以与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违背,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相契合.
(一)相对严格责任与我国刑法理论相容
首先,相对严格责任并不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相对严格责任只是不要求控方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但允许被告提出无过错的抗辩,法院只在被告无法证明其主观无过错时方依控方起诉的事实对其定罪处罚.所以,相对严格责任的本质为过错推定,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其无过错的责任,实质仍为过错责任的一部分,是实现过错责任的另一种方式,并非不问主观罪过而仅根据客观行为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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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相对严格责任能够更好的实现刑罚目的.刑罚目的存在于两个方面,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对严格责任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才能免罪,若其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无过失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告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者,相对检察机关更加清楚犯罪发生的具体过程,其无法证明无过失则要承担其未尽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此为特殊预防;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警示一般公众在行为时更加谨慎,提高注意义务,实现一般预防.
(二)相对严格责任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相契合
首先,相对严格责任与无罪推定并不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无罪推定的核心在于被告在未被人民法院确认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是一项程序性规定,而这与相对严格责任并不矛盾.因为,即使是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形下,只有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法院才判定其有罪,在这之前并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项基本原则.”而相对严格责任中对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否违背了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不容呢?笔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由被告承担对案件部分事实的证明责任作为该基本原则的例外已经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纳,最突出的例子便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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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法中现实的存在严格责任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绝对严格责任犯罪.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其倒置的是对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部分财产来源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非犯意的证明,不应将其理解为相对严格责任.而且,纵观该罪,涉及的都是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证明,而无关主观罪过的证明,所以只要被告存在其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无法说明来源的情形就能够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问其主观罪过为何,显然是绝对的严格责任.
丢失枪支不报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丢失枪支未及时报告可能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但法律并不关心其主观心态为何,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抗拒严重后果的发生都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罪责,丢失枪支不报罪适用的是绝对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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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相对严格责任并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无罪推定,能够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所包容,我国现行刑法中也确实存在严格责任犯罪,甚至是绝对严格责任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听任严格责任游离于我国刑法理论之外,“或者牵强附会的用传统的过错责任来解释,不如对其进行系统清理,名正言顺地承认相对的严格责任,并将被告人的物过错辩护写进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有的被告人遭受绝对责任的命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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