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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有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关于美国《公平贸易汇率改革法案》的法律缺陷问题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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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性低估”的政策,由于这种汇率政策并不构成违反《IMF协定》的强制性规定的操纵汇率,根据GATT第15条第9款,这种“汇率根本性低估”政策因其符合《IMF协定》的规定而自动符合WTO规则.其实,美国对于为何以“汇率根本性低估”替代“操纵汇率”法律概念心知肚明.根据美国1988年的《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美国财政部每年都需向国会做两次关于操纵汇率国家的报告,若财政部正式认定某个国家操纵其货币汇率,将触发双边谈判,以迫使相关国家停止操纵汇率行为.然而,尽管面临国会以及院外集团的强大压力,美国财政部在过去所有的报告中却从未认定过中国存在操纵汇率的行为.原因在于,美国财政部无法认定中国外汇体系的运转是以妨碍国际收支平衡调整或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为目的.由于认定操纵汇率需满足主观标准,而美国又无法认定中国具有谋求出口优势而操纵汇率的主观目的,“汇率改革法案”就抛弃操纵汇率的法律概念,换成不需要主观标准的汇率根本性低估的概念.但不管美国如何转换概念,只要一国汇率政策不构成操纵汇率,这种汇率政策就不构成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措施,美国就不能将这种汇率政策与贸易措施挂钩,并以反补贴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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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美国是否有权单方面认定它国汇率低估的问题

“汇率改革法案”中,美国规定了汇率根本性低估的判断标准,而且规定了判断机构为美国商务部.问题是,美国是否有权认定它国汇率低估呢换言之,如果政府之间就汇 率问题发生争议,是美国还是其他国际机构有权认定汇率低估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分析,必须仔细分析目前有关汇率政策的国际条约.从国际法层面而言,涉及汇率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有《IMF协定》和《WTO协定》.

首先从《IMF协定》角度考察美国的权限问题.《IMF协定》第4条第3款规定,IMF成员国在汇率制度方面所承担的程序上的主要义务为接受IMF的监督并与IMF磋商.《IMF协定》第4条第3款(a)赋予了IMF监督成员国履行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汇率义务的权力,该条规定:“IMF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实行,应监督成员国是否遵守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第4条第3款(b)还特别就IMF对成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督作了规定:“为了履行上述(a)项规定的职能,IMF应对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行使严密的监督,并应制定具体原则,以在汇率政策上指导所有成员国.各成员国应该向IMF提供为进行这种监督所必要的资料,在IMF提出要求时,应就成员国的汇率政策问题同IMF进行磋商等”.由此可见,成员国汇率政策监督机构为IMF.例如,20世纪80年代北欧国家认为瑞典货币贬值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于是向IMF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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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最后IMF并没有明确做出瑞典是否构成操纵汇率的决定,尽管在IMF内部广泛认为瑞典贬值行为有违反IMF协定第4条第1款第(3)项“避免操纵汇率”之嫌疑.由此可见,如果美国认为其他国家汇率低估,应向IMF投诉,由IMF启动监督与磋商程序.

其次从《WTO协定》考察美国是否有权认定汇率低估的问题.《WTO协定》有关汇率与贸易关系的内容体现在GATT第15条第2款、第4款和第9款.这些条款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成员方不得通过外汇行动阻碍GATT各项规定意图的实现,同时也不得通过贸易措施妨碍IMF目标的实现;(2)本协定不得妨碍一成员方依照《IMF协定》,使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3)在争端解决机构被提请审议有关外汇安排的问题时,它应当与IMF进行充分磋商;(4)WTO争端解决机构必须接受IMF有关成员方在外汇问题方所采取的行动是否与《IMF协定》相一致的认定.由此可见,从程序上而言,当WTO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汇率政策损害其在WTO项下的权利(如美国认为汇率根本性低估构成出口补贴),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时,就被诉方的汇率政策是否符合《IMF协定》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必须接受IMF的决定,WTO争端解决机构无权自行决断.姑且不论美国认定的汇率根本性低估是否符合《IMF协定》这一实体性问题,仅就程序性而言,连WTO争端解决机构都无权认定汇率政策问题,更何况WTO的一个成员方呢

最后,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明确规定,禁止未经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而采取单方面贸易措施.一国汇率是否构成根本性低估,根本性低估是否构成阻碍GATT协定意图的实现、汇率根本性低估是否因符合《IMF协定》而豁免WTO项下义务,对于这方面的争议必须先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征询IMF决定方可做出,岂能由美国单方面立法,规定某种汇率政策等同于出口补贴措施,然后单方面设定根本性低估的标准、再通过国内商务部单方面认定,最后单方面采取贸易措施如果美国做法能够成立,那么,其他国家是否也可以这样立法:严重滥发国际货币的行为构成出口补贴(因为严重滥发国际货币会使该国际货币的汇率严重低估),其他国家可对该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四、关于汇率根本性低估与出口补贴的关系问题

即使退一步,假定美国可以将汇率政策与贸易措施挂钩;进一步假定美国有权单方面认定何谓汇率根本性低估.接下来的问题是,汇率根本性低估是否符合出口补贴的认定标准.由于“汇率改革法案”针对中国意图明显,下面以人民币汇率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为例加以论证.

对于人民币汇率是否会构成补贴问题,国内外学者存在着较大分歧.在国内学者中,尽管绝大部分学者认为人民币汇率不会构成WTO体系下的出口补贴;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从WTO下补贴的构成要件看,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与出口补贴的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在国外学者中,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魁北克大学(University of Quebec)的Marc Benitah教授早在2003年就曾撰文提出,尽管在WTO下将中国的固定汇率制度指控为补贴并不容易,但还是有可能的.与此相对的是,也有学者认为人民币汇率无法构成SCM协定下的出口补贴,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之一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领域的著名律师、曾在1995年至2003年期间担任WTO上诉机构主席的James Bacchus先生.他于2006年9月12日就一份国会议案(H.R.1498,the Ryan Hunter Bill)向国会议员Jim Jarrett发出了一份律师函,明确表达了其反对将人民币汇率制度认定为SCM协议下的“补贴”的观点.就James Bacchus先生的观点,即使是在这个问题上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学者也承认,“James Bacchus先生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声望卓著的专家,其关于WTO事务的观点当然应该得到尊重”.

笔者赞同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构成出口补贴的观点,除上述学者的理由外,补充如下理由以资佐证:

第一,企业的生产和出口条件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行为而受影响,而被SCM协定管辖的出口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收入价格支持.SCM协定第1条对财政资助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列举:(1)政府、公共机构或政府委托私营机构从事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予、贷款、股权注入)或资金或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2)豁免或不征收政府本应征收的收入;(3)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对于作为补贴的一种独立形式的价格支持,SCM协定并没有作出类似于财政资助的规定或列举,但它通常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的措施使价格维持在一定的价格水平或区间.一般认为,财政资助的列举清单应当是穷尽式的,而汇率政策并未列在其中.

第二,WTO争端解决实践已经表明,不能仅仅依据汇率政策使出口商受益的事实,就判定政府对这些出口商给予了SCM协定下所要求的财政资助.在“美国出口限制案”中,专家组指出,“不能将所有在经济理论上可能对贸易产生潜在扭曲后果的政府干预视为SCM协定下所定义的补贴,否则,‘财政资助’要求将被这样一种情形所替代,即系争政府措施被普遍地认为是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补贴.”专家组进一步指出,“SCM协定的起草者们希望避免产生这样一种消极后果,即任何可能有利于出口的政府措施都将被贴上补贴的标签”;“SCM协定的谈判历史表明,SCM协定第1条的财政资助是将政府措施限制为经济资源从政府到私人实体的转移,政府措施起到的效果应当是,其直接地将一些具有价值的东西(无论是金钱、货物还是服务)提供给私人实体”.专家组结论认为“只有那些从公共账户或政府预算中产生费用的措施才可能构成补贴”.对于人民币汇率机制而 言,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需要用人民币购买出口企业因出口而获得的外汇,以控制汇率的大幅浮动,但是这种结汇的过程并不存在公共资产向私人出口商之间的转移,因为国有资金并未在这一过程中从公共机构向私人出口商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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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专向性的认定问题.退一步,假使汇率根本性低估构成补贴,但要认定构成出口补贴,还必须论证该种补贴具有专向性.国内有学者认为,“专向性”问题,是最容易得出结论的,其理由在于“既然货币兑换只存在于对外贸易的结汇领域,那自然只有对于出口企业才存在汇率的问题”,因此“企业专向性”是可以认定的.此观点值得商榷.人民币汇率政策(操纵汇率除外)不是针对特定产业或企业,它适用于整个中国经济.汇率政策作为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目标在于维护中国经济与金融外汇市场的稳定.尽管汇率政策稳定有利于出口,但出口不是中国汇率政策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国外许多学者对于美国指控人民币汇率机制构成补贴是否能够过“专向性”这一关表示怀疑.迄今为止,在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反补贴的13个案件中,凡是有关人民币汇率构成补贴的指控均被驳回,商务部认为单一的人民币汇率不是针对特定企业或产业,因此不符合专向性要求.

五、中国应对美国“汇率改革法案”的对策问题

从现实国际政治关系角度看,现存的强国不愿意看到一个潜在的大国的崛起.如果说在中国入世前美国可以依靠贸易领域政策制约中国的发展势头,那么中国的成功入世,美国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自如地利用不公平贸易手段牵制中国.中美人民币汇率争端表明中美经济战略博弈与争夺由实体层面开始进入虚拟经济层面,由贸易领域进入到金融领域,中国过早地被拉入大国金融博弈之中,这是作为一个正在实现经济体制和发展模式转轨的发展中大国所始料未及的,金融外交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前沿.一场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又将中国推到了金融博弈的中心.全球经济的衰退所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将会对中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更大的压力.有分析人士认为,美国奥巴马政府力图恢复并提升在美国本土生产的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人民币升值施压将会是一场中美“恶战”.美国对中国汇率施加压力是多管齐下,政治、经济、法律多个层面,双边、多边各个平台综合展开,“汇率改革法案”的提出与众议院通过,只不过是美国策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中美汇率的争端,中国既要敢于从法律上坚持汇率主权,同时又要有理有节多层面同美国博弈,甚至可以考虑一旦“汇率改革法案”成为法律后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人民币汇率改革要坚持汇率主权在我的原则

在国际法框架下中国是否拥有确定人民币汇率的主权,换言之,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是中国有权说了算,还是美国有权干预这是从法律层面分析中美汇率争端的基本前提.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是1978年通过对IMF协定的修订而形成的国际货币体系.根据修订后的《IMF协定》第4条有关“外汇安排”(Exchange Arrangements)的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1)以特别提款权或除黄金之外的其他尺度作为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标准;(2)通过合作安排,建立本国货币价值与其他成员国货币价值的关联;(3)成员国所选择的其他外汇安排.由此可见《IMF协定》有关汇率制度的核心是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任何汇率制度.在当前国际货币体系下,从法律上而言,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拥有其汇率主权,自主选择汇率机制的权利是基本权利、是位于第一位的权利.

应当指出,国际汇率制度的安排比国际贸易制度的安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隐蔽性,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影响尤其关键.80年代日元在“广场协议”框架下的升值给日本造成长期的经济衰退、90年代亚洲国家汇率安排失策导致亚洲金融危机就是明证.在汇率问题上,中国一方面要毫不犹豫坚持国家汇率主权的法律原则,牢牢把握人民币汇率改革的主权,不受制于任何其他国家;另一方面,要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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