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方面论文范例,与人大信访:中国信访改革方向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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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施侵权的地方当局也会多少有所顾忌.以此看来,任文仅仅以“解决问题”的比例来判定信访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的成本与其效益之间不成比例,也可能有失偏颇.本篇论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wenxue/030105074.html
任文认为,当前信访制度已经走入了死胡同,成为难以解开的死结.而解开这个死结,需要寄希望于信访制度之外、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层面的改造.寄希望以民主建制解开信访死结,确实十分诱人.问题是,这个解决方略短期内恐怕难以实现.中国社会的情形,决定了太过激进的民主转型和制度变革可能导致难以预期的社会后果;一旦发生社会不稳定,真正受害的必将是普通大众.在此方面,我们已经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因此,正如有论者指出,信访制度的改革应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联系起来,采取渐进方式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改革,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理顺各类信访的处理渠道和树立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威.[6]所以最稳妥的方式,是在现有的制度架构内推动改革.就中国的信访体系而言,其本身蕴藏的正面功能值得我们进一步挖掘.
当然,笔者并非否认目前信访制度的消极效应.实际上,任剑涛先生和很多批评者所认定的关于该体系运作导致的种种后果确实存在,而且相当严重,如部分信访人的偏执和基层政府的暴力截访等,由此在实践中导致各方精力、资源耗费过多和国家政治认同流失.所以,信访制度确实需要改革.但是,批评者们所揭示的信访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党政信访体系上.我们发现人大信访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多的积极功能和较少的负面效应.在今后的改革中,如果能以人大信访为主整合现有信访体系,更多地发挥人大信访所特有的监督协调和政治参与功能,将有利于解决当前的信访困局,促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
人大信访、公民权利救济与法治建设
在我们对S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的工作实践研究中,发现与存在诸多问题的党政信访体系相比,人大信访具有更多的正面功能.原则上,人大信访部门虽然接受所有事由上访人的来信,但当面接访的案件都是涉法涉诉案件.他们受理的很多信访案的缘由,并非因为现有研究包括任文所普遍认为的民众“信访不信法”或者司法不公而导致.相反,在这些案件中,上访人在前期都首先诉诸于司法救济,很多也得到了比较公正的判决,涉案各方对判决结果本身也无争议.但是,有些当事人之所以仍然上访,是因为被告方利用相关法律规定漏洞事先隐匿了主要财产,使得判决赔付无法执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审法院尽管也想尽力执行,但这往往需要相关行政机构的配合.在现行体制下,一审法院往往因为行政级别低、权威不足等原因而难以得到相关行政部门配合,使得法律尊严受到挑战.如在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肇事出租车驾驶员、车主和担保人等多名被告均拒不配合执行判决赔偿,并且都隐匿了主要财产;而受害人身受重伤,却难以得到起码的赔付.一审的区级法院打算拍卖肇事出租车营运车牌赔偿原告,但又面临政策障碍和权威不足,难以得到市交通局等多个相关部门配合过户,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受害人家庭于是上访.在此情况下,人大信访办利用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出面组织协调相关司法、行政机构共同破解政策障碍,为最终解决问题铺平了道路.这种监督和协调,不但使得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为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解决了难题;因为法院判决案件难以执行不仅会影响相关部门的权威,而且上访人的信访活动也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但此前各方都因为面临政策障碍、担心承担责任而难以相互配合.人大信访机构的协调为各方协作破解政策难题提供了机会和平台.因此,在这些案件中,无论是信访人还是相关的法院和行政部门,都十分感谢人大信访办.这样的协作也对解决类似的疑难问题具有示范效应.对于很多疑难案件的被执行方来说,他们实际上都具备赔偿能力.但因为现行法规的漏洞,这些被执行方极力逃避赔偿义务.由于人大信访部门牵头破解政策障碍,他们最终不得不履行了法律义务.这样的结果对类似的“老赖”们产生了很大的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
实际上,这样的信访处理方式对于S市人大信访办来说颇具典型性.我们发现该办在工作实践中遇到难题时总是想方设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尝试各种方法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解了很多信访难题.在如上所述牵涉多个部门的司法案件的执行中,只有在人大信访办牵头协调后,这些难题才得以解决.而人大信访部门之所以能够协调这些行政、司法部门,是因为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具有相对超然的权威.理论上,这些行政、司法部门都需要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而在实践中,这些部门至少在形式上要遵守这一规则,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他们也接受人大的协调.因此,这样的信访体制越有作为,不但不会如批评者所言那样导致法律规则愈加疲软,而且实际上维护了司法权威.
人大信访、政治参与和民主建设
人大信访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常委会履职服务的重要职责;其工作并不仅仅是参与具体案件的协调处理.实际上,权利救济只是人大信访的派生职能,其主要职能则是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人大信访是人大常委会实施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制度化渠道和重要基础,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信息来源.信访是人大与民众保持经常性联系、收集民意,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从S市人大信访事项的内容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系信访人向国家机关提出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信访办则认真分析来访来信中反映的典型性问题,形成专题分析材料,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有效支撑和依据.信访工作对于人大的主要职能立法工作也非常重要.S市人大信访办注重从群众的来信来访中捕捉社会热点问题,并将群众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汇集整理,报告给常委会.其中很多重要意见都在立法中得到体现.[7]信访办还特别重视同类信访事项的深度研究,注重分析探索导致这些问题的社会机制,归纳出根本原因,进而为人大立法解决重大问题提供建议和依据.这些都充分发挥了人大信访在推动立法和优化公共事务决策方面的积极作用,不但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此类问题的依法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人大信访部门对于建议、投诉案件的受理以及对同类重要问题的深入调研,也成为人大联系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参与方式,有利于促进信息沟通和加强民主建设.此外,通过信访参与,使得普通市民大众能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也得以培育和发展.这些都是人大信访的重要优势.对照S市人大信访办的工作实践,我们发现很多对于信访体系的过度批评是因为对信访系统未加区分而全盘否定.如一些主要的批评认为,信访制度具有浓厚的权大于法的“人治色彩”.信访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非规范性、非程序性、非专业性、缺乏交往理性和结果的高度或然性等问题.因此,强化信访将有碍于国家法治建设.[8]但实际上,这些批评并不完全合理;或者说至少人大信访在这些方面并不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就规范性而言,人大信访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处理涉诉信访,其主要是作为司法救济的过滤机制、补充机制和疑难处理机制而存在.人大信访本身所具有的法制性和规范性,要求该信访机构高度重视程序规范.他们不仅能够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保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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