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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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公司设立时,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件之一,公司章程具有明确的法定地位和作用,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就成为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的最重要法律文件.因此,笔者对公司章程的内容、性质、效力做简要分析探讨,籍此呼吁和强化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们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遵守给予更多的关注.
关 键 词:公司;公司法;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存在着四种观点.第一,契约说.即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股东成员之间权利义务之契约.此为英美法系国家流行之观点.在我国,亦有学者将公司章程之契约性质分解为二,即公司与成员之间协议,以及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第二,合同说.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符合合同特征,因此公司章程为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之合同.第三,规章说.即公司章程是根据法律规定与授权制定的公司规章.章程之于公司如同宪法之于国家,其效力必然及于公司及其成员.第四,自治规则说.我国学界通说,即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之根本规则.
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公司章程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各方的尊重.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是公司的内部契约,其对所有股东和公司本身都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及效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条款根据是否由法律规定,可以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第一,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对于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有义务必须一一记载,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第二,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如果说记载事项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第三,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未作规定,发起人或者股东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一经记载,效力与相对记载事项相同.如某事项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
我国《公司法》第25条、82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笔者认为,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在章程中重复,除非是对股东的权利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列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公司章程应当记载“重要的具有相对稳定的事项”,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人选,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既麻烦又无实际意义.
公司章程的关于公司法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公司章程之效力究竟应包括何等内容?从中国现行公司立法来看,只对公司章程之对人效力和违反公司章程之后果立有规定,对公司章程之时间效力并无明确规定.
1.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即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时间效力没有明文.公司法学说上,对公司章程之生效时间,目前不同观点有三,一种观点基于对公司章程“契约说”的认识,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章时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应自公司成立时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别对待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然对如何区分对待,又有两种相异观点,一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创立大会通过时生效;另一种观点则从公司章程内容角度观察,认为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自签字盖章时生效,调整其他内容者的自公司成立时生效.相比之下,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关于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仍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办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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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即公司章程对哪些人产生约束力.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一,约束主体和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第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三、结束语
总之,公司在设立初期就必须具备公司章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拥有其独立的章程,作为公司成立的基本必备条件之一;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如果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没有公司章程,必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公司章程肩负着调整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职责.因此,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考虑周全,力求内容详尽、用语准确而无歧义;章程的重要性要求其制定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可行,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章程不应该简单地抄录《公司法》条文,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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