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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进行研究和交流,才能给世人一个中肯的说法,那种把视角固定,企图割断历史是不够明智甚至是愚蠢的行径.也可以说,法律的比较法研究永远是历史的,也是未来的.该书后半部分对于各大法系的描述,也都流淌着比较法精神的熠熠光辉.从作者对法系分类的定夺,到对各法系特点的阐述,各国民法典的比较研究等,都不只是停留在比较的表面,而是试图挖掘这类法律现象下深层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意义.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比较法研究和通过比较法研究就法学问题进行活泼的国际交流还有其他的各种功能:它打破那种不加反省的民族偏见;帮助我们明确认识我们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际间的相互理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的,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刺激本国法律秩序的不断的批判,这种批判对本国法的发展所作的贡献比局限在本国之内进行的‘教条式的议论’要大得多.”
不难看出,比较法学方法对一国法律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理论层面来看,比较法学方法的贡献引人瞩目.比较法学就是从超国家的角度,以比较的方法对本国和其他国家法律进行考察研究的学科.比较法学的直接目的是完善和改进本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其最终目的是指出不同民族国家法律的不同与共同之处,力求最大程度避免冲突并获得最普遍的和谐,最终能够是一国的法律能够做到与国际衔接,紧跟历史的步伐.而毫无疑问,我们更应关注我国的法律现实.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和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不可否认已有巨大进步:不再只对自己的法律和理论盲目自信,开始用比较的眼光关注外面的理论和实践.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会参考他国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方法,学者们也会研究别国学者的相关理论.
但就目前而言,我们的这种比较至多只是一种方法,而没有内化成为一种信仰,因此在进行比较法研究的时候每每总是急功近利而无法深入.就立法过程为例,我们会考察各国法律的规定如何,也深入考察造成这种差异的社会历史原因,但是我们可能还是在孤立地看待问题:因为造成一国法律规定特色的因素十分复杂,甚至包括那些从事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至公务员的观点行为等对法律规则的影响,而这些常常是被忽视的盲点所在.同时不乏带着先见从事比较法研究的事例:目的可能是为了证明某一法律的优点,而不论这一法律是不是研究者的本国法,都会影响研究者比较的结论――只是收集对其先见有利的材料,并加以有利于这种倾向的分析,即使在研究中看到了与自己观点相悖的苗头,也要回避或不辞劳苦的加以谬解.因此,树立比较的精神,培养一种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眼光,从而引导我们正确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才能“授之以渔”.
当然,比较法并非是一剂包治百病的良药,防止在倡导比较法中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不容忽视.在当今的法学研究中此种流弊已有所显露:认为外国理论及实践成熟,必然优于我国,从而不假思索地照搬照抄.对此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对本国法的妄自尊大和妄自菲薄都是不理智的做法.因为每一种法律思想都组含着特定的文化和地域色彩,即使表面上以“普世法”面目出现的法律或思想暗中仍与某种地方精神有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正是这一特点走向极至便可能导致法律地方主义.而且扩及世界范围,国家就可能成为这种地方主义的小团体.比较法精神的培养也有益于革除这一流弊,用比较的眼光拓宽视野,才能更好地体现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和要求.
参考文献
[1][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总论[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日]大木雅夫.比较法总论[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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