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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类有关论文范例,与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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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王某因腹痛去医院看病,经检查得知他患的是急性阑尾炎,后医院决定对王某进行阑尾切除手术,但在伤口缝合阶段,医院却将一块纱布留在了王某的腹腔内等

在一列南下的火车上,一名孕妇突然分娩,恰巧这列火车的乘客中有一名妇产科大夫,于是这名大夫就帮忙进行分娩,但由于手术条件有限,孕妇又属于早产,胎盘剥离不完全,造成了该孕妇大出血,并导致了最终的死亡等

一名男子在非典期间被确诊为非典型性肺炎,在住院期间,该男子由于担心自己可能见不到家人的最后一面,遂趁深夜值班大夫打瞌睡时,私自离开病房回家探亲.医院得知后通知了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采取了强制措施等

以上三种情况形成了三种性质不同的医患关系,在这些具体的关系中,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呢?

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应该说是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为什么医患之间的纠纷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呢?我认为主要源于几个原因:第一个方面,应该说医学本身是一门发展得还很不够完善的科学,之所以说它不够完善,就是由于人类对疾病、对人体本身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目前在医院中,患者所享受的这些医疗服务,应该说还不能够完全赢得患者的满意;另一个方面就是随着这几年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大家都知道,当我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必须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就是最近几年由于我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卫生体制的改革步调还显得不够协调一致,所以城镇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不能满足人们日益提高的对卫生行业的需求,致使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


大学生如何写医疗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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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每个人都会去看病,当你来到医院,挂了一个专家号,或者你到医院接受了某种手术,你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呢?我们认为,医患之间建立起的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发生在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二者之间,而这二者又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这种委托的事实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换句话说,患者正是由于信任医生,所以才到医院寻求医生这种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服务.我给大家讲几个案例,大家可以考虑一下,在这几个案例中,医患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

张三,由于打球的时候把脚部扭伤而来到了某医院,到达医院之后,张三挂了一个骨科的专家号,接受了治疗,专家为他开据了相应的药品,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医疗合同关系,这个可能是我们平时在社会上见到最多的一种医疗法律关系.但有时候我们会发现,患者和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是一种合同关系.比如在一班列车上,忽然有一个孕妇早产,列车长会在车厢中询问是否有同车的乘客是医务人员,如果有,希望他能够为这个早产的孕妇分娩.这个时候,如果车厢中有一个医生,他为孕妇进行分娩的行为是不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呢?很显然,在第二个案例中,这个好心人和这个早产的孕妇之间,并不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而是我们法律上称之为的无因管理关系.这种无因管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这样描述: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就构成了无因管理.实际上也就是我们老百姓平时爱说的学雷锋行为.在这个案例中,应该说,为了从法律上鼓励更多的人去做一些学雷锋的好事,因此,法律上应当相应降低这名医务人员在救治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举个例子说明,比如这个产妇由于分娩的时候胎盘剥离不完全,造成大出血,且出血很多,列车上的医疗条件非常有限,尽管这个好心的医务人员尽了全力,但是产妇还是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了,那么我们能不能追究这个医务人员的任何法律责任呢?和这个相似的,我可以给大家再讲另外一个案例,在北京有一个医院的院长是一名儿科专家,有一天晚上,他睡着觉,被邻居叫醒,为什么呢?因为邻居家的小孩癫痫发作、高烧抽搐.邻居把这名院长叫醒之后,希望院长能帮助他的孩子,能给他的孩子治治病.这名院长披着睡衣就跑到了邻居家,帮助这个孩子做了一些物理性的降温,比如说用酒精擦身体,又抠他的人中(穴)、脚心,希望能够刺激这个孩子以恢复正常的状态.没有想到的是,这些措施采取之后效果并不是很明显,院长立刻通知这个孩子的家长,告诉他们赶快去找救护车,赶快拨打120.结果120到了之后,孩子在送往附近医院的途中死去了.孩子死后,患者的家属告了这个院长,理由是他认为院长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延误了孩子的治疗.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该说这名院长和这个患者之间,或者说这名院长和这个孩子以及他的父母之间,并没有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而只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院长是出于一种好心,实施了一种救助行为,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由于院长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所以不能够追究这名院长的任何责任.

综上,我们会发现,在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中,除了我们最常遇到的合同关系之外,还会有一种医疗法律关系,就是无因管理关系.我再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大家考虑在这个案子中,医患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比如在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期间,我们大家都知道,医院承担着很繁重的抢救传染病病人的工作.有一个“非典”病人已经被确诊,但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他拒绝医院的治疗方案,加上后期他又惦记着家中的孩子,所以翻窗从这个医院逃跑了.这个患者逃跑以后,我们的医院对这个患者要采取怎样的行为呢?医院要做哪些事情呢?我们知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这个时候,医院必须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把这个传染病病人强制押解回治疗地点进行救治.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这个“非典”病人和医院之间,既不是一种合同关系,也不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医患关系,这种医患关系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强制诊疗关系.这种强制诊疗关系具有一种特别的强制力,也就是它区别于我们以往的病人看病.大家都知道,以往病人去看病,病人有一个自主的权利,就是他可以选择是否去看病.但对于强制诊疗关系来说,每一个病人,比如“非典”病人,他们都有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必须要接受医院的治疗.目前,我们国家的强制诊疗关系主要针对以下几种病人,第一种就是我刚才提到的传染病病人,特别是甲类传染病病人,比如说鼠疫、霍乱,还有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控制型的传统病病人,像刚才提到的“非典型性肺炎”病人;第二种比如精神病人,具体指那些对他人有攻击性伤害可能的精神病病人,我们也是要采取这种强制的隔离治疗方式;第三种属于强制诊疗关系的情况,比如说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一类的、国家计划内的免疫的疫苗,比如说脊髓灰质炎的糖丸还有百白破这些一类疫苗,儿童必须要接种,如果不接种,他是不能够入学或入托的.托儿所和学校发现这个孩子,没有接种一类的计划免疫类疫苗的时候,也应该要求他的监护人去接种机构接受接种.所以,应该说这三种情况下,医患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一种强制的诊疗关系.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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