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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类有关论文范例,与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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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还有一些很特殊的情况,比如我们举例,目前很多医院针对患者实施了一种实验性医疗合同,这个也是很特别的.什么是实验性医疗合同呢?
关于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医疗法律类有关论文范例
;实验性医疗合同,主要发生在一些特殊药品的临床实验期间,也就是说有一些药品在正式上市之前,是首先要在临床上进行临床实验的,这个时候的药品应该说还没有获得完全合法上市的资格,只能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临床实验基地进行小范围内的临床实验,此时如果医院要求患者配合医院的临床药物实验并和患者签署一个临床实验的同意书的话,这种合同关系应该说就属于试验性医疗合同关系.这种实验性医疗合同关系很特殊,为什么说它特殊?因为这种合同关系往往是具有无偿性质的,也就是说医院往往不收取患者的相关费用,而患者实际上也是基于一种协助或者说一种为医学事业作牺牲的精神而配合医院进行临床实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医院必须按照现有的法律,充分地履行一个实情告知的义务,让患者充分地了解这个药物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这个药物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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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回过头来谈一谈前面提到的第一类,也就是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应该说医患之间的关系很特殊,为什么说它特殊?因为医疗合同在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分则中并没有列出,也就是说医疗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办法找到与之相匹配的名称,所以我们称为“无名合同”或者叫“非典型合同”.应该说医疗合同有很多特殊之处,第一个特殊的地方就是医疗合同的主体非常特别,尤其是对医方身份的要求更为具体.医疗合同的合法主体应该是经注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果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就不能成为医疗合同的主体.另外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医疗合同中所约定的主要内容,一般是不包括结果的,它属于一种手段之债的合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老百姓平时所签署的合同,一般都是约定履约结果的.当你去买一台彩电的时候,你到了国美家电城和销售商签署一份销售合同,国美会承诺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给你送去一台什么型号、什么规格、什么价位的彩电.也就是说,当双方履约前,双方可以预见到合同履行后的结果,即买方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一台什么品牌的彩电,而卖方可以在履约后得到相应的货款,所以说这样的合同是可以约定履行结果的.而在医疗合同中,我们往往不能约定合同履行的结果,为什么呢?这是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加上每一个个体自身的体质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所以即使再好的一个医生、一家医院,也不会对患者承诺手术一定成功并且没有任何风险,或者说手术之后你的病可以完全康复.对于医院和医生来说,他们在合同中会对患者做出什么承诺呢?他们的承诺内容仅仅是,承诺我这家医院或者我这个医生,会尽我的全力为患者提供最好的治疗手段,这个最好的治疗手段必须是合法的,而且要符合现行的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至于这个手段在你这个病人身上最后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应该说在医疗合同中是很难约定的.所以,我们广大患者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不能说为什么我来治病没有治好,应该说按我们人类现有的医学水平,目前还是有很多疾病是无法治愈或者痊愈的,因此患者也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去接受这个现实.

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在医疗合同中,有的时候医院可能会约定一些关于人身免责的条款.我举一个例子,有一些医院在和患者签署比如手术同意书的时候,会在同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该手术风险极大,如果发生不测,医院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有的医院说:该手术风险很大,建议患者不要实施,但患者坚持要实施,所以发生一切不测,与我院无关.应该说这样的免责性约定是无效的,医疗合同也是如此.我们的患者都知道,比如我刚才提到的手术同意书中关于人身免责性的这种条款,就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是不能够免责的.那么,是不是发生了损害结果之后,就完全要医院承担责任呢?这个时候一定要把握一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医院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过错,那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有一个高龄的产妇,已经39岁了,她在临产的时候,由于身体体质比较弱,所以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不是很顺利,胎儿在母体中出现了宫腔内的呼吸窘迫症状,这种情况下,医院及时地做出了剖腹产的决定,应该说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剖腹产后取出胎儿,发现胎儿已经有明显的过敏反应,与此同时又有呼吸困难的症状,比如面色发干、面色发紫,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又做出了决定,要对这个胎儿进行气管插管,在做了气管插管之后,经过一番抢救,胎儿仍然没有被抢救过来,最后死亡,作尸检的时候发现,胎儿的死因是过敏性休克,同时又存在脑缺氧的现象.上述案件中,我们该怎么去看待这个胎儿的死亡呢?由于胎儿在母体腹腔内,有呼吸困难的现象,应该说他的呼吸困难,自然会刺激胎儿的呼吸中枢导致胎儿吸入母体内的羊水.这个羊水大家知道,是含有粪便、胎毛和细菌等物质的.当吸入羊水后,胎儿可能会出现吸入性的肺炎,由于这些异物进入胎儿体内,可能会发生一些过敏反应,所以应该说在这个案件中,胎儿死因的这个过敏反应和医院的救治是没有关系的.另外在这个案例中,可能医院的医生已经对胎儿的父亲交代了病情,但是由于孕妇属于高龄并且出现了宫内窘迫这种极危症状,所以发生这种不测也是无法避免的.医院在整个抢救过程中,如果在履行治疗手段时没有过错,那么医院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那么这样的免责性约定就是无效的.

我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知道,肝癌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在肝门附近,它的解剖位置比较复杂,在肝门附近出现这种肝癌肿瘤的话,如果要切除是非常困难的,这已是医学上公认的,因此它的医疗风险非常大,成功几率很小.有一个病人患有原发性肝癌,并且位置在肝门附近,医院和患者签了一份手术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这个手术风险很大,如果发生不测,医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在术中没有备足相应的血液,大家知道,肝区的血管很丰富,术中一旦出现出血,很可能会引发大失血,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及时地补足血液,而医院在术前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没有准备充足的血液.结果,由于医生在术中挑破了肝门附近的静脉,出现了大量的渗血,又没有及时地给患者输血,最后患者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了.在这个案件中,能不能以手术同意书中所约定的风险很大,成功几率很低为由,而使医院免责呢?我们说在这个案件中,医院不能免责.为什么医院不能免责呢?因为医院存在着过错,这个过错表现在,它在术前应该预见到术中出血的这种并发症,它预见了但没有采取充分的准备,且由于它没有充分做好术前准备,导致了患者失血过多而死亡.所以,即使在合同或者手术同意书中,双方约定了所谓的免责条款,这种免责也是无效的.

在医疗合同中,还有一个关于时效的问题.我们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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