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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案文学与法律、伦理相融并包,联系紧密.法官以智慧来进行判案的“智判”中渗透的法律精神成为公案文学的特质.而元明两代公案文学在和法律的关系方面又呈现出许多转承变化和可比较之处.元代的公案文学的智判不符合法律,而明代公案文学智判则符合法律.
关 键 词:公案文学元明法律比较
元明公案文学主要指元、明两代与审案、判案有关的戏曲、小说等文学样式.在元代主要的艺术形式是元杂剧,现存《灰阑记》、《陈州粜米》等十余种,在明代主要表现在拟话本和白话短篇小说集上,包括“三言”“二拍”、《百家公案》、《海公案》等小说集.公案文学往往包括案发、审案、判案等几个环节,而其中官员运用自身智慧所作出的“智判”作品在当时深受欢迎,甚至家喻户晓,这与其文学与法律相融的特质是分不开的,民众从智判作品中既获得了文学的娱乐性、欣赏性,又间接吸收了法律的知识性、趣味性.本文试从学科交叉的角度探讨一下元明公案文学中的智判与法律的关系.
一、公案戏的智判大多未遵循法律
元代公案戏的智判方式许多都未遵循当时的法律,是“违法”判案.如:《蝴蝶梦》(关汉卿撰),在这部作品中,葛彪打死了王老汉,王老汉的三个儿子中王大出于报复,又打死了葛彪.王氏三兄弟却都主动愿意承担罪责,王老汉之妻因为王老三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就让老三承担罪责.这是冒名顶替,虽然在道义上是义重如山、深明大义,但是,在法理上却讲不通.后来包拯又让赵顽驴顶替了王老三受刑,这看似合理合法,大快人心,在法理上却仍旧讲不通.因为顶替受刑无论在哪一个朝代都是不允许的.首先,包公是宋代人,如果按照宋代的法律来看,赵顽驴的盗马罪不足以判处死刑,“诸盗贼私马牛而杀者,徙二年半.”即使是可以判死刑,那么赵顽驴顶了王三的罪,赵顽驴的罪又由谁来顶呢?可见,如果按照宋代法律看,《蝴蝶梦》的判案并未遵循宋代的法律.其次,从作者所生活的时代来看,关汉卿是元代人,如果按照元代法律,杀死残害父亲致死的人是不必承担法律后果的.“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可见,如果依据元代的法律,王家兄弟不仅不必承担任何罪责,打死王老汉的葛彪还应该给王家出五十两烧埋银.因此,《蝴蝶梦》的判案也未遵循元代的法律.所以,从《蝴蝶梦》来看,元代公案戏的智判并未遵循法律.
另一部元杂剧《鲁斋郎》智判中也有不合法律的地方.鲁斋郎作恶多端,但按照宋代法律是不足以判处死刑的,《宋刑统户婚律》规定:“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而奸罪所应受处罚仅是徙一年半.再加二等也不足以判处死刑,可见《鲁斋郎》的智判未遵循宋代的法律.再按照作者所在和所反映的元代的法律看,元律维护贵族、官吏、僧侣、地主的特权,鲁斋郎更加不会被判死罪.所以,如果根据元律判断,包公判鲁斋郎死罪也是不符合元代法律的.
再从包拯致鲁斋郎死罪的方式上看,也未遵循法律.包拯改“鲁斋郎”为“鱼齐即”,使皇上批准斩罪,这种随意的修改有欺诈的成分,在宋刑律中是不允许的.《宋刑律诈伪罪》规定:“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徙两年.”元代承袭宋代法律,应该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从以上两部公案戏来看,元代公案作品的智判大多未遵循法律.
二、明代公案小说的智判大多符合法律
1.从明代拟话本公案小说来看,大部分判案遵循了明代的法律规定.如:《警世通言》第十五卷《金令使美婢酬秀童》中,作者写道:“原来大明律一款,捕盗不许私刑吊拷.若审出真盗,解官有功.倘若不肯招认,放了去时,明日被他告官说诬陷平民,罪当反坐.”这里的对时代法律的叙述颇合明代的法律情形.《大明律问刑条例》中有如下规定:“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两相对比,虽然语言不同,但意思基本一致.再如:《初刻拍案惊奇》第十卷《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中,展现了一起婚姻纠纷案的诉讼经过和结果.金氏之女曾经许婚给韩秀才,后来金父嫌韩秀才穷,企图改变主意,另将女儿许给内侄程寿为妻.程氏以告刁状的方式把金氏之父和韩秀才告上了衙门.经吴太守审明真情,喝令原告程元、金氏女之父和证人赵孝各打三十大板.韩秀才为未来的岳父求情,太守答应:“饶他一半”,其余二人照打不误.《大明律户律》有云:“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小说中的描写确系执法办案,只不过既遵循了法律,又照顾到人情和对老人的仁慈.由规定的七十大板减到十五大板.以上两例说明明代拟话本公案小说的智判大部分遵循了明代的法律规定.
2.明代书判体公案小说集更是符合时代的法律.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明代书判体公案小说的编写立意就与法律密切相关,“据各小说集编者或作序者的交代,这类书籍主要是为审案理刑的官员而编,供他们参考等”不管其是否是一厢情愿的堂皇之言,从编写立意上看判案描写应当是符合明代法律的.其次,从书判体公案小说的题材来源上看,不少篇目直接由法律书籍转引、摘抄而来.如苗怀明在其专著《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第71页所转引:“据阿部泰记的研究,《廉明公案》有62条判词直接从《萧曹遗笔》一书中采录,《诸司公案》中有33篇公案故事据明张景增补的《疑狱集》一书改写而成,《海公案》有18篇公案故事来自《折狱明珠》一书,《龙图公案》中的一些篇目则是根据判词所提供的线索写成故事.”可见,《廉明公案》、《诸司公案》等的这些公案小说集干脆类似法律案例集,所以,从题材来源上看这些书判体公案小说的判案应该也遵循明代的法律.另外,从书判体公案作品的实际智判描写上看,也是与明代法律相符合的.
三、智判量刑与法律的关系
宋元明公案文学智判描写中的量刑越来越严格,这和历史视野中的法律量刑的演进规律是一致的.
在公案文学的判罚中,明代公案比宋代公案小说中的判罚要重.单从“凌迟”这一酷刑所适用的场合多寡和频率来看,就对应了公案小说中量刑的严酷程度.历史上的“凌迟”是一种用刀脔割罪犯使其慢慢痛苦死去的酷刑.在宋代,仁宗用“凌迟”刑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神宗用于反逆大罪.而在明代,这一酷刑被运用的场合更多了,谋反、大逆等均用此刑.《大明律刑律》“谋反大逆”条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在从宋至明的公案文学判案中,这一刑罚使用的场合和频率也呈逐渐上升趋势.如:《百家公案》中第六回因妒忌而杀死小妾及其二子的陈氏被判凌迟,第二十回拐骗人妻而致死人命的和尚也被判凌迟.而这样的案例在宋代公案小说的判案描写中是不会被判如此酷刑的,公案小说判案描写中的量刑逐渐加重了.公案小说的判案描写符合了历史上量刑演进规律.这说明文学和历史中刑罚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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