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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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事司法实践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每案必作关键证据使用的材料,对整个刑事诉讼证明过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均具有无可替代的证据价值.
关 键 词:交通事故认定;证据;具体行政行为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许多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但许多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知索赔该提供什么证据,以致造成得不到赔偿或者得到的赔偿比应得的赔偿数额少等情况发生.笔者试浅析交通事故中的常用的也是关键的事故认定书,以希望能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帮助.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区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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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每案必作关键证据使用的材料,对整个刑事诉讼证明过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均具有无可替代的证据价值.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理解为鉴定结论者,有理解为书证者,有理解为勘验、检查笔录等,仁智各见,莫衷一是.本文拟就此问题作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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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2)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志,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认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通过协商可以自行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决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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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的确认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所制作的证明文书.在证据种类中不应笼统的归类于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已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本文不再赘述.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这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以确认的.该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笔者认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属性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特定国家机关制作的证明文书,是有权作出结论的特定机关制作的证明资料.尽管目前情况下,它还无法非常明确地归类到已经固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中,但是,笔者认为它是一种特定的证明资料.
(二)从立法上完善法律证据形式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是事故处理工作中各种证据集中体现的集合体,其作用和地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业务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显而易见.事故处理人员应该牢牢把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特性,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成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据此可见,认定书符合法定证据含义,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定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但认定书却难以归属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定七类证据之一种.这种刑事诉讼理论立法及实践之间相矛盾的尴尬局面,反映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概念和分类存在的缺陷,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无法逾越的障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证据形式还可能出现,因此,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据的形式,如果实践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形式,立法势必要作相应的修改,否则,易产生立法滞后于实践的弊端.
四、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有两种办法: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认定是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证,人民法院经质证认为反证成立的,则可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
参考文献:
[1]梁鹿.浅议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2010-10-14.
[2]魏朝辉.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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