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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下的监所检察工作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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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内容的修正上对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也有了重大的修改.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1年多的时间里,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局面和挑战,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下监所检察工作在羁押必要性、强制医疗、社区矫正三个方面的主要状况.

关 键 词羁押必要性强制医疗社区矫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能做出了重大改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主要是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这些改变对以往的监所检察职能的行使进行了相应修改,使得刑诉法对监所检察职能的规定更趋广泛,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也更加全面,这就使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有了新的局面和挑战.

一、新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该项职能的确立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成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归口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也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在各个诉讼阶段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需要负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该项工作的的开展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监所检察部门历来存在人员少,年龄大的特点,而且也不具体参与案件的办理.这就导致监所检察部门在承担原有的繁杂工作的同时就很难有闲暇时间来进行专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即使承担了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查,由于平时并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对案件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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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也不全面掌握,更加无法及时的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息情况的及时更新,对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查就会有一种无米下炊的感觉.(2)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个规定就说明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后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真正的强制执行权.这就导致在实践中我们的监所检察部门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最后仅仅是检察建议的形式去建议相关的部门(如公安机关、法院等)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最终是否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来说是根本没有说话权的.这样的程序显然是很难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的,甚至可以说这项工作的实质效果根本无法得以体现.针对以上2个问题,提出以下几个建议,以期在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能更好的开展该项工作:(1)对于业内有着“小检察院”之称监所检察部门切实加强人员的配置,以适应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需要.(2)需要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再通过院内轮岗培训的形式,更多的掌握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办案知识和能力,从自己做起,提高业务素质能力,真正适应新监所检察工作的新局面.(3)对于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办理,建议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起一个牵头和归口的作用,即监所检察部门在自行发现或者接受申请需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候,可以建议相关的部门(如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反贪、公诉等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协同相关部门一起进行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查,经过审查之后,再将处理结果一起归总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这比当下羁押必要性案件全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要切实可行的多.(4)建议法律必须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于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之后的实际执行权,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需要有执行权,而非现在的建议权,从根本上真正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

社区矫正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又一大进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大法中被明确下来,说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将在未来的刑事司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监所检察部门在未来应当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上,这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监所检察部门也应该以一种创新的思维来开展该项工作.一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1)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及时等进行监督.(2)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进行监督.(3)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在监督的过程中要善于找到当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式,联合司法局等行政司法机关不断完善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而使社区矫正人员真正做到从社会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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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

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延伸到了强制医疗领域.而在人民检察院内部承担该项监督任务的又是监所检察部门.在这1年多的时间里,强制医疗的案件发生的并不很多,本区内总共只有1件,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该项工作明显经验不足,几乎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的监督应当如何开展提出一些浅见:(一)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内容:1、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是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是否按照规定将被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安康医院等强制医疗机构.2、对实施强制医疗活动的监督.安康医院等强制医疗机构收治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情况;在强制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等.3、对解除强制医疗活动的监督.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员,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等.4、对有关强制医疗控告、举报、申诉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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